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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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科学开展项目提出、论证、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实现投资目标,发挥投资效益,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效果的管理。决策包括项目提出、论证审查、批准、立项;实施包括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竣工验收;效果包括达产、达标、经济效果以及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应在集团公司总体战略和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按年度投资计划进行。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应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集中财力办大事,有效地推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子公司(指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的相对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同)。
第二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原则和权限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原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下称项目管理)实行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的子公司或项目法人负责制。
(二)项目管理采用分级授权管理、审批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三)项目管理应充分体现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四)严格控制计划外投资项目。
第七条项目管理权限
(一)项目管理按授权限额实行两级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子公司自行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子公司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或拆项审批项目,不得擅自简化项目管理程序。
(三)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授权限额以上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立项,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授权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织进行项目后评价;授权限额以下的项目备案后,由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审批立项并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价由子公司自行组织,集团公司抽查。
集团公司总部投资项目、集团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以及非生产性设施建设项目按审批类项目管理。
(四)授权限额以下项目的审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集团公司总体规划;
2.项目已纳入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
3.项目已按项目管理程序规定进行了论证审查、备案。
第八条凡需经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以及需办理征用土地、供电、供水、供气、道路运输手续的项目,须事先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或授权子公司办理。
第九条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总体规划的审批和备案类项目,集团公司有权予以否决。
第三章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董事会
董事会是集团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审批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审批限额以上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经理层
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审批董事会授权的审批类投资项目;审批计划外追加项目;组织限额以上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规划部
集团公司规划部是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归口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评估实施情况;
(二)负责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审查论证、报批、立项,以及实施的监管工作;
(三)负责限额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委托以及设计合同的签订,参与项目主体部分的招投标;
(四)负责组织项目的核准、备案、土地征用等手续的办理;
(五)负责国家政策的利用,组织办理引进设备免税确认手续;
(六)负责组织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后评价的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子公司
(一)根据集团公司总体战略和总体规划,编制并上报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
(二)负责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的审查论证、立项、备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团公司授权的限额以上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办理项目报建、进口设备免税等相关手续;
(五)签订项目施工图设计、设备供货、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合同;
(六)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提交项目投资统计报表和项
目建设情况报告;
(七)负责限额以上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基础资料的提供和限额以下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计划管理
(一)根据集团公司总体规划和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子公司每年11月份向集团公司提交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
(二)集团公司根据子公司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进行审查论证、汇总、平衡资金,向董事会提出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须事先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管理
(一)需上报国家、xx省核准的项目
凡属国家、xx省核准目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均须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核准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子公司配合办理项目核准事宜。项目核准所需各种材料由子公司办理。
(二)需上报xx省备案的项目
按照国家和xx省有关规定需报省备案的项目均须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备案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子公司配合办理项目备案事宜。项目备案所需材料由子公司办理。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原则上由子公司负责(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业务除外,下同)。
(二)子公司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项目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
(三)集团公司规划部参与限额以上项目重要设备的招标工作。
(四)限额以上项目的总体网络进度计划、重大变更(含方案变化、投资增加、进度延期等),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五)项目单位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提交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管理
(一)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过程原则上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二个阶段。
(二)交工验收工作由子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施。
(三)竣工验收由子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施。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统计、档案等专业的单项验收。在完成上述单项验收后,子公司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