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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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提供、发表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审查、审批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新闻出版保密管理规定》、《XXX保密资格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外提供涉密资料、发表各类文章(包括学术报告、论文、先进事迹、业绩报告材料等)、对外公告、信息披露、进行公开宣传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等事项的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三条保密审查审批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先审后用,先审后发”的原则。
第四条对外提供涉密资料、发表各类文章和进行宣传报道,按以下审查审批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 涉密人员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时,其所在部门、活动的牵头部门和公司应对其进行保密提醒。
(二) 涉密人员出国、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除在外事部门办理出境审批手续外,承办部门必须事先填写《对外交流和宣传稿件、材料保密审批表》,经本部门领导审查后报公司管理部、保密办审定。对一年内数次出国、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涉密人员,可以每年对其提醒一次。
(三) 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牵头部门应当事先向公司保密办通报,同时告知参加活动的涉密人员到公司保密办履行保密提醒手续,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四) 公司保密办审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报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
批。
(五) 如无法确定对外提供、发表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的涉密情况,由公司保密办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专家组进行鉴定。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对外介绍情况、提供稿件、出版刊物、撰写论文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涉及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稿件,须经本部门领导、管理部及保密办审查。
第六条部门或个人接受外部采访时,首先向部门申报,由部门负责向公司报批。涉及军工科研、生产情况的对外重大宣传口径,未经保密办审批,不得以部门或个人名义在新闻媒体报道。
第七条一般涉密事项的采访须经保密办同意并提出保密要求,被采访或提供信息部门及个人,应主动向采编人员申明哪些是属于国家秘密事项,采访后的稿件、作品、声像等,公开发表前,由接待单位进行审查,公司领导把关。
第八条撰写论文拟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禁止在论文中直接引用通过试验直接采集到的数据,以及通过秘密途径收集到的国外情报的内容。
第九条对于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产品、设备和技术资料,以及获得相关物品的渠道和手段,必须严格限定和控制知悉范围,并且应对知悉情况的人员做出明确的书面记载。严禁对外宣传和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条拟在内部报刊发表的,反映我公司科研生产、外事外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稿件,必须经过:作者部门——编辑——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复审(不明确事项保密办、公司领导审查)。
第十一条报送或传递涉密资料时,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后,通过
机要通信或专人传递。对于报送或传递的涉密资料,承办部门应对资料名称、密级级别、报送或传递的份数、页数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要求,需要公司有关部门向协作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时,公司承办部门或有关部门也应填写《对外交流和宣传稿件、材料保密审批表》,经本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由保密办提出保密要求或进行无密化技术处理后方可提供。
第十三条对于在公司各部门内部展室展出的国家秘密事项,须按照展出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最高涉密等级进行管理,原则上只供产品用户或军工系统内部人员参观,填写《对外交流和宣传稿件、材料保密审批表》,确定参观路线并由专人陪同。
第十四条拟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发布、传递信息的,按照《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传递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归口管理部,具体负责相关业务部门宣传报道前的保密审核、各类宣传资料的统一制作和管理等。
第十六条制度生效
本制度自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之前发布的制度(XXXX第X号)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