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规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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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规范管理制度
一、水政监察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建设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纪律严明、团结拼搏、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为整治泾阳的水环境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肩负起历史的责任,作出新的成绩。
二、执法范围
一、直接管辖泾阳县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工程、水资源、水土保持、防汛设施、水文设施,排污口的设置,查处此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
二、配合上级水政水资源管理部门调处县与县之间的水事纠纷,直接参与查处特别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
三、直接或配合参与对河道采砂、水土监督、水资源管理、渔政监督、水工程保护的管理、监督、执法工作。
四、依法对全县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设施管理等进行监察。
三、巡查制度
一、每星期至少应有2天时间,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对全县河道、取水企业, 重要水工程、重大工程建设进行集中巡查。
二、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水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及水工程安全行为的;
2、侵占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侵占已批准的水工程规划控制线范围,
侵占蓄、滞、泄洪区范围,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设施的行为;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水、设拦河障碍物,向河道、湖泊倾倒废土、垃圾;非法填占河道水域的;
4、正在实施的涉河包括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设项目;
5、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6、取水口的设置或扩大,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施工期的水土流失情况检查;
8、“四荒”开发、陡坡地开垦以及水土流失防治等情况;
9、其他应属于水政监察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情况。
三、巡查中有发现违反有关水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作现场勘察记录。
四、各执法单位每次巡查完毕后,应及时填写《水政监察巡查记录》,做好有关情况的综合分类和资料整理并提出建议意见,巡查情况及时整理汇总。半月一报送局水政科,报分管领导。重要情况应及时通报水政科、秘书科,并报告分管局长和局长。
四、举报制度
一、设立水政监察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二、凡群众对水事案件的来人来电举报、控告、信访,均应热情接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注意对举报人的保密。
三、接到举报后,承办人应按规定填写《群众举报来访、登记表》,并在两天内将该表交各执法单位领导阅处,并报送分管局长和局长。
四、各执法单位领导对举报内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局领导对重要案件也可直接批示,各执法单位要落实专人进行现场调处,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处意见。应将调处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反馈给举报人。
五、群众集体上访的,应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并及时通报秘书科、水政科,报告局领导或有关部门。
六、对各类举报信件、材料及《群众举报来访、登记表》进行集中整理,妥善归档保存。
五、立案受理制度
一、对巡查、举报发现或上级交办和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并在提出初步意见后及时报各执法单位领导,经局分管领导或局长批准后立案。凡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况应如实以表格及复印立案表形式每月一次送水政科,报局分管领导。
二、水事案件立案条件:
1、具有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2、依照水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3、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三、在批准立案的同时,应确定二人以上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调查取证制度
一、水事案件立案以后,应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取得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二、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三、案件调查认定其行为明显违法,并可能继续造成危害的,应发出《责
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四、案件调查时应进行现场勘测,绘制现场查勘图,向当事人或证人提出询问,制作调查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五、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写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视案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六、承办的水事案件,应当在批准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七、《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通知书》和《听证通知书》在发出前,应经得水政科审查,局领导同意方可发送。
七、案件审定制度
分别建立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产品安全四个案件审定小组,水资源案件由水政水资源办牵头办理,水土保持案件由水土保持监督站牵头办理,河道管理案件由泾河管理站牵头办理,水产品安全案件由渔政监督站牵头办理,以上办案人员以水政执法人员为主,按决定程序审定案件和提出处理意见。重要案件由承办人提出意见,水政水资源办、水土保持监督站、泾河管理站、渔政监督站、水政科负责人会同局领导共同讨论决定。
一、报案不实或证据不足,未构成违法事实的由分管局长签名予以撤销。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水政科审核,报局领导批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牵头办理单位提出意见,由水政科负责人受理审查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牵头办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水政科受理审查,报请局分管领导批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行政处罚制度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后按规定报水政科备案、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事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场签名或盖章,水事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除第一条之外,办理的水政监察人员已确定的将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按要求填写《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发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必须由承办人签名和主管单位(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产品安全案)领导审核签名后方可打印。
四、行政处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承办单位应派员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证。
五、送达回证应认真填写,并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有关证明当事人已收到该法律文书的证明材料。
九、行政处罚执行制度
一、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并在法定的时间内依法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水行政处罚按复议决定的要求执行。
二、当事人对水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