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 30问
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
冀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为推进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搞好衡水湖区新民居建设所涉及村庄、村民房屋的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搬迁当事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的范围1、搬迁安置范围: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规划范围以内的13个村庄(前赵、后赵、前冢、后冢、孙郑李、北八里、臧冢、北冯家庄、刘家埝、北岳家庄、常家宜子、王家宜子、邢家宜子)。
2、土地补偿范围:上述13个村庄的村庄占地及湖区10个村的所有土地。
二、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的原则1、按照“水市湖城”规划,实施新民居工程建设;坚持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对被搬迁村民统一进行住房安置,对生产企业根据用地性质和规模给予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货币补偿。
2、土地补偿费由村委会申请,从财政局土地补偿费专户中分年度支取。
三、搬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及标准搬迁补偿方式实行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村民自行选择。
(一)产权调换方式1、置换标准(1)地上房屋。
居民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结合房屋结构、成新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2)宅基置换。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1.5亩)以上的平原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被搬迁户合法宅基(233平)范围内,按1:0.45置换砖混结构楼房(置换框架结构楼房按砖混结构楼房的1:0.85计算,下同),一套住宅超出宅基面积的,超出部分按1:0.4置换。
宅基面积确定以《宅基证》为准,证外面积宅基归村集体所有,不予置换。
(3)一户多宅。
对一户多宅的(指有合法宅基证的),只允许其中一套执行以上标准,第二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90%置换;第三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80%置换;第四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70%置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冀建村[2009]26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9〕26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09]10号),科学指导、有效推进示范村的规划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新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和提升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农村民居建设普遍存在着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
实施新民居示范工程,旨在强化政府引导,科学规划设计,改善住房结构功能,提高住房质量,挖掘和传承地方特色,改善基础设施和环境,在农村民居建新、修旧和村庄整体面貌的改观上,树立典型样板。
今年省委、省政府决定率先启动1000个村庄开展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探索适合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的新民居建设模式和途径,全面带动我省农村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
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工作的顺利展开,确保示范工程如期完成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要求,统筹谋划,科学规划,从实际出发,坚持改(改建既有住宅)建(新建住宅)结合、改旧为主,引导农民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
农民视角下新民居建设的问题与需求分析——以石家庄为例
后 ,工程质量无保障 ,短少必要 的质量监督,随意 降低 技术标准 ,改动建立 方案 的现象普遍存 在 。
7 %的农 民认 为 ,设 计 的严 重缺 失 和非 专业 施工严 0 重影 响新 民居 建设 的质 量 。农 民特别是 乡村 的建筑 施工 队对 有关 新 民居建设 的技 术 培训很 感兴趣 ,迫
需要 一个 相 当长 的时 间 ;另 一方 面 ,对于 真正意 义
很大 ,政府 向每个村投入 的基础建设资金远远不能 满足实际需求。农民非常期待政府增加在农村基础 设施 、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上的财政投入 ,加大政 策资金对新 民居建设的支持力度 ,同时农 民还期盼 政府将新民居补贴政策像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政策
金、信贷 、产业等 ,特别是在资金支持上力度明显 加大。2 1年 ,市财政 安排新 民居建设专项资金 01 60 万元 ,比上年增加 了一倍 ,同时安排 了2 50 亿元
经验给大家设计房子 ,招致房屋结构不合理 、建造 资料不达标 、安全系数低及水 、暖、电、通信等不 配套 问题 。另外 ,在房 屋 的施 工人 员 中有 8%是外 4
建设 《 项 资金 管 理使 用 暂 行 办法 》 《 专 、 贷款 实 施
居势必存在不同的建设需求。即使 同一个村庄 ,不
细则 》 《 、 用地指导意见 》 《 、 规划 指导意见 》和
・
7 5・
《 绿化指导意见 》五项政策 的基 础上 , 00 2 1年又研
究制定 了 1个 方 面5条 支 持政策 ,涉及 到土地 、资 2 0
益 。既然农 民是 新 民居建 设 的主体 ,又 是直接 受益
工作 队强有力推动下进行的,尽管中央要求不搞大
者,那么我们在新 民居建设 中就要从农民的角度考 虑问题 。政策 的制定 、规划 的设计实施 、老村改 造 、新 区建设既要充分考虑农民需求的共性,又要 考 虑 农 民需 求 的 ‘ 性 ” ‘ 多元 ,如 果 我 们不 能正 视 这 种多元性 ,并在实践中真正满足这种多元性 ,我们 的新农 村建 设就 可能 出现难 以挽 回的被 动局面 。 思考之三 ,新 民居建设 必须有支撑 。中心村 ( 新社 区 )的建设中,对产业布局和定位 、农 民就 业及中心社区建成后如何管理等问题要统筹考虑和
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个问题
