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业务(通道类)201507021

合集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8号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监管转型,中国证监会对现有备案类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备案类事项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调整155项备案类事项(见附件)。

其中,取消的备案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再报送,调整管理方式的备案类事项按照调整后的要求报送。

二、与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对外公布。

四、有关备案类事项取消调整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15年4月10日
——结束——。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正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6月1日)为规范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现对超短期融资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以下简称证券)的非交易性质押登记业务办理流程明确如下:一、上海清算所根据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办理质押登记。

上海清算所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

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上海清算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清算所依据质押双方的约定和申请办理质押登记、解押及其它质押相关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质押登记的办理。

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双方应共同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申请,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以下材料: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1);2、质押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上海清算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清算所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对出质人持有人账户所持有的拟质押证券可用余额进行检查。

可用余额足额的,上海清算所办理质押登记,并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可用余额不足的,告知质押申请人,不进行质押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摘要:
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
二、证券质押的办理流程
三、证券质押的风险提示
四、证券质押的监管政策
正文:
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
证券质押是指证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物,向证券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证券质押过程中,证券持有人需要将证券过户给质押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融资款项,同时解除质押。

如果融资方无法按时还款,质押方有权通过出售质押证券来偿还债务。

二、证券质押的办理流程
1.证券持有人寻找质押方:证券持有人可以向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证券质押融资。

2.证券持有人与质押方签订合同:双方约定融资金额、利率、期限等事项,并签订证券质押合同。

3.证券过户:证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证券过户给质押方。

4.质押方支付融资款项:质押方在收到证券后,向证券持有人支付约定的融资款项。

5.证券持有人还款:在约定的期限内,证券持有人需要还清融资款项。

6.证券解押:还清融资款项后,质押方将证券过户回证券持有人,解除质押。

三、证券质押的风险提示
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质押证券的价值下降,融资方需要承担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融资方无法按时还款,可能导致质押方损失。

3.流动性风险:质押证券可能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迅速出售,影响质押方的权益。

四、证券质押的监管政策
我国对证券质押业务实行严格的监管政策,要求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证券质押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资料清单

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资料清单

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资料清单(1)关于股票持有人的文件资料:1、公司简介,主营业务介绍,经营业绩介绍。

企业历史沿革(主要说明企业注册成立以来的股权以及主营业务等核心情况的变更情况)。

2、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借款人公章)。

3、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借款人公章)4、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借款人公章)。

5、贷款卡(复印件加盖借款人公章)、银行开户情况。

最新信贷业务(含借款、银承以及保函等)明细(包括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名称、业务类型、合同金额、当前余额、业务合同起止日期以及担保方式等)。

6、经营状况和涉诉情况。

7、对外担保以及未决诉讼等重大事项声明书。

8、关于转让股票收益权并将标的股票质押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9、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名单和签字样本。

10、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文件。

11、由授权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国有股东进行质押时还需提供《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财务总监等)个人简历及说明(主要突出工作经历、个人从业以来的主要业绩)。

14、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资料书面授权书15、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的工商登记最新查询资料原件(2)关于融资主体的文件资料1、公司简介,主营业务介绍,经营业绩介绍。

企业历史沿革(主要说明企业注册成立以来的股权以及主营业务等核心情况的变更情况)。

2、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借款人公章)。

3、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借款人公章)4、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借款人公章)。

5、贷款卡(复印件加盖借款人公章)、银行开户情况。

最新信贷业务(含借款、银承以及保函等)明细(包括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名称、业务类型、合同金额、当前余额、业务合同起止日期以及担保方式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附件: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根据《证券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双方根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质押登记生效1年以上(含)的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处置过户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除外。

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适用本指引,具体办理流程参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条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行为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介绍

