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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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

复混肥料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3.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

GB/T 8571 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

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

氮含量

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

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 抽样方法

4. 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4. 2 抽样基数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另外,生产企业如有不同的生产厂点,则每个生产厂点也按前述要求抽样,即每个生产厂点最多抽样数为1个,每个生产企业最多抽样数和其生产厂点数一致。

4. 3 抽样数量

4. 3.1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 1/3(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取。

4.4样品处置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作为异议处理复检样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抽样单位。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4.5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抽样单中“规格型号”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

5检验要求

6 判定规则

6.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

6.2检验结果按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7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结果无误,并且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7.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 附则

本细则编制单位:X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细则由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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