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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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药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经营药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经营药品罪⽴案标准是什么对于销售假药或者在没有获得相应资格时就销售药品的,是可能会构成犯罪的。

⾮法经营药品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可以量刑,⽽主要标准是按照其⾮法经营额⽽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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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营药品罪⽴案标准是什么1、对于⾮法经营药品的⾏为,在我国如果达到了⼀定标准的话,那就有可能认定构成⾮法经营罪,量刑标准⼀般以⾮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为⼈是否实施了⾮法经营⾏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2、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法经营⾏为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法经营⾏为。

第⼆百三⼗⼀条单位犯本节第⼆百⼆⼗⼀条⾄第⼆百三⼗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经营药品是怎么界定的《两⾼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产、销售药品为⽬的,违反国家规定,⽣产、销售不符合药⽤要求的⾮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为,⾮法经营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销售假药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健康秩序。

因此,对于销售假药的立案标准需要明确规定,以便及时有效地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首先,对于销售假药的立案标准,需要明确的是销售的物品是否属于药品范畴。

只有符合药品范畴的商品才能构成销售假药罪。

在确定物品是否为药品时,需要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以明确界定销售对象的性质。

其次,需要考虑销售的药品是否为假药。

对于药品的真伪,需要依据国家药监部门的认定结果为准。

只有经过国家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的药品,才能构成销售假药罪。

在此基础上,对于销售者的主观故意也需要进行认定,以确定其是否存在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的故意行为。

此外,还需要考虑销售的数量和情节。

对于销售假药的数量和情节,也是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般来说,销售假药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立案的标准会相对较低,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的
健康秩序。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药品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需要依据以上立案标准,及时有效地打击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健康秩序。

总之,销售假药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需要依据明确的立案标准进行。

只有在明确的法律依据下,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健康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销售假药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的健康秩序。

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分类及立案标准

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分类及立案标准

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分类及立案标准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行为人实施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行为之一的即可立案。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可立案: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的;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行为之一即可立案。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案: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丢失枪支不报案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2)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需立案。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立案标准:1)炸药1000克以上、雷管50枚以上、管制刀具20把以上,枪支、危险品等未过上述标准,但是已危害公共安全;2)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重大责任事故案立案标准: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经济损失不足这一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损害的。

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立案标准:1)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极坏社会影响,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职工罢工停产等其他严重后果。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立案。

9、危险物品肇事案1)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2)有其他严重情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立案。

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1)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2)有其他严重情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立案。

1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案1)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2)有其他严重情节。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作者:————————————————————————————————日期: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认定规定了八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对劣药的认定规定了六种情形:“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销售假药罪 立案标准

销售假药罪 立案标准

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销售假药是指以非法手段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销售假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此,我国法律对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数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销售假药数量较大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对于销售假药数量较大或特别巨大的案件,符合立案标准,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其次,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严重后果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销售假药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因此,对于销售假药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也应当符合立案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销售地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销售假药在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以外的场所销售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对于在非法销售地点销售假药的案件,也应当符合立案标准,及时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数量标准、严重后果标准和销售地
点标准。

在办理销售假药案件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立案标准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销售假药的监管力度,加大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

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

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

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销售假药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和社会危害。

为了严厉打击销售假药的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销售的药品必须是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药品。

只有销售的药品符合这一条件,才能构成销售假药罪。

其次,销售行为必须是故意的。

销售假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明知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仍然故意进行销售行为。

如果销售行为是出于无知或者被他人欺骗,那么就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再次,销售行为必须具有一定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销售假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销售假药的数额大小也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最后,销售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销售假药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犯罪,更是一种对社会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

因此,销售假药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能构成犯罪。

总的来说,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销售的药品是否为假药、销售行为是否故意、销售行为的数额大小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销售假药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提高警惕,远离假药,共同维护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

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的财产,单位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涉案人员。

一、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二、犯罪构成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

《刑法》141条明确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行为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也就是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违法行为。