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介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结算明细文件 JSMX-A (1 )
➢文件内容:包含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 押式回购所有成交记录的清算交收明细和处 理结果
➢QSBZ(清算标志):
“991” 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清算
“992” 股票质押式回购购回交易清算
“993” 股票质押式回购补充质押清算
➢如后续司法机关仍需要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股份进行冻结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依 法协助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3、购回交易
➢购回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 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 应标的证券及孳息(如有)解除质押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处理依据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式 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 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清算与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概述
➢ 初始交易、补充质押、购回交易三类业务类型,涉及 资金清算交收
➢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 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 的证券一并质押
➢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 等权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9、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 违约处置卖出当日,证券公司应在确认成交数量后, 于当日9:00——15:00,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质押可卖出”的证券卖出信息
➢补充质押需全部解除的,可通过购回交易(购回 交易金额填“0”)完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11.27•【文号】上证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1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3〕14号)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交字〔2013〕25号,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登记方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登记,按照《业务办法》第三十七条办理。

二、客户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信息事宜,按照《业务办法》第四十二条办理。

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再向证券公司发送未到期报价回购对应质押物明细数据,其他数据接口规范不变(数据接口规范详见附件)。

四、各证券公司应当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质押登记方式调整的相关业务及技术准备工作。

五、上述质押登记方式的调整自2013年11月30日起实施,《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一、jsmx(结算明细文件)包括报价回购、购回交收结果(按明细)说明:1.延迟交收的记录不进行重新清算,在下一工作日合并进入当天净额非担保处理;2.JGDM(结果代码):JGDM 说明买方状态:0000 正常交收0098 对方不交收0499 本方资金余额不足,对方情况未知卖方状态:0000 正常交收9800 对方不交收9904 对方情况未知,本方资金余额不足二、wdq(未到期业务对账文件)注:若到期自然日为工作日,在该日交收;若到期自然日为非工作日,在下一个工作日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发文字号】上证发[2015]27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5.02.16【实施日期】2015.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5〕2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业务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议回购的正回购方限于符合《指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投资者。

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正回购方的投资者范围。

二、《指引》第二十四条所述质押券为净额结算券种的,当日可卖出的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指引》第三十二条所述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报,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四、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概述与流程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概述与流程
利息扣收方式:1、到期购回扣收2、按季度扣收
主要业务环节——客户适当性管理
客户准入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财产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在中等承受能力及以上;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客户持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并经公司核查确认。资信记录良好,没有重大违约记录;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入资金的用途须合法、合规;监管部门、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已质押标的证券、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暂停上市、吸收合并和要约收购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主要业务环节— 特殊情形处理
质押标的证券或客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客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处理:待购回期间,客户质押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的,客户须在冻结后三个交易日内通过质押标的证券替换或及时消除冻结原因解除标的证券的冻结状态等方式恢复已质押标的证券的正常状态,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待购回期间,客户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无法提前购回的,双方协商进行场外结算。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已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如标的证券为深圳证券市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并对该笔交易以交收失败处理,公司不再进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开户流程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交易流程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交易流程

证券质押担保业务标准协议(2024版)

证券质押担保业务标准协议(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证券质押担保业务标准协议(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证券1.2 质押1.3 担保1.4 质权1.5 债务人1.6 债权人1.7 交易日1.8 利率1.9 交易日1.10 工作日2. 证券质押担保的范围与条件2.1 质押担保范围2.2 质押物2.3 担保金额2.4 质押期限2.5 债务人的义务2.6 债权人的权利3. 质押物的交付与监管3.1 交付时间3.2 交付方式3.3 监管机构3.4 质押物的保管3.5 质押物的处置4. 质权的实现与消灭4.1 质权实现条件4.2 质权实现方式4.3 质权消灭条件4.4 质权消灭方式5. 利息与费用5.1 利息计算方式5.2 利息支付时间5.3 费用计算方式5.4 费用支付时间6. 违约责任6.1 债务人违约情形6.2 债权人违约情形6.3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机构7.3 诉讼管辖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生效时间8.3 合同变更条件8.4 合同终止条件8.5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范围9.2 保密义务9.3 保密期限10. 强制性条款10.1 强制性法律规定10.2 强制性行业规定11. 其他条款11.1 通知与送达11.2 合同的副本11.3 合同的修订12. 合同的签署12.1 签署时间12.2 签署地点12.3 签署人13. 附件13.1 证券质押担保清单13.2 相关法律文件14. 附则14.1 合同的解释权14.2 合同的适用法律14.3 合同的完整性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证券为本合同所称的证券,是指由债务人持有的,可用于质押的股票、债券、权证等金融工具。

