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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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制度
本着“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原则,尊重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促进医患沟通。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确保医疗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谈话制度包括三次谈话:入院时谈话、住院中谈话、出院谈话。
2、入院时谈话由住院首诊医师完成。首诊医师接诊病人后,应简要自我介绍和简要科室特色介绍。根据病人提供的病史、查体及检查资料,综合分析,将初步诊断、拟订治疗方案,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沟通,认真详细填写入院医患谈话记录,并签名。
3、住院期间住院医师根据病人病情变化,给病人将实施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如实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同意后,填写相关表格并签字(病人不能签字时)必须说明理由、方可执行。
4、如已明确诊断或诊断有更改、入院后用药情况或有更改时应及时向病人(家属、交代清楚)对药物的使用方法及可能出现的毒、副作用一并说明,并记录。
5、难治性的疾病、慢性疾病、治疗手段缺乏的疾病应多与患者或家属解释,并记录。
6、危重病例及时下病危通知,书写病危通知书。适时停病危,并详细向家属说明病情和预后以及目前实施的抢救方案。签署病
危通知单一份存入病历,一份交医务科,一份交患者家人。
7、各类手术前,应详细向病人及家属交待其必要性、手术方法、手术危险性,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并发症,病人及家属签字后方可执行(病人不能签字时,必须说明理由)。术前谈话一律由主刀医师执行,外请教授时,谈话由科主任执行(并填写院外会诊申请单)。
8、术前手术方式不定时由主刀医师向病人及家属详细说明可能采取的手术方式及理由。
9、术中发现新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时,主刀医师应下台向病人及家属详细说明病情,征得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
10、手术病人实施麻醉前麻醉科详细了解病人情况,向患者说明麻醉的必要性及麻醉方式,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及出现的意外,病人及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
11、术前已预料术后情况不佳的患者,术前谈话要明确告知病人及家属并签字。
12、术前诊断不明,手术与否不定时,应向病人及家属详细说明。
13、如原已确定的治疗、检查,因故需要更改时,必须向患者及家属解释。
14、严禁向病人或陪人许诺治疗效果及治疗费用。
15、如病情需要的必须要做的检查、治疗,病人及家属不愿
接受者,须向病人及家属解释实施与否的理由和后果,并记录签字,不可强行。
16、病人、陪护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尽量满足,如不能,应向病人、陪护详细解释,取得理解。
17、病人出院时,应向病人或陪护简述疾病诊断,治疗经过,目前疾病状况,出院后注意的基本事项,并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