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药品于临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如现在的很多医院都设有制剂室,用以生产供本单位使用的药品,有的医疗单位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违规生产劣质药品或超范围生产药品用于临床等。

还有个别的医疗单位明知是假药而违规销售,都可构成该罪。

5、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会发生侵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假药和劣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和劣药的处罚标准

一、假药和劣药的处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假药二、假药和劣药的怎么区分假药不是药,吃了可能没害可能有害。

比如,感冒冲剂,假药是用白砂糖兑色素,对人体没害。

劣药是有药的功能,但是成分上可能不合格,对人体有害。

我们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的下列规定进行区分: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三、药店销售假药罚款多少?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有: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方面;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等。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制假售假立案标准

制假售假立案标准

制假售假立案标准制假售假是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为了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以便依法追究制假售假者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制假售假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证据确凿。

制假售假立案首要条件是证据确凿。

证据可以是购买到的假冒伪劣商品、知识产权证明、有关交易记录、取证材料等。

这些证据必须能够清晰地证明被告有制假售假行为,为立案提供有力支持。

二、涉案金额。

涉案金额是制假售假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如果涉案金额较大,涉案商品数量较多,涉案人员较多,那么立案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因此,在立案前需要对涉案金额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社会危害程度。

社会危害程度也是制假售假立案的考量因素之一。

如果制假售假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那么立案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因此,在立案前需要对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论证,确保立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调查。

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也是制假售假立案的必要步骤之一。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对相关证据的调查核实、对涉案人员的询问讯问、对相关场所的检查取证等方式,全面了解制假售假行为的情况,为立案提供有力支持。

五、法律法规依据。

制假售假立案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前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依据性。

只有在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依法追究制假售假者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相关因素。

除了以上几点外,制假售假立案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涉案人员的态度、社会舆论的影响、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等。

这些因素虽然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但却会对立案的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之,制假售假立案是一个复杂而又严肃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立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只有在证据确凿、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危害程度较高、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标准

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标准

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标准一、立案标准一、侵犯药品管理及控制条例(一)供应、运输、投放市场、销售药品未经国家有关质量核实、取得批准文号的;(二)以欺瞒、贿赂的手段取得批准文号的;(三)生产、经营非处方药以外的药物未经注册登记的;(四)拒绝或不照控制规定销售药品的;(五)买卖、购买、非法买卖中央财政供应的药品、工业家用药物、医疗机构特制药品、合成激素的;(六)生产、销售混合药物、假药的;(七)生产、销售临床上已明确禁止使用的新药、纳入国家药监局监管的新药、医疗机构特制药品的;(八)注射用药销售时不提供说明书的;(九)在毒品非法销售、运输、投放市场时伪造、变造容器、包装、标签等事项的;(十)注射用药销售时伪造相关证件、说明书的;(十一)擅自使用行政许可程序生产药品;(十二)其他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征兆的。

二、妨害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一)拒绝或未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或资料;(二)拒绝或未按规定销售药品等控制物质;(三)非法擅自调整、改变药品结构成分;(四)把原有技术指标低下变动后,依然生产药品;(五)超购、销售定义范围之外的药品;(六)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药品;(七)在许可范围内销售的药品,违反法定分类规定或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八)经营药品时未按法定形式申请许可;(九)变造、篡改药品有关证件;(十)以欺骗、贿赂的手段取得检验报告、发票、证书或行政许可文件等;(十一)违反国家药舱安全仓库管理,未向药监部门按时上报药品库存信息;(十二)买卖特种药品、生僻病治疗药物、危险药物等不明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经营药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征兆的。

