职工病假期间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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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期间的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和其它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病假:职工非因工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经本部门

领导批准的假期。

1、申请休病假必须持有本所医务室证明或经本所医务室开据转诊证

明指定医院的证明;特殊情况以医院急诊为据,急诊假不得超过三天,连续急诊无效。急诊需在居住地所在区卫生院、医院证明,其它无效。

2、职工在节假、休假、公出期间,发生疾病需要在当地医治,需及

时通知所在部门。回所后,可凭乡以上医疗单位证明,补办病假手续,按病假待遇处理。

3、各部门领导要认真负责,视职工患病的实际情况,审核病假证明,

在病假条上签字和签定确认的实际病休时间。申请病假时间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超过六个月的还要经由主管所领导批准。

二、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

间。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三、病假时间的计算:所有实际病休时间累加计算。病假期间如遇法

定节假日要连续计算(包括星期六和周日)。

四、病假工资。

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但不含岗位津贴、目标奖、

保留奖金,下同。

2、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

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职工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及十二个月累加超过六个月的,从第

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由原工作部门负担;六个月以上的

由所统一负担。所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职工病假工资,由本单位负担。

五、职工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不享

受劳动保护待遇。

七、长期病假的职工,需每满三个月交医务室一份指定医院的诊断书

及有关检查结果,到期不交的,停发工资。

八、确诊身患癌症的职工;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不执行第七

条。

九、长期病休人员要求复工,需提交指定医院身体状况检查证明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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