1.2 质押为本合同所称的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持有的证券依法设定为质权,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1、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➀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

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落实《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和《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规定,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该业务,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一、适用范围(一)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和质押标的物信息查询业务。

(二)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三)适用于质押登记生效1年以上(含)的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处置过户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除外。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2、质押合同原件;3、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4、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5、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业务质权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或《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2、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4、若质权人名称发生变更,还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注: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上海市场债券为“元(面值)”、深圳市场债券“张”。

填表说明1、关于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自然人可根据情况填写:中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等;非自然人可根据情况填写: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批文等。

2、质权人未开立证券账户的,可不填写“质权人证券账户”。

3、质押标的为上海市场证券的,可不填写“托管单元”。

4、“证券类别”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中股票需根据其流通情况,填写“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或“无限售流通股”。

5、“融资金额”是指本次证券质押所担保的出质人自身或第三方融入的资金金额,单位为元,以阿拉伯数字填写,保留小数点两位。

6、“融资利率”是指本次融资的年利率,保留小数点两位。

7、“融资投向”根据融入资金的主要用途进行勾选。

8、“预警线”(或称警戒线)是质押双方约定的百分数,质押期间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质押证券市值/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预警线时,质权人可向出质人提示因证券价格下跌产生的风险;9、“平仓线”是质押双方约定的百分数,质押期间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质押证券市值/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时,质权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对质押证券进行处置。

10、如质押合同中明确本次证券质押并非融资担保,质押双方可不填写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利率、融资投向;如质押双方未约定“预警线”和“平仓线”,可不填写。

1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申请表享有最终解释权。

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注: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上海市场债券为“元(面值)”、深圳市场债券“张”。

填表说明1、“质押登记编号”是指我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的编号。

2、质押标的为上海市场证券的,可不填写“托管单元”。

3、“证券类别”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中股票需根据其流通情况,填写“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或“无限售流通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期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09【实施日期】2015.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9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 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三)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组织的测试;(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标题:深度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质押式回购业务一直以其灵活性和效率受到广泛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更是备受瞩目。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相关内容,通过分析和总结,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一、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参与者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行为和操作。

该指南详细介绍了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参与主体、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合规要求等内容,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导。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债券作为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价值,银行、券商等机构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取流动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和投资组合的调整。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则对这一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有效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内容1.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指南首先介绍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包括质押方、回购方、标的物、质押品、质押率等基本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通过深入理解这些概念,参与者能够更好地把握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本质和特点。

2.参与主体和交易流程:指南明确了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资格条件,以及交易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

这些内容将帮助市场参与者更清晰地了解自己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地位和职责,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交易效率。

3.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指南强调了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重要性。

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意识,科学管理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合规。

