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少年监的筹设与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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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少年监的筹设与落成
作者简介:张东平(1980-),男,山东聊城人,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监狱学。
【摘要】近代中国少年监的筹设是“西学东渐”的结果。在晚清监狱行刑变革的推动下,少年犯的感化教养与少年监的筹划设置备受关注。尽管清末刑制改革之时已有少年监草创的动议,但直至20世纪30年代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少年监始得落成。近代少年监的筹建大多仅停留在规划上,其设置数量有限,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也远未达到理想预期。不过,在少年监中推行的感化教养模式,在当时代表了一种全新的行刑理念,其典型地体现了行刑感化原则,并基本确定了现代少年罪犯教育制度的主体构架。
【关键词】近代;少年监;筹设;感化教育
在晚清监狱行刑变革和西方教育刑思潮的影响下,少年犯的行刑问题始受瞩目。由于少年犯有着不同于成年犯的身心特点,其行刑应立足于感化教育。“少年智慧尚未成熟,来日方长,报应刑思想的刑罚,固然不宜适用于少年,纵令变报应刑为教育刑,少年犯的教育方法,也应该和成年犯不同。”[1]345近代少年监的感化教养模式,是行刑感化主义引入与确立的重要体现。
一、少年监的宗旨
晚清以降,身体刑向自由刑的移位、教育刑对威慑刑的颠覆成为监狱行刑变革最突出的表征。这场触及刑罚灵魂的深刻裂变促使监狱行刑宗旨由苦辱报复转向感化教育。在这一背景下,少年犯处遇
不仅仅囿于传统道义上的宽宥恤刑,转而聚焦于感化主义下的教养保护。清末学者沈家本主张对少年犯采取惩治教育。“夫刑罚为最后之制裁,丁年以内乃教育之主体,非刑罚之主体。如因犯罪而拘置于监狱,薰染囚人恶习,将来矫正匪易。如责付家族,恐生性桀骜,有非父兄所能教育,且有家本贫窭无力教育者,则惩治教育为不可缓也。”[2]849由此,沈家本提议“各直省设立惩治场,凡幼年犯罪改用惩治处分拘置场中,视情节之重轻,定年限之长短,以冀渐收感化之效,明刑弼教,盖不外是矣。”[2]849这意味着少年犯不仅要分类拘置,而且要突出感化教育的行刑宗旨。
从少年犯罪的诱因看,大致可分为生理、心理与社会环境三方面。在生理上,发育期的少年情绪不稳定,或因发育过度而冲动,或因发育不足而邪思;在心理上,其往往因好奇心过强而冒险,或者因奖誉或讥讽而受人利用,并易接受暗示与模仿;在社会环境方面,有的因家庭失之教养而堕落,有的则因不良同伴的煽动或书报媒体的蛊惑而误入歧途。少年犯罪既有上述种种原因,则其处置就应以个别化待遇因势利导。[3]“依哲学家眼光观察,少年之人,只可为教育主体,而非犯罪主体。倘若公然视为罪囚,横施刑罚,则是去其羞恶之心,窒其自新之路,一时纰缪,毕世牺牲,未免与刑期无刑之旨相戾。”[4]因此,作为特殊行刑机构的少年监狱自应秉承感化教养的原则。
清末以后,少年监与成年监的分立成为常制,即使无力专设少年监狱,也被要求在普通监狱中辟出少年监房。基于少年犯的特殊性,
少年监与成年监在建筑、教育、管理、狱吏等方面均有不同。成年监建筑大多有围墙及铁窗、铁门等,少年监则无此项建筑,而往往以住屋与校舍形式为主;成年监于实施感化之中仍附带刑罚之意,少年监则全以教养为目的;成年监管理大多采取严格纪律,少年监管理则注重情感教化,并以团体生活培养独立人格;成年监狱吏以法律及监狱知识为基本素养,少年监狱吏除此以外,更以具有幼年教育及社会学知识为必要。[3]不难看出,少年监的行刑要旨全在感化教养,其狱政管理的一切方面也以此为主线。
二、少年监的发端