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个问题第一篇: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个问题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个问题一、组织推动农村新民居建设的两个目的1、集约节约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增加耕地(保18亿亩耕地红线),或者将节约出的建设用地置换到城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从总量上,以减少对农用地的占用,使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2、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村容村貌,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主要动力1、政府的动力。
(1)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必须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资源;(2)推进现代化,必须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而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必须占用土地资源。
在国家土地资源固定且农用地越来越少的硬性约束条件下,如何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又要为工业化、城镇化提供土地资源,就只能向农村建设用地主要是村址占地找出路。
把农民的房屋摞起来、盖楼房,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是唯一出路;(3)从政治的角度上,要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就必须要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村容村貌,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建设与发展;(4)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
把农村建设用地通过征用为国有土地,再通过“招拍挂”市场运作,地方政府可以从中获得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收益。
“经营土地”,即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又可解决项目落地和城镇建设问题,政绩由此突破一举夺得,是地方政府的冲动和动力源泉之一。
2、企业的动力。
房地产开发商、投资企业在城市拿地越来越困难,成本越来越高,如果农村房地产市场在政策保护下能够打开口子,同样是可以有利润可赚的一个市场。
只要有利润,资本就会逐利。
只要政策允许,投资商、开发商、建筑商就会有积极性进行开发、建设新民居。
3、村集体的动力。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虽归集体所有,但却不能资产化、资本化,不能化作财富和资金,不开发就不能实现其增值价值。
调查二 河北新民居工程被疑变相滥占耕地
A10调查二聚焦编辑 / 李宾美编 / 范凡校对 / 刘珊珊libin1@611982666@2014.3.24CHINA BUSINESS JOURNAL 中国经营报河北新民居工程被疑变相滥占耕地在邢台任县永福庄乡,面向十 个村定向销售的 11 栋楼房, 被卖 给了其他人,村民希望停建规划中 的另外 23 栋楼,把耕地还回来。
《 中 国 经 营 报》记者 2014 这是 年 3 月 前 后 走访 的三处 河 北“ 新 民居工程”示范建设项目。
新民居 工程,是 2009 年河 北 省 基 于 2008 年 国 土资源部 颁 布 的 《 城 乡建设 用 地 增减挂钩 试 点 管 理 办 法》推 出的, 旨 在 通 过 将 农 民 集 中 上楼 居住, 腾 出 农 村 宅基 地 复 垦 ,从 而 利 用增加 的耕地面 积 , 为 城 市的 发 展置换更多 建设 用 地指 标 。
但 由 于这一工程从一开 始便 出 现审 批 混乱 、 强 征耕地、 违 规销售 等情 况 ,2010 年 国 务 院亦 发 文 要求规 范操作。
五 年 后的 今 天, 记者 回 访 发 现, 几年来这一试点工程的结果, 非但没能节约出耕地,反而因占用 了大量耕地备受指责,更被当地村 民质疑其根本目的和意义。
而有地方官员则表示,这一切 主 要 源 于 政 策 不再 允 许 以市为 增 减挂钩范围,这就导致承建商的利 益受损,进而连带政府不得不为了 完成任务而放宽相关要求。
本报记者 郝成 秦皇岛 唐山 邢台 报道停 工三 年 后, 矗立 在 农 田 里 的 六 栋 白色 楼房被 装 上了 窗 户 , 但 何时入 住 依 然 不 确定 。
由 于最 初 承 建的 中 冶集团 已 经 撤离 ,秦 皇岛抚宁县大新寨镇的这处工 程,正等着新的建设者。
旧的 别墅 大 量 空 置 , 新的 别 墅刚刚 建成,售 价 210 万元, 旁 边 则 是每 套 15 万元的居民 楼 和 大 片 的旧村 落 。
河北新民居相关政策简析
河北新民居相关政策简析一、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2、节约土地3、采取“一村一议”的方式二、用地指导:1、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2、农村居民以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3、居民建筑面积每户不宜超过250平方米4、一户一宅三、新民居设计原则:1、原则上以多层为主,二层叠拼为辅。
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2层35%0.6多层35%1.12、建筑基底面积应小于宅基地面积的70%3、层高不宜超过3米,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5米。
四、周转用地1、采取“先占后补”的办法补充耕地面积为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2、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
4、使用年限为:3—4年五、使用周转用地应具备的条件1、已列入省、市新民居建设的示范村,因建新拆旧需要使用周转用地2、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已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3、拟拆迁的旧村址在城镇规划区以外。
六、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1、各示范村基本情况。
村庄总人口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原村址占地面积;2、建新拆旧计划。
新村规划占地面积,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布局(层高、户型设计等),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地类,节余出土地面积及利用计划(复垦面积、调剂为其它建设用地面积、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村庄发展预留地面积,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3、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周转用地归还承诺时限等;4、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规划衔接说明。