这方面的深入探讨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重要的指导,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风险挑战。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解析,我们不仅对这一重要金融工具有了全面的理解,还对市场规则和制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管锁定股 招商财富-浦发银行1号 杨志茂(高管锁定) 31,340,000 流通股 流通股 流通股 流通股 流通股 流通股 流通股 招商财富-浦发银行1号 杨志茂(流通) 15,700,000 华融信托2号 永赢资产 兴业信托2号 永赢资产 江苏联发集团 36,000,000
东北特殊钢集团 81,325,000 铁岭财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7,000,000 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 40,600,000
利息金额 6,160,000.00 5,227,500.00 11,826,000.00 3,750,000.00 8,901,369.86 2,225,342.47 2,225,342.47 31,157,260.27 19,305,000.00 19,305,000.00 1,852,500.00 1,740,000.00 2,372,499.93 22,406,944.44 22,406,944.45 36,638,555.56 18,361,444.44 29,200,000.00 23,027,500.00 17,837,777.78 12,558,000.00 51,911,000.00 38,229,223.00 15,488,611.11 15,488,611.11 15,488,611.11 15,488,611.11 219,200,000.00 219,200,000.00
4,600,000 12,200,000 9,020,000
金加上未付利息再扣除上市公司派息,有部分项目只计算融资本金不计息。
初始交易金额 80,000,000.00 69,700,000.00 144,000,000.00 50,000,000.00 60,000,000.00 15,000,000.00 15,000,000.00 200,000,000.00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100,000,000.00 90,000,000.00 30,000,000.00 325,000,000.00 325,000,000.00 299,770,000.00 150,230,000.00 200,000,000.00 300,000,000.00 112,000,000.00 180,000,000.00 460,000,000.00 340,000,000.00 55,000,000.00 55,000,000.00 55,000,000.00 55,000,000.00 1,000,000,000.00 1,000,000,000.00
是否停盘 是 否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市场价格 23.91 18.95 23.17 96.63 96.63 96.63 96.63 13.72 13.72 13.72 24.36 24.36 44.79 10.03 10.03 21.56 21.56 15.02 10.84 8.23 13.72 21.56 21.56 40.14 40.14 40.14 40.14 24.55 24.55
2015.7.6补质押670万股(限售股) 2015.7.17补质押335万股(限售股) 2015.7.6补质押330万股(限售股) 2.045 2015.7.17补质押165万股(限售股) 2.394 2015.7.7补质押350万股(流通股) 2.758 2015.7.8补质押725万股(流通股) 2015.7.9补质押810万股(流通股) 1.851 2015.7.6场外提前还款5000万 2.913 2015.7.8补质押460万股(流通股) 1.673 2015.7.3补质押1220万股(流通股) 1.673 2015.7.3补质押902万股(流通股) 3.690 3.690 3.690 3.690 2.114 2015.7.17补质押1500万股 2.114 2015.7.17补质押1500万股
初始交易股份数 补质押股份数 送股/转增情况 12,733,000 28,590,000 29,100,000 3,950,000 1,185,000 5,000,000 1,500,000 1,070,000 321,000 1,560,000 468,000 74,800,000 50,000,000 50,000,000 12,000,000 11,940,000 7,560,000 64,380,000 12,876,000 64,380,000 12,876,000 21,290,000 10,750,000 36,000,000 24,990,000 27,000,000 36,000,000 23,500,000 17,370,000 5,056,217 5,056,217 5,056,217 5,056,217 90,000,000 90,000,000 15,000,000 15,000,000 18,850,000 37,485,000 10,050,000 4,950,000
深交所要求表格
初始交易合同序号(22位) 会员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8170020140804LH615351 平安证券 300088 长信科技 08170020140804LH615352 平安证券 002361 神剑股份 08170020140924SW345541 平安证券 002388 新亚制程 08170020141219HZ666931 平安证券 300244 迪安诊断 08170020150203HZ171412 平安证券 300244 迪安诊断 08170020150203HZ171441 平安证券 300244 迪安诊断 08170020150203HZ171445 平安证券 300244 迪安诊断 #### 平安证券 601886 江河创建 #### 平安证券 601886 江河创建 #### 平安证券 601886 江河创建 #### 平安证券 600568 中珠控股 #### 平安证券 600568 中珠控股 