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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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民事诉讼案件很普遍,诉讼讲究的是证据,要有足够多的和足够有效的证据才能在诉讼案中取得胜诉。这些证据也是法官断案的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证据的标准的认定很重要的就是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一个确定的。接下来,将详细介绍下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供大家参考。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为裁判的依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证明的标准

1、证明标准是主观的

这是因为任何标准都是人制定的并为人所用,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必须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例如,堕胎在一些国家是犯罪而在另一些国家却是一项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呢?就是因为人们的价值观不同从而导致了评价同一事物或行为标准上的差异。同时标准的适用也离不开人的主观因素,因为标准本身不能去主动评价客体,评价只能是人的一项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离开了主体标准就无法与被评价物发生联系。

2、标准应当是确定的

标准的确定性意味着他不是朝令夕改、变化无常的,我们可以认识它、把握它,这也是使用标准去衡量事物的前提。人们之

所以需要标准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有了它,我们就可以用同一尺度去评价事物。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证明标准的确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证明标准作为法律对人们行为以诉讼方式进行评价的尺度,决定了哪些行为或法律关系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保证了实体法在全社会范围内获得统一的适用,杜绝了法因人而异、变化无常,正是从这个角度说,确定、稳定的证明标准是法治和保障都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只有具有确定性的标准才能成为评价、衡量的尺度,但标准的确定性并不排斥灵活性。如果被衡量的事物是我们可以精确描述或计算的,那么我们衡量的标准就可以是精确地,比如我们可以精确的描述水的温度,可以测量出某一物体的长度。但诉讼证明本身即具有相对性、近似性的特征,这决定了我们选择的证明标准也不能是绝对精确的,必然会包含一定的灵活性。否认这一点,就会犯形而上学机械论的错误,把诉讼的证明等同于数学上的加减运算,这种看似精确、科学的证明标准排斥了审判者在证明过程中的作用,以不变应万变,以立法者的评价代替审判者的评价,最终,这种僵硬、保守的证明标准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我们在确定证明标准时,必须正确处理证明标准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证据证明的是案件审理的依据,依据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才能够得到最为公正

公平的结果。证据的标准虽然是主观的,但是证据一定要是明确的确定的,不能模糊不清,这不仅是对法律负责,更是对涉案人员的负责。当出现难以确定的证据时,可以咨询律师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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