七、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需要报送以下材料:1、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2、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3、被占地农民的意见;4、示范村委会意见;5、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6、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7、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
8、宅基地退地协议。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冀建村[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村〔2008〕10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尽快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决定在2008年实施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适应新时期农村改善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的需要,倡导“以人为本、经济适用”的理念,逐步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科学化、现代化、低成本、高质量,既能体现燕赵特色,又能方便农民生活的新农村实用住房。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在全省建立样板村11个(每个设区市1个村)、向全省每个行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在全省建设样板房1000套。
通过样板村样板房建设,为各地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提供典型示范,带动不同地域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的尽快提高。
(三)建设原则。
1、提倡农民自愿,突出以人为本,做到经济、适用、安全、节能,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需要。
2、体现因地制宜,适应我省农村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
3、彰显燕赵特色,既传承河北历史文化,又呈现农村住宅的现代功能特色。
4、坚持统筹安排,样板村样板房建设与环境治理结合起来,在提高农民建房质量的同时,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环境水平。
二、技术要求(一)规划布局要求。
样板房建设要符合村庄规划,集中紧凑,形成居住街坊。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引导农民群众建设经济适用、功能完善、安全美观的新民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城乡一体化、均衡化发展;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农村新民居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度超前,引导农民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完善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编制乡、村规划,为农民做好建设技术服务,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和顺应农民意愿,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发挥广大农民建设新民居的主体作用。
2、宜建则建,宜改则改。
根据各村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水平、农民意愿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各村庄进行分类指导,采取整村迁建、滚动翻建、就地改造、原址建设等多种方式建设,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村庄、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需要。
3、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村庄规划建设应注意利用村庄自然条件,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现地方特色、村庄特色和民族特色;建筑单体应多样化、农村化,防止千户一面、千村一面和城乡空间形态趋同化。
4、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积极采用节能门窗、外墙保温、非粘土砌块等节能材料和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沼气等新型能源,整合使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
5、保障安全,有序建设。
科学评估建筑环境安全,遵守抗震、防火、防洪等设计规范,合理有序地开展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乡镇、中心村均应制定相应规划。
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进正规规划设计队伍,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政策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政策河北省现在新农村建设只有试点,并没有大规模开始,今年内河北省才开始出台建设新农村旧房补偿和人口补偿河北省建设新农村旧房补偿和人口补偿《国家宪法规定》选定认购新民居政策依据: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选定认购新民居。
严禁父(母)子(女)或爷(奶)孙(孙女)之间人为自行分户,多世同堂如为单子(女)相传也是一户;有两子(女)的户,待子(女)够政策规定的年龄后才可分户。
选定认购原则:1、一户一宅。
2、必须是示范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
3、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
4、尊重历史事实。
具体选定认购新民居办法:1、完全符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农户,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享受本政策补贴选定别墅,政策补贴标准每户12万元,新民居认购价格每平米1200元。
2、本户的评估总价加上政策补助不够认购130平米别墅又没有条件补齐差款的,可以选定100平米公寓楼房一处,评估资产带发放楼房钥匙是一次性退给本户,具备选定别墅条件的户自愿选定公寓楼可以满足本人意愿。
3、对于违反《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户拥有二块宅基地或者多宅的,无论原有几处房产,只能选定认购一处别墅,其他房产按评估价格给与补偿,多出的宅基地依法收回复耕。
4、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户(1980年1月1日之后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均已结婚并在本村居住,新村内最多可照顾该户选定认购两处别墅,第三子(女)包括第三个子女在内以上的子女,照顾其新村100平米公寓楼。
