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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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就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与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就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与与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与国际习惯形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

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她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 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普般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

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她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与制度的总体。(opec)

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

权力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

1、造法性条约:确认与创新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的条约

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

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与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

(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

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

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2、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国际法院在确定了物质因素后,通常推定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如实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

等原则。地位排在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之后

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权威最高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编撰

国际法编撰的形式:

1、全面的国际法编撰与个别的国际法编撰

2、民间的国际法编撰与官方的国际法编撰

3、全球性的国际法编撰与区域性的国际法编撰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元说: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

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较高规范,国内法较低规范

●二元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辩证关系:国内法为一国的对内政策服务,而国际法为国家的对外政策服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制度,而国内法又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与规则中得到充实与发展(书p30)

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适用国际条约。国内法以及我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我国现阶段,条约在我国的直接适用,必须在我国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条约的间接适用:国内立法将国际法转为国内法;通过国际条约修改与补充国内法。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兴起(要求改革与创新);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国际组织猛增;科学技术突飞猛进(航空、环境)。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

1、公认性(国际条约被普遍接受,如《联合国宪章》;一项原则逐渐被各国承认接受,如“与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如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

2、普遍性。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能起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

3、基础性。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国际法其她规则的母体与源泉;判断其她国际法合法性的标准

强行法特点:公认性;绝对服从性;不得随意更改。

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强行法的范畴应比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

《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她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与平方法解决她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她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与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与平、破坏与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意义:第一个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确认的国际文件,对以后国际法的实践起到了极好的示范作用;《联合国宪章》就是当今拥有会员国最多的全球性国际组织的组织法,因此该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原则最具普遍性与权威性,它们被各国公认为就是当代国际法体系的核心与基础。

与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一、互相尊重领土与主权完整

主权特点:国家根本属性;国家固有权利

主权特征: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排她性

主权的限制:受互相尊重要求的限制;受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主权行使自我限制

领土概念书p54。领土完整只就是主权的一个方面。凸显领土在完整主权中的重要性。

二、互不侵犯原则

《巴黎非战公约》首次提出“禁止战争”的国际法原则,为不侵犯原则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联合国宪章》首次明确提出“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侵略行为特征:1、非法使用武力2、侵害了别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等合法权益

判断新型侵略行为的职权属于联合国安理会。

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

1、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而采取的武力行动

2、武装自卫

3、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未经国际法确定为某国的国际事务,而可以由该国自由处理的任何事项

干涉:一国以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手段迫使她国在某些内政事项上接受自己的立场或意志的行为。干涉方式: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

四、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的含义:法律地位的平等;国家在享有主权之固有权利的平等;实质的平等

公平互惠原则:发展中国家要求享有“特惠制”的法律依据

五、与平共处原则

两项核心内容:1、国与国的“共存”关系。要求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彼此尊重对方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不得以任何手段来颠覆或消灭自己认定的“异己国家”

2、国与国的“合作”关系。要求国家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相互谅解与信任,加强彼此间在经济、社会、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

现代国际法的其她基本原则

一、国际合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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