三、制售假药、混合药或假冒商标药品的行为(一)非法出售假药、混合药或假冒商标药品;(二)非法仿制商标药品;(三)非法贩卖、投放市场或销售假药、混合药或假冒商标药品;(四)向公众发布伪造药品宣传等虚假信息;(五)非法利用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出售假药或混合药物;(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文件出售假药或混合药;(七)伪造、变造假药、混合药的装瓶、封条及其它相关药物名称识别标志、伪造药品证书等手段;(八)出售多种混合药或含有不明成分的药品;(九)伪造、倒卖发票、批文等虚假凭证;(十)违法以新药、特殊药品、国家重点批准的生物制品名义出售外贸抗生素、酶制剂、中外合作研制的特效药品和中药成分等;(十一)其他形式向公众推销未获证等非法假药或混合药物的行为征兆。

重庆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重庆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重庆市刑事案件⽴案标准1、关于公司、企业⼈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公司、企业⼈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以1万元为“数额较⼤”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的起点。

2、关于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假币罪、变造货币罪及⾦融⼯作⼈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数额标准(1)实施刑法第⼀百七⼗条,对伪造货币总⾯值在2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张以上不满3000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伪造货币总棉值在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

(2)实施刑法第⼀百七⼗⼀条,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以假币总⾯值1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为“数额较⼤”的起点,以假币总⾯值1万元或者币量1000张为“数额巨⼤”的起点,以假币总⾯值5万元或者币量5000张为“数额特别巨⼤”的起点。

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作⼈员购买假币或者以假币换取货币的,以假币总⾯值1万元或币量1000张为“数额巨⼤”的起点,假币总⾯值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币量5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般可视为“情节较轻”。

(3)实施刑法第⼀百七⼗⼆条,以总⾯值2000元或币量200张 “数额较⼤”的起点,以总⾯值10000元或币量1000张。

“数额巨⼤”的起点,以总⾯值10万元或币量1万张 “数额特别巨⼤”的起点。

(4)实施刑法第⼀百七⼗三条,以变造的总⾯值500元或币量50张为“数额较⼤”的起点,以变造的总⾯值3000元或币量300张为“数额巨⼤”的起点。

3、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以5万元、20万元作为个⼈“数额较⼤”、“数额巨⼤”的起点;分别以20万元、80万元作为单位“数额较⼤”、“数额巨⼤”的起点。

4、关于抢劫罪“数额巨⼤”的标准以1万元作为“数额巨⼤”的起点。

多次抢劫的,累计计算。

5、关于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以500元、5000元、3万元作为“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起点。

卖假制假法律规定(3篇)

卖假制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卖假制假的法律规定,以帮助广大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制假售假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3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对制假售假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

该法第2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对制假售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该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卖假制假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退一赔三: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赔偿其三倍的损失。

(2)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因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而遭受的损失。

(3)支付鉴定费用: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因鉴定商品真伪而产生的费用。

2.行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2011-07-13【编者按: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四川刑事律师网成安律师根据多年的刑事律师办案经验总结了相关知识,为您提供法律帮助,解决疑难困惑。

本文并收录了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紧密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供您学习参考。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法条文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相关问题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示范性、典型案例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论文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概念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销售假药罪;既主产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国家历来对药品的生产与经销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视。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们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有关药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药品管理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比较系统、比较集中的有关药品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典。

l985年4月,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了《关于贯彻(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

同年7月,鉴于不少地方发现了制造、贩卖假药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部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对《药品管理法》作了权威的解释和进一步的补充与说明。

《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有关假药及其检验的规定

有关假药及其检验的规定

有关假药及其检验的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通常都是依照《药品管理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刑事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第二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依照上述规定,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公安机关立案和人民法院审理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必要证据。

但目前一些药品无国家标准,药品检验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检验,这就致使部分生产、销售假药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难以立案和审理。

必须鉴定、检验的规定与难以鉴定、检验的现状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难以有效衔接。

而没有检验结论,对这类严重的犯罪行为既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否则,有以罚代刑之嫌,又不能进行刑事制裁,以免造成“轻罚重纵”,使得执法人员陷入了两难境地。

如下述案件:2005年12月,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无业人员雷某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从河南省濮阳购得伪造厂名、伪造药品批准文号、伪造药品名称的假药咳喘灵胶囊5200余盒,标值10万余元,在渭南市辖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销售。

