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党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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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基层党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PP-4-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确保县委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法依规,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党建工作问责,是指各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党务干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职责是指部分不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及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对问责事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县委或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问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问责对象为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党务干部。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在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党组织确定的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和交办事项,没有组织落实,未能按时完成的。

(二)农村、社区、机关、非公有制企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滞后,被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三)党(总)支部大会、(总)支委会、党小组会和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且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四)党支部有条件而在任期内没有发展党员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五)半年以上没有组织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科技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召开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且不纠正的;

(七)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且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第六条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班子成员之间或上下级之间,长期不团结的;

(二)村(社区)“两委”关系不协调,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任免调配干部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党(总)支部、村(居)委会进行换届选举工作的;

(五)基层党(总)支部书记出缺时间半年以上,应当增补而没有及时增补的;

(六)对上级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七)对上级交办、督办的突出问题推诿扯皮,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群众意见大的;

第三章处理规程

第七条问责信息来源:

(一)党员、群众、党组织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反映;

(二)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

(三)新闻媒体的曝光材料;

(四)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八条问责处理方式:

(一)提醒、口头批评教育;

(二)责成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取消物质奖励;

(六)书面通报批评;

(七)诫勉;

(八)组织调整;

(九)交纪检机关调查处理。

采用前款第(八)、(九)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前款规定的问责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九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八条中第八种、第九种问责方式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两次被问责且不及时整改的;

(二)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三)对情况反映人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组织部)根据问责信息来源,会同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拟问责事项,报县委或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责事项,由县委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问责决定和结果,报县委并抄送县纪委和县人事局。

问责信息来源于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同时报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

第十二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经认真复议复查,作出结论后,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申诉。

申诉期间,按原问责决定执行。

第四章纪律保障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讨论问责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P五条本办法由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对下属党组织负责人的问责,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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