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公司法考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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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公司法
一、公司
1、我国《公司法》仅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1)公司是由股东或社员共同出资组成的,是社团法人。
公法人:以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
它负担的是国家管理职能。
法人社团法人:社员的结合、人的结合。
私法人:以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
它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财团法人:捐助为其成立基础,财
产的组合。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益性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
营利性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3、公司的特征:
1)营利性。A、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B、公司应连续的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2)社团性。
3)法人性。A、必须依法设立;B、必须有独立的财产;C、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4、公司法的特征:
1)内容: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
2)体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3)规范性质: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4)确认的规则: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5、公司的分类:
1)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人的不同:
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两合公司: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2)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
人合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股东个人条件,其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信用,而不在于公司资本的多少,因为对此类公司的债务,股东需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公司资本数额,其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而不在于股东的信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属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个方面。(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是之。)
3)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1):
母公司:A、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B、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而不直接参加该公司业务活动的公司。
子公司:资本大部分受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4)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2):
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A、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B、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C、没有自己的董事会)
5)按照公司的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上限为50人)。股东人数超过上限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理由。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6)资合和人合的统一。
7、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他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或挂名股东,多表现为家族式公司。)
特别规定:
1)提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须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分期交付;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去承担连带责任。
7、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股东仅有一人,实质上是“一人公司”。
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的责任。
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仅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1)董事会。除可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外,还可以行使股东会的部
分职权。成员为3至13人(A、由出资人委派,即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B、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负责人专任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8、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金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公司的资本。
3)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资本要均分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不同,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
4)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股票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可以自由买卖(上市交易、自由买卖)。
5)公司财产的独立性。(P109)
上市公司: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特点:A、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B、上市公司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C、上市公司是股票获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之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2)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A、社会募集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B、定向募集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部分可以向特定法人或特定自然人(如内部职工等)发行,但不公开向社会发行。
定向募集具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所不具备的优点,在股票市场尚未充分开放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不受股票发行配额的限制,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达到筹集资金和改变企业单一产权结构的目的,又可以掌握控制公司股权的主动性,同时,还可以在条件具备是转换成社会募集公司。
2、公司设立的条件:
1)组织要件:包括公司的名称、种类、公司章程、组织机构、法定最低资本以及经营场所等;
2)发起人的要件:
A、人数限制:我国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并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B、资格限制:a、身份限制:不论是自然人、法人、本国人、外国人,只要发起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成为公司的发起人;
b、住所要求: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发起人的责任:
1)在公司成立的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