08170020150107FT372174 平安证券 002055 得润电子 #### 平安证券 601169 北京银行 #### 平安证券 601169 北京银行 08170020150323GZ585299 平安证券 000712 锦龙股份 08170020150323GZ585414 平安证券 000712 锦龙股份 08170020150330NT181797 平安证券 002394 联发股份 #### 平安证券 600399 抚顺特钢 08170020150603DL632407 平安证券 000809 铁岭新城 #### 平安证券 601886 江河创建 08170020150617GZ682113 平安证券 000712 锦龙股份 08170020150618GZ695204 平安证券 000712 锦龙股份 08170020150618CD101726 平安证券 002219 恒康医疗 08170020150618CD102023 平安证券 002219 恒康医疗 08170020150618CD102206 平安证券 002219 恒康医疗 08170020150618CD102363 平安证券 002219 恒康医疗 08170020150612ZJ514796 平安证券 002470 金正大 08170020150625ZJ105344 平安证券 002470 金正大 股份性质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流通股 限售股 流通股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流通股 流通股 流通股 流通股 流通股 流通股 流通股 流通股 融出方名称 融入方名称 质押证券数量 外贸信托 新疆润丰股权投资 12,733,000 外贸信托 刘志坚 28,590,000 永赢资产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 29,100,000 外贸信托 陈海斌 5,135,000 外贸信托 陈海斌 6,500,000 外贸信托 赖翠英 1,391,000 外贸信托 徐敏 2,028,000 外贸信托 刘载望 74,800,000 安盈1号 刘载望 50,000,000 安盈1号 刘载望 50,000,000 中融信托 珠海中珠集团 12,000,000 中融信托 珠海中珠集团 11,940,000 兴业银行 深圳市得胜资产 7,560,000 华融信托 世纪金源投资集团 77,256,000 华融信托 世纪金源投资集团 77,256,000
招商财富-平安银行2号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35,700,000 招商财富-平安银行2号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26,390,000
首发机构限售股 平安汇通-平安银行1号 新余恒道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056,217 首发机构限售股 平安汇通-平安银行1号 新余恒道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056,217 首发机构限售股 平安汇通-平安银行1号 新余恒道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056,217 首发机构限售股 平安汇通-平安银行1号 新余恒道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056,217 流通股 流通股 兴业信托3号 兴业信托3号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5,000,000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5,000,000
交易日开始调整收盘价格(根据停牌期间相应指数的涨跌幅调整),融资人应付金额原则上为融资本金加上未付利息再扣除上市公司派息
违约处置风险评估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接近补质押线 接近补质押线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颜色标注说明: 黄色区域为自动计算,无需填写。 绿色区域需依据实际情况更新数值。 安全边际=质押股票市值/融资人应付金额,其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者从第五个交易日开始0,742,575.46 70,330,164.39 147,078,000.00 51,464,589.04 66,699,999.99 16,693,000.01 16,644,000.01 215,229,150.68 160,462,500.00 160,489,921.66 97,982,833.33 89,840,000.00 31,293,499.93 322,349,166.66 322,349,166.67 330,279,924.45 165,520,075.55 225,880,000.00 320,070,416.67 111,693,777.78 192,178,500.00 511,911,000.00 378,229,223.00 70,488,611.11 70,488,611.11 70,488,611.11 70,488,611.11 1,219,200,000.00 1,219,200,000.00 预警线 1.700 1.700 1.700 1.935 2.070 2.070 2.070 1.700 1.600 1.600 1.300 1.300 1.600 1.300 1.300 1.800 1.800 1.500 1.600 1.500 1.700 1.670 1.670 2.230 2.230 2.230 2.230 1.500 1.500 1.400 1.400 平仓线 1.600 1.500 1.500 1.720 1.840 1.840 1.840 1.500 1.400 1.400 1.200 1.200 1.500 1.200 1.200 1.600 1.600 1.300 1.400 1.400 1.500 安全边际 3.771 7.703 4.585 9.576 9.354 8.007 11.674 4.666 4.195 4.195 2.984 3.238 10.821 2.337 2.337 2.046 融入方追加担保等履约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