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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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现就推进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

各省辖市要在2011年7月底前出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从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级统筹工作。

先期开展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洛阳、平顶山、鹤壁三个省辖市,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统筹工作,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在坚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及管理规范,建立基金调济、风险共担、分级管理、运行一体的市级统筹模式,逐步向基金统一管理过渡。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一、登记备案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备案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备案。

二、费用结算(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资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4、医保手册首页、身份证及本人交通银行账户复印件(或单位账号和开户行);5、出院证明;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由单位经办人持急诊备案证明到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登记备案。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门诊重病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3、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省医保中心自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豫人社基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基金[2010]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9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查处欺诈违规行为,规范基金使用管理,较好地保障了基金安全,维护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但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对基金安全造成了威胁。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检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查找医保基金使用和经办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经办机构规范运行,逐步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

二、检查内容(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和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同级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否制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2009年以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是指在河南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其医疗保
险报销范围和比例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销范围。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诊疗费、医用材料、
手术费、床位费等费用,并且覆盖的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等。

二、报销比例。

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照不同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设定相应
的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基本药品、诊疗费等项目的报销比例较高,而一些特殊药品或服务项目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

三、报销限额。

针对特殊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疗服务项目,设定相应的报销限额。

超出报销限
额部分的费用需要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四、报销流程。

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需携带本人的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医疗机
构就诊。

就诊结束后,医疗机构将费用清单和病历等资料报送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和报销。

五、报销标准调整。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费用的变化,医保报销标准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参保人需及时关注医保政策的变化,了解最新的报销标准。

六、注意事项。

参保人在就医时,应选择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遵守医保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就医资料,不得虚报、冒领医保报销。

总之,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是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制度安排,参保人应当依法依规享受医保待遇,同时也应增强自我健康管理意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全民健康与对劳动者的健康保障,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现将该细则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二、保险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特殊病种、大病医疗、基本药物等。

2.门诊医疗范围包括: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门诊治疗费、门诊手术费等。

3.住院医疗范围包括: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

4.急诊医疗范围包括:急诊挂号费、急诊诊查费、急诊治疗费、急诊手术费等。

5.特殊病种医疗范围包括:艾滋病、结核病、精神病、见义勇为等特殊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

6.大病医疗范围包括: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7.基本药物范围包括:国家及河南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三、费用支付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职工本人按月缴纳,机关事业单位按月代扣。

2.医疗费用分为个人自理部分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基金支付。

3.特殊病种和大病医疗费用按照相应政策报销。

四、就医方式2.门诊和住院费用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和医保电子凭证支付。

五、保险待遇1.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直接结算,享受报销待遇。

2.职工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再按规定流程申请报销。

六、监督与管理1.建立医保信息系统,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2.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合理性。

3.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

七、附则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确保细则的落地实施。

此次关于《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于提高河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99〕38号)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省直实际,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是指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并负责实施;负责处理医、患、保之间的争议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承办机构,负责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按商业保险办法支付参保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划转;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没有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没有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单位负担或由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条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按保险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后,才能享受参保年度的保险待遇。

第八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当月起一次性足额交纳本年度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同时从次月起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待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Implementation rules of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or em ployees directly under Henan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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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医疗保险主要原则文档3、篇章3: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版文档4、篇章4: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文档5、篇章5: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账户文档6、篇章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文档7、篇章7: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期限文档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文档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省直医疗保险主要政策与就诊指南[1]

省直医疗保险主要政策与就诊指南[1]

省直医疗保险主要政策与就诊指南基本医疗保险费怎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参保人每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

(2)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不足上一年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300%(含)的,按300%的基数缴纳。

(3)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8%确定。

(4)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统筹基金如何使用?1.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为5%;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对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再分别降低5%。

2.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多少?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2万元,超出部分由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

省直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2009年度为每人每年缴费130元。

假如某参保人员患了大病,那么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最高不超过18万元。

您如何去门诊就医、购药?如何使用IC卡?(一)参保人员持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诊。

