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退还检察院还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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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退还检察院还是法院
因贪污、诈骗、偷窃等被抓后,其赃款也会一起充公。上交来的赃款会依法退回给失主,但在退回失主之前,往往还会先退给检察院或是法院进行代为保管。那么赃款退还检察院还是法院?赢了网小编为你介绍赃款的去向。
赃款退还检察院还是法院?
可以退给检察院,也可以退给法院。
在检察院退赃款与在法院退脏款效果一样吗
不一样,会影响量刑。越早的话说明主动退赃态度越好,量刑会考虑的更多一些。
退赃分为主动退赃与被动退赃,在量刑上的权重不同,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主动
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主动退赃指犯罪尚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时,主动退回赃款;被动退赃指犯罪已经被侦查机关发现,不得以而退赃。主动退赃通常发生在同案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已经败露的情况下,主动退赃可以向单位退还,也可以直接向反贪局自首并退赃。被动退赃在侦查阶段(反贪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或者审判阶段(法院)退赃均可以,但是,越早退赃反映出的退赃态度越积极。总而言之,在退赃的问题上或者刑事案件辩护的其它问题上,都是顾问律师或辩护律师越早介入越好,这样有利于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做出判断,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帮助。
【相关案例】
湖南祁东县原河洲粮站两位职工参与侵吞国有资金5000元,在交出赃款后被免予刑事处罚。但是让他们不理解的是每人私分公款5000元,检察院和法院却让他们每人退了10000元。他们很迷茫,近日致电本报咨询,犯了错误的人能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院判决检察院退还5000元
2003年8月至2004年7月期间,祁东县原河洲粮站部分领导利用经营管理国有粮店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报亏损、虚列开支、收取售粮差
价款、账外经营等手段将国有资金不入账,放入小钱柜,先后有分有合侵吞国有资金达27万多元。
在这起多人参与侵吞国有资金案件中,其中华冰和晓东参与分赃1次,各分得公款5000元。事件被检举揭发后,他们如实主动交代了所有问题,并向侦察机关退还赃款5000元。鉴于他们两在案件中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检察院按有关规定让他们取保候审。
后来,祁东县检察院把他们和其他四个犯罪嫌疑人一起起诉到祁东县人民法院。
祁东县法院刑二庭在开庭的前一天告知华冰和晓东,他们必须在法院开庭前向法院退回分赃所得,否则在审判时不会被认定有自首情节。
他们向主审法官提出,检察院已经暂扣他们的款项了,为什么还要再次向法院交钱呢?这样不就形成了重复交赃了吗?法院的答复是:“我们没有见到你的赃款,按规定就不能算你们有自首的行为,交不交你自己考虑。”不得已的情况下,华冰和晓东再次各交了5000块钱。
一审时祁东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华冰、晓东个人贪污数额只有5000元,且归罪后态度较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够积极向本院退出赃款,确有悔改表现,且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核其犯
罪事实及情节,决定给予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法院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被暂扣的款项由,由暂扣机关退还当事人。”
检察院抗诉拒绝退还5000元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不服祁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抗诉书认为: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华冰、晓东被暂扣的款项,由暂扣机关予以退还,于法无据,因为侦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追缴的赃款,合理合法,不存在退还,而祁东县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重复向四被告人追赃,实属不当,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回避了赃款重复追缴的问题,只是在审判书中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持祁东县人民法院答对华冰和晓东犯贪污罪的刑事判决也就是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二审完结后,华冰和晓东认为多交的五千元钱不合理,既然一审法院已经判决检察院退款,二审回避了这个问题,那么检察院就应该把钱退还给他们。但让他们万万想不到的是,他们的合理要求被检察院拒绝了。
检察院表示:“查案中依法扣押当事人的不当财物,是法律赋予侦察
机神圣的权利,检察院不存在向当事人退钱的问题。至于你认为重复收取费用不合理,我们已经为你抗诉了,余下的问题已经不在检察院了。”
法院认为,检察院在法院审判之前没有把当事人退回项款谁案向法院移送,法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同时案件审理后,赃款已经上交国家财政,为了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判决已经判定要暂扣机关退还被告的款项了。同时,在检察院抗诉后,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没有对退款的事情作出判决,那原判决就是有效的。所以,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普通公民都得按法院有效判决执行。
法院、检察院扯皮退款遥遥无期
两个部门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意退钱,面对下岗待业的压力,华兵和晓东不得不找县里主要领导反映自己的问题,他们的问题,得到了县里主要领导的重视,县委书记蔡敦诚批示:“此案已判决,重复缴赃的问题请周文汇同志查清协调处理。如确属重复,应责成限期退回,严格依法办事”。
时任县政法委书记,现任分管政法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周文汇两天后也作出批示“请王再喜书记按蔡书记的批示,查清情况,严格依法办事”。县政法委副书记王再喜多次找法院、检察院协调,但两个部门都认为
自己有理,不愿意退钱,事情又陷于了僵局。检察院说如果当事人再要检察院退钱,就要启动司法监督程序,要求重新审判。
一拖就半年过去了,当事人多次找县委和公检法部门,他们都说这件事情复杂,有关部门正在协调解决。当事人华冰说,我们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我们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有关部门多收取我们的钱就不愿意退还给我们呢?有关部门不是都认为重复收取费用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就是不愿意退钱呢?不是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吗?
记者就重复追赃的事件打电话采访了祁东县政法委,政法委王书记明确表示,向当事人重复收取赃款肯定应该把多收取的钱退还给当事人。政法委一直在协调处理这件事情,但由于情况复杂一直没有得到落实。王书记说,可能是部门领导在思维上一时还转不过弯来,一直以来,公检法只有向当事人收钱的说法,没有向当事人退钱的说法。王书记说,我们不会因为情况复杂就不会再管了,我们还会找有关部门协商的,争取让事情圆满解决。
记者向祁东县检察院了解情况,办公室的电话总是没人接听,办公室的电话连接不通,又向它的相关部门打电话,连续打了四个电话才接通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的电话,当记者接通检察院的电话,这位工作人员问找谁,记者告诉他找周笑庸检察官,这位工作人员说,周检察官外出办案了。他敏感地问记者找周检察官有什么事情,当告诉他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