该药胶囊内容物为破碎的黄色、红色、绿色糖衣片残渣及棕色粉末。

售卖假货立案标准

售卖假货立案标准

售卖假货立案标准
嘿,咱今儿就来聊聊售卖假货立案标准这事儿。

你说这卖假货,那可真是太可恶啦!就好像你满心欢喜地去买个宝贝,结果发现是个冒牌货,这多让人憋屈啊!
咱先说说金额方面哈。

要是卖假货的金额达到一定数目,那可就麻烦咯!这就好比你去参加一场比赛,到了某个分数线,那可就不一样啦。

要是卖假货的金额小,可能就是警告警告,但要是金额大了,那可就真得被盯上啦!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你想想,别人辛辛苦苦赚的钱,买了个假东西,这得多气人呐!
再说说假货的种类。

有的假货那可是会危害到人的健康的呀!比如说假药,这要是吃了没啥效果还好,万一吃出问题来,那可就是大事啦!这就跟你走路一样,走在平路上没啥,可要是走在坑坑洼洼的路上,说不定就摔跟头了呢!卖这种危害大的假货,那肯定更容易被立案啦。

还有啊,这卖假货的次数也得算进去。

一次两次可能还能说是不小心,次数多了,那还能是巧合吗?就像你总在一个地方摔倒,别人能不怀疑你是不是故意的吗?要是经常卖假货,那被抓起来可就不冤啦!
咱老百姓平时买东西可得多长个心眼儿,别被那些假货给骗了。

同时呢,那些卖假货的人也得好好想想,别为了那点钱就干这种缺德事儿。

这社会是大家的,咱得一起维护好呀!你说要是到处都是假货,那咱还能放心买东西吗?那不乱套了嘛!
所以啊,咱都得重视起来售卖假货这事儿。

不能让那些卖假货的人逍遥法外,得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就跟抓小偷一样,不能让小偷到处偷东西还没人管呀!大家都行动起来,抵制假货,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更加安心。

反正我是觉得,卖假货就该严惩,你们说呢?。

销售假药案的立案标准

销售假药案的立案标准

一、销售假药案的立案标准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销售假药案的立案标准
二、生产假药的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141条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几年
(一)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有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经汇总、梳理,常见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如下: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生产、销售假药的,都应予以移送和接收。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下同)。

(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立即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四)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前面第(一)、(二)、(三)项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移送和接收。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要求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

不管是个体生产、销售者,还是单位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否则不以本罪论处。

因此,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

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有关工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销售金额反映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行为持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即销售金额与上述情节的严重程度都是成正比关系的销售金额大,反映出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大、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广、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

犯罪行为的法定情形:第一,掺杂、掺假,即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与原产品并不同类的杂物,或者掺入其他不符合原产品质量的假产品。

第二、以假充真,即生产者、销售者将伪造的产品冒充真正的产品,主要表现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或者原材料名称、产品所含成份与产品的实际名称、成份不符。

第三、以次充好,即以质量次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

主要表现为将次品冒充正品,将等次低的产品冒充等次高的产品,将旧产品冒充新产品,将淘汰产品冒充未淘汰产品,将没有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冒充获得了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等。

第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冒充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冒充没有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等。

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便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

另外,依刑法第l49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合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本节所定其余各罪的,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定为本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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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药品当中的这些成分对人体有害,所标注的主治功能已经超出了相关规定,没有标注清楚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

总之,本罪的立案标准绝对不是根据销售金额来判定的,假药一旦大规模流入市场之后,结果肯定是祸国殃民的。

一、涉嫌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三、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方面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

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越来越多的民众对内地厂家生产的食品药品几乎已经没有任何的信任度可言了,人们愿意花大价钱购买国外产品都不相信国内产品的这种状态是很严峻的。

国家如果再不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力度,最后受损的一定是国家经济,甚至党政府的形象也会一败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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