(二)参保人员到相关科室就诊,持医师开具的处方或检查治疗单到药房或相关科室划价后,到医保专用窗口进行刷卡记账。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豫劳社医疗[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8〕3号)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保障局:近几年来,我省部分统筹地区对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下发了《关于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2043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按单病种付费试点范围扩大到100个病种和39家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单病种结算(即按病种付费)是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中的一种结算管理模式,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此项工作放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对待,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扩大单病种结算的病种范围,逐步建立相互配套补充的复合型结算方式,以适应医疗保险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二、确定范围,签定协议。

《通知》中所列100个病种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范围,全省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凡有条件实行的,均应实施单病种结算。

开展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病种范围、收费标准、实行时间等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开展试点的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单病种结算服务协议,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对不同级别或不同规模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结算价格,但不得超过相应类别的最高限价。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0]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规定》中所指的退休(职)人员,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条件并且享受按月领取退休(职)金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外地驻郑常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参加外地或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作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填写《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二)职工工资花名册、工资基金手册;(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按核准后的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于每月15日前办妥缴费手续;资金到账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参保人员凭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八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年核定、按月申报。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2
【摘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总页数】5页(P52-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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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_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_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XX〕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减轻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规范运作、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高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增强社会互助共济,逐步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规划,注重衔接。

在国家确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制定全省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平衡,形成保障合力。

(四)收支平衡,保本微利。

科学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强化大病保险资金管理,保障资金收支平衡。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绩效,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努力实现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运作。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渠道。

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不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要求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诊疗项目范围进行管理。

制定诊疗项目范围的原则是,考虑临床诊断和治疗的基本需要,适应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便于管理。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第四条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引起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支付标准,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的最高限价,并向参保人员公开。

《医疗服务价格》之外或价格主管部门未确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本办法实施之后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含《医疗服务价格》之内尚未定价的诊疗项目),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其是否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前的个人支付比例。

第六条参保人员使用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使用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具体比例见附件二),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两个范围之内,且在《医疗服务价格》中明确了收费标准的其他诊疗项目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七条《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部分(不含药品、药物),有明确收费价格的,所发生的费用按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具体收费价格,属不予支付费用项目名下的,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住院期间,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全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3•【字号】豫政[1999]38号•【施行日期】199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城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政策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和原则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省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将门诊费用纳入省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直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经办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直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第二章个人账户使用和管理第六条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按5.6%费率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每月95元;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的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规范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八条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河南省直社会保险政策指南

河南省直社会保险政策指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政策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参保职工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本人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缴费工资为单位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全部收入,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保底和300%封顶之后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该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单位缴费工资每年度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交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按月发放或一次性结清该职工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能否支取不能。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每年劳动部门公布的年利率实复息计息,到职工退休时用于按月支付职工账户养老金部分,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一次性支取:参保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出国定居、离退休死亡时个人账户尚有结余。

除此之外不能支取。

三、如何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必须采取措施补缴欠费,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

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应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职工出生年月的确定当职工身份证出生年月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为准。

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一律视为公历时间。

业务办理所需材料清单一、单位业务单位建立:填写《单位建立登记表》中全部信息,加盖单位公章,提供附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郑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郑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郑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退休
职工的福利也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

郑州作为河南省的首府城市,退
休职工医保政策备受关注。

下面将对郑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进行详细
介绍。

郑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两部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适用于城镇退休职工,包括离休、退休、退职和异地安置待遇领取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和单位应当
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农村和城市居民,缴费标准、政策和
待遇有所不同。

退休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郑州市退休职工医保政策还涉及报销比例、报销范围、医保定点医
院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退休职工在参保单位或医保部门的指导下,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医保手续,及时就医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外,郑州还为退休职工提供了一些特殊医保政策,如慢性病门诊用药报销、大病保险等,为退休职工的健康保驾护航。

总的来说,郑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健全完善,为广大退休职工提供
了一定的保障。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相
关部门和政府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策,让更多的退休职工受益。

希望
郑州的医保政策能够不断改进,让退休职工享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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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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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学习啦【细则】编辑:丽燕发布时间: -04-22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
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要求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它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
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

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采取经过银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通知其开户银行根据省医保中心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从用人单位帐户中及时划拨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直接到省医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第九条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含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连同单位缴费一并缴纳。

第十条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

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二)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实施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

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

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一次性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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