少年监最早见于西方国家。早在16世纪时,在荷兰及北德意志等地出现过收容有道德缺陷的儿童的做法。至1703年时,罗马教皇克里门斯十一世把罗马撒米尔修道院的一部分改为教养院,专门收容20岁以下的幼年囚犯及不良少年,代国家而对幼年囚犯执行其刑罚,代父兄而对不良少年改善其品性,夜则隔离而分居于独房,昼则沉默而劳役于工场,其目的在于使幼年囚犯屈服于国法威严,感化于教育矫正。此种教养之法,即为早期的少年感化教育。在该教养院的大门上铭刻着:“对待邪恶之辈,仅仅凭藉惩罚而施限制是不够的,同时必须通过矫正使其醒悟。”[5]215此可谓近代少年监制度的滥殇。其后,比利时、英国及其他一些欧美国家相继筹办少年监,少年犯的感化教育成为西方各国刑事司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行刑原则。
中国少年监的发端是近代“西学东渐”与狱制改革的结果。“我
国在鼎革以前,于犯罪或不良少年之教育问题,绝无人注意及之。”
[6]1541876年,晚清人士李圭在美国费城参观了爱尔米拉教养院,这是国人第一次接触到少年犯感化教育的场所,因当时未引起国人关注,未对清末监狱改良的规划产生多大影响。尽管“中国人最早看到的少年监确为西洋货,但它对中国近代少年监制度建设影响甚小,而真正对中国近代少年监之生成起主要作用的当是日本。”[7]1906年,出访日本归来的董康整理并撰写了《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其中第21章专门介绍了日本的未成年监,指出由于未成年犯处于身心发育之时,对其生理和心理健康尤应注意,因而未成年犯的行刑更应注重教育。该书还提及了待遇未成年犯之法,即课以相当职业以供谋生,设立特别监狱,适用分房制以隔绝罪恶。民国学者孙雄则评价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有“精密之研究,相当之努力”,其“少年审判所法、矫正院法、感化院法,前后颁行,复设有多数矫正院、感化院,为收容少年犯罪及不良少年之机关,予以种种感化、矫正之机会。如纪律之陶养,身心之锻炼,理智之灌输,技能之练习,皆所以勖勉其向善,为将来社会之助。”[6]62这些少年感化立法对中国近代少年监的发端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08年,日本监狱专家小河滋次郞主持起草的《大清监狱律草案》首次规定了中国近代的少年监:“未满十八岁之处徒刑者,应拘禁于特设监狱,或者监狱内特区分一隅拘禁之。但刑期不满二月者,不在此限。”小河氏申明了少年监设立的立法理由:幼年犯血气未定,往往一入监狱,传染种种恶习,不惟不能改良,且愈进于不良,
如此则与监狱设立的目的相佐,故国家欲使不良少年改恶从善,应设立特别监狱,或专设少年监,或仅就普通监狱中划出一隅,以作少年犯拘禁监房。相比而言,专设少年监成效较为显著,如在普通监狱中开辟少年监区,容易导致狱吏视少年监为监狱的附属品,而将不良少年视同普通罪犯。考虑到少年监筹建经费问题,监狱律草案暂宜兼采两种方法。[8]4-5该草案还规定,未满18岁囚犯的作业更应斟酌教育事项,并适用特殊奖惩,即除受一般赏与外,仍得给文具及赏表,在惩罚上不施加七日以内之减食,但如违背监狱纪律得加以学堂惩戒。这些内容均体现了少年犯的特殊处遇。虽然清末少年监计划随《大清监狱律草案》的落空而流产,但其立法理念却为民国时期的监狱立法所吸收,成为民国司法当局筹建少年监狱的先导。
三、少年监的落成
民国以后,少年犯处遇与少年监筹划颇受关注。有学者指出:“少年犯之在我国虽不若成年犯之多,但其逐年增加之速度则远过于成年犯,六年来竟增至三倍以上。若任其继续增进,则社会安宁将难防卫,国家前途,不堪设想矣。况今日之成年监尚未全善,民众仇视犯人之态度尚未改变,少年犯之受刑事制裁者,大多不被老犯所恶化,即被民众所摒弃,终其生于黑暗之途。……为防止少年犯罪之继续激增计,实有急切设立少年法院及少年监之必要。”[3]有鉴于此,民国历任司法当局逐渐重视少年监的创设,少年监的筹建被纳入监狱改良的宏伟规划。然而,由于时局不稳、经费支绌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