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投标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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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投标采购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公司**部、**部

责任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分管副职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

二、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4、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庆纪发[2009]28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招标

1、对于工程分包、大宗物资采购、服务项目外包等需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公司主要采取邀标(或公开招标)方式。根据招标项目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特重大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司将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范围的工程分包、大宗物资采购、服务项目外包等需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及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公司业务主管科室、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公司财务经营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决议通过后,开始进行招标活动,属于公司重大事项的,按照程序报请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3、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公司将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4、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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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公司***营部负责组织公司内部一般性的招标工作,对于特殊项目超出公司能力范围内的、依法必须组织招标的,公司将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并向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投标

1、公司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参加投标竞争。

2、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大宗物资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金额达到*元的大宗物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没有达到招标条件由市国资委核准的企业自行采购,要实行比价采购,采购过程由市监察局和市国资委现场监督。

四、所需材料

(一)项目招、投标批准文件;

(二)项目评审记录;

(三)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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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合同书;

(五)物资采购清单。

五、受理

(一)招标: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公司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投标资格,不予受理。

(二)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三)大宗物资采购:按规定提供物资采购报告及清单。

六、核准与决定

(一)核准: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3、公司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的主要领导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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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我公司将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7、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8、中标人确定后,公司将在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9、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12、确定中标人后,公司将在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我公司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二)决定:

1、招标按上述标准审核受理后,承办人按规定时限通知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审核通过后上报财务经营部经理;财务经营部经理同意后上报总经理审定并确定项目招标会议的时间。

2、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投标方项目招标会的时间、地点、形式等事宜。

3、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公布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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