尚未结婚的子女待其结婚后,持结婚证、户口本向本村委会申请,可享受本条政策。
结婚后,已享受本村购房补贴政策,又搬回男(女)方居住地,村委会有权收回新民居。
5、有本村户口,无房产,且不再村内居住,长期在外工作的可享受分给100平米公寓楼政策。
6、有本村户口尚未结婚的子女,男子在本政策执行的本年度内满22周岁的,可享受补贴政策认购别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冀政办字〔2021〕158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4日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全省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引导项目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科学选址。
市、县要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保障重大产业、基础设施、民生领域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十四五”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可由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衔接方案,随用地卷宗一并报省政府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节余的,可继续使用;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按照2019年下达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0%预支规划规模。
二、全面推进工业项目进园入区。
坚持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工业集聚原则,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集聚发展。
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全部进园入区。
确因资源、环境等特殊原因不能进园入区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县政府科学论证后办理用地手续。
进园入区的工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关于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doc
关于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冀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2011-11-25 冀州市建设局冀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为推进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搞好衡水湖区新民居建设所涉及村庄、村民房屋的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搬迁当事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的范围1、搬迁安置范围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规划范围以内的13个村庄(前赵、后赵、前冢、后冢、孙郑李、北八里、臧冢、北冯家庄、刘家埝、北岳家庄、常家宜子、王家宜子、邢家宜子)。
2、土地补偿范围上述13个村庄的村庄占地及湖区10个村的所有土地。
二、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的原则1、按照“水市湖城”规划,实施新民居工程建设;坚持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对被搬迁村民统一进行住房安置,对生产企业根据用地性质和规模给予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货币补偿。
2、土地补偿费由村委会申请,从财政局土地补偿费专户中分年度支取。
三、搬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及标准搬迁补偿方式实行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村民自行选择。
(一)产权调换方式1、置换标准(1)地上房屋。
居民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结合房屋结构、成新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2)宅基置换。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1.5亩)以上的平原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被搬迁户合法宅基(233平)范围内,按10.45置换砖混结构楼房置换框架结构楼房按砖混结构楼房的10.85计算,下同),一套住宅超出宅基面积的,超出部分按10.4置换。
宅基面积确定以宅基证为准,证外面积宅基归村集体所有,不予置换。
对推进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的思考及建议
对推进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的思考及建议2008年10月,省委七届四次全会作出了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决策。
我省新民居建设是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全面统筹农村与城市发展,推进城镇化的战略性工程。
这一工程的实施,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农村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新民居建设取得的成效一是促进了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新民居建设通过“平改楼”、“联村居住”,使村民住房相对集中,节约了大量土地;执行人均建设用地规定,限制了随意扩大宅基地的现象;借助“空心村治理”,把大量闲置土地利用起来;集中修建公共设施,减少了占地面积。
二是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传统农房自建自用,建筑质量不高,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短缺,环境“脏、乱、差”,而配套齐全、居住舒适、节能环保、环境优美的新民居,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提高了农民居住的幸福指数,进一步缩小了城乡差距。
三是促进了农民传统生产方式的改变,加快了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了农业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新民居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资金短缺。
这是影响新民居建设的重要因素。
资金的压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农民买房资金有限,而且由于没有抵押物,农民贷款问题也得不到根本解决。
