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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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型:
• 猪屠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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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四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每班宰按7小时计算。 Ⅰ 型 每小时屠宰300头(含300头)以上; Ⅱ 型 每小时屠宰70头(含70头)至300头; Ⅲ 型 每小时屠宰30头(含30头)至70头; Ⅳ 型 每小时屠宰30以下。
• 牛、驴屠宰厂:
• 分为三型,Ⅰ型、Ⅱ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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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犬屠宰车间: 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只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 I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只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5㎡; III型按设计日屠宰量计算,每只占地面积不应小于3㎡, 设计规模日屠宰量不得低于50只。
禽屠宰车间: Ⅰ型屠宰车间应在2450㎡以上; Ⅱ型屠宰车间应在1420—2450㎡; Ⅲ型屠宰车间应在440—1420㎡; Ⅳ型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00㎡。
1.4—1.2
500—1000
200—500 200以下
1.6—1.4
1.8—1.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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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驴屠宰车间: 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4㎡; I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4.5㎡; III型按设计日屠宰量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5㎡, 设计规模日屠宰量不得低于30头。
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应设置与门同宽, 长2m、深0.10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建
• 一般规定
• 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 • 猪屠宰车间:
按7小时计算的屠宰量(头)
筑
平均每头建筑面积(㎡)
2000及其以上
1000—2000
1.2—1.0
污染物处理:
屠宰厂(场)应设有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废水、废气、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应在远离屠宰车间的非清洁区设置畜粪、废弃物的暂时集存场 所,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冲洗消毒; • 运废弃物的车辆必须是密封不渗水的,这些车辆还应配备清洗 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 消毒池: • 活畜进厂(场)的入口处必须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m—
• 厂(场)址选择 • 屠宰厂(场)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县、乡)总
体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 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避开产
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 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 总平面布置
• 屠宰厂(场)应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 • 生产区包括:屠宰车间、待宰间、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等
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分开,防止清洁区受到污染。
理场、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上风向,其间距应 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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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
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 主要道路及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无裸露土地; 厂(场)区内的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应绿化。
• 屠宰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
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 肉品品质检验要求。
• 屠宰车间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
Ⅲ型屠宰厂(场)按日屠宰量设计,每日按7小时计算,7小 时为一个班宰。 • Ⅰ 型 每小时屠宰50头(含50头)以上; • Ⅱ 型 每小时屠宰7头(含7头)至50头; • Ⅲ 型 每日屠宰49头以下。
• 羊、犬屠宰厂: • 分为三型,Ⅰ型、Ⅱ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
Ⅲ型屠宰厂(场)按日屠宰量设计,每日按7小时计算,7小时 为一个班宰。 • Ⅰ 型 每小时屠宰70只(含70只)以上; • Ⅱ 型 每小时屠宰14只(含14只)至70只; • Ⅲ 型 每日屠宰98只以下。
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
•总 则 • 厂(场)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建 筑 • 屠宰加工工艺 • 肉品卫生检验 •人 员
总
则
• 依据: •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畜禽屠
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 应执行的标准: • 猪屠宰厂: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猪屠宰与分割
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 鸡鸭鹅屠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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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四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 Ⅰ型 每小时屠宰5000只(含5000只)以上; Ⅱ型 每小时屠宰3000只(含3000只)至5000只; Ⅲ型 每小时屠宰500只(含500只)至3000只; Ⅳ型 每小时屠宰500只以下。
厂(场)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建筑设施。
畜与废弃物等的出入口。产品与活畜、废弃物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 非生产区包括:办公室、职工休息室、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煤
场以及废来自百度文库物暂存场所等。
•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健康畜和疑病畜必须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时应 避免迂回,防止交叉污染。
• 屠宰车间应设置在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 • 屠宰车间的布置应考虑与其它建筑物的联系,并使厂(场)区的
• 牛驴羊犬鸡鸭鹅屠宰厂:按照吉林省商务厅下发
的《吉林省牛驴羊犬屠宰厂(场)设置规定》和 《吉林省鸡鸭鹅屠宰厂(场)设置规定》,具有 强制性。
•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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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间:活畜禽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隔离间:隔离可疑病畜禽,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待宰间:宰前停食、饮水、冲淋的场所。 急宰间:屠宰病、伤畜禽的场所。 屠宰车间:自致昏放血到加工胴体的场所。 分割车间: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 副产品加工间:心、肝、肺、脾、胃、肠、肾及头、蹄、尾 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 有条件可食用肉处理间: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 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虫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对病、死畜禽和废弃物进行化制(无害 化)处理的场所。 非清洁区: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 头、蹄、尾加工处理的场所。 清洁区:胴体加工、修整,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 分级和计量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