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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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药品当中的这些成分对人体有害,所标注的主治功能已经超出了相关规定,没有标注清楚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总之,本罪的立案标准绝对不是根据销售金额来判定的,假药一旦大规模流入市场之后,结果肯定是祸国殃民的。

一、涉嫌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三、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方面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越来越多的民众对内地厂家生产的食品药品几乎已经没有任何的信任度可言了,人们愿意花大价钱购买国外产品都不相信国内产品的这种状态是很严峻的。国家如果再不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力度,最后受损的一定是国家经济,甚至党政府的形象也会一败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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