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航班住宿标准调整补充协议(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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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
中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承运方)与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兴义机场分公司(服务方),根据双方于2011年所签署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承运方协议编号【2011】3056E,下称“原协议”),经过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不正常航班旅客住宿标准调整,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
(1)航班取消,改签后的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为原定4小时(含4小时)以上;
(2)航班延误4小时(含4小时)以上;
(3)因航班延误造成的衔接错失;
(4)超售拒载,改签后的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为原定4小时(含4小时)以上。
2、宾馆标准
(1)国际(地区)航班:四星级宾馆
(2)国内航班:三星级宾馆
3、房间标准
以下客群执行不相识的旅客安排单间的住宿标准:
(1)乘坐东航实际承运的国际(地区)或国内航班的重要旅客、头等舱、公务舱、“东方万里行”金卡及银卡旅客。
(2)乘坐东航实际承运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所有旅客。
(3)乘坐东航实际承运的国内航班并衔接天合联盟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且所有转机航班填开于同一机票。
(4)乘坐天合联盟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地区)航班并衔接东航实际承运的国内航班的旅客,且所有转机航班填开于同一机票。
除上述旅客外,乘坐东航实际承运的纯国内航班的旅客执行双人房两人合住的住宿标准。
4、其他标准
(1)旅客要求提高住宿标准,差价由旅客承担。
(2)自然单间所产生的差价由承运方承担。
(3)旅客如果提出自行安排住宿,凭正规发票报销其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交通费用不得超过住宿地住宿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的金额由旅客承担。
(4)享受报销交通费的旅客不再享受其它服务补偿。
二、本协议是双方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生效的兴义《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的有效补充,本协议与原协议内容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其余未涉及条款,与原协议一致。
其他未明确事宜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局方相关文件、规定,承运方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原协议保持一致。本协议一式伍份,承运方执叁份,服务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运方:服务方: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铜仁机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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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日2014年12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