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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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政策解读

问:什么是权力清单?

答:刚提及权力清单工作,大家或许有的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只知道权力清单是我省提出的“三单一网”(权力清单、企业负面清单、政府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府服务网)中的一张清单。要了解权力清单,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就是界定每个职能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力边界,让民众都知晓权力的“家底”。即权力只能在某个部门、岗位被明确赋予的职责和边界之内活动。某个权力岗位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便一目了然。

知道了什么是权力清单,有人就要问了,那什么是行政权力呢?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部门内部管理职权(包括部门自身管理、政府部门之间和层级之间的管理)、宏观管理职权(比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因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这次统一规定不列入权力清单。

那么哪些部门纳入此次权力清单的清理范围呢?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二是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三是具体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我县权力事项清理根据清理范围共涉及44家部门以及部门下属单位54家、15个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科技城),其中县委政法委、县机关事务局、分水江工程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党史办、县供销总社、县总工会、县编委办等8家单位参照市里要求未列入,开发区(科技城)由部门委托授权的职权事项计入部门权力清单,不单独对外公布,最终36家单位、14个乡镇(街道)列入本次权力清单清理范围。

问:权力清单中都有些什么权力?

答:根据浙江省政府的统一标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原则上按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进行划分。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认可、登记等。

非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税收、排污费、资源费、土地房屋征收等。

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等。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商标纠纷、专利纠纷等。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记功表彰等。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以上9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分为年检、备案、财政资金专项分配、其他审批权、审核转报、行政调解、行政监督检查、其他等8个子类。

问:梳理权力清单的标准是什么?

答:各部门的权力事项梳理出来了,怎样为部门权力“瘦身”呢?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权力研究提出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严格管理、加强等调整意见。

(一)权力取消。部门内部管理事项,不列入部门权力清单。部门自行发布的文件,不得作为部门权力事项设定和行使的依据,应予以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权力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行政许可以外的各类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经县政府确认需要保留的,设定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仍然缺乏合法依据的,予以取消。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后予以取消。

(二)权力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三)权力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乡镇(街道)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县级部门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原则上下放乡镇(街道)就近就便管理。

(四)权力整合。县各有关部门确需保留的权力事项,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原则上予以整合。

(五)权力严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行使的行政权力,应当建立特别管理措施,予以严格管理,俗称“冻结”。

(六)权力加强。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重点提出加强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权力事项的意见建议。

问:做好权力清单工作要抓住哪几个环节?

答:我们在说推行权力清单工作,那么怎样才能做好权力清单工作呢,我们在工作中应该抓住哪些环节呢?开展权力清单工作重点要抓好三个环节工作,即全面梳理职权、大力简政放权、公开权力清单,核心是“清权、减权、制权”。

一是全面梳理职权,即“清权”。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对本部门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将每一项职责进一步细化为具体的职权事项,按照行政权力类别划分标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部门职权。对于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权事项,要进行重点梳理,确保部门职权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梳理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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