二是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很大,政府向每个村投入的基础建设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三是新民居建成后需要对旧村拆迁、土地复垦,现行政策要求用土地出卖的级差地租补偿农民,这方面存在一定资金缺口。
二是新民居建设与部分地区农民生产和生活不相适应。
在一些非农产业发达地区,人口集中与产业集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但在传统农业区,集中居住却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因为农业生产收益率低,农民和集体无力承担大规模新村建设和维护的费用;其次,如果无产业支撑,农民搬进新村后没活干、没钱挣,在生活成本增加的情况下,收入却不能增加,即便进得来也留不住;再次,楼房居住给农业生产带来一些不便。
推进新民居建设的建议第一,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30个问题编印成册,为我省干部群众解惑答疑。
这30个问题如下:1.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答:其核心内容为: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新民居建设可先占一部分农用地进行周转,待村民入住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
其二是按照旧村址复垦规划,增加的耕地在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转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答:适用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范围是:已列入省级新民居示范村。
2009年和2010年省级示范村可适用。
属于多村联建的,其中有2个村列入省级示范村也可适用。
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工程,旧村址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外。
这是因为城镇扩展边界内的村庄属城镇规模控制区,需要按城镇的规划要求进行拆迁建设,不适宜复垦为农用地,周转用地就不能归还。
2) 对于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不适用新民居用地政策中的土地置换。
上述6个城市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可以适用。
原因是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按我省的新民居用地政策,周转用地和土地置换分别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政府批准。
3.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答:周转用地具有先占后补性质。
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既解决了农用地的转用、占用,又解决了新民居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问题,且不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河北省文明办、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意见
河北省文明办、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文明办,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冀文明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文明办、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意见(冀文明办[2008]1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和省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省文明办、省建设厅以《燕赵新民居--河北新农村民居建筑设计大赛获奖作品集》为蓝本,确定今年在全省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改善农民群众的居住生活环境。
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活动的重大意义(一)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农村民居建设关系着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承载着民族文化及人文精神。
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对于搞好农村民居建设,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深化文明生态村创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
(二)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是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具体措施。
随着我省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愿望日益迫切,村庄住宅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均呈现稳定增长趋势。
自2000年以来,全省村庄每年竣工住宅建设规模均在200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投资占村庄各类建设总投资比例60%以上,居住消费支出也一直是农民家庭生活消费除食品外的最大支出。
因此,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以解决农民住宅建设问题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有利于促进村庄环境容貌、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能够惠及全省农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精神,着力推进我省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保持田园风光、增加现代设施、绿化村落庭院、传承优秀文化”的要求,以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宜居乡村建设为重点,以开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为抓手,加快打造“环境整洁、设施配套、田园风光、舒适宜居”的现代农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先行,示范带动。
突出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坚持不规划不设计、不设计不施工。
始终把高标准、全覆盖、有内涵的建设理念融入到规划中,以规划设计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水平。
2.坚持城乡统筹,突出特色。
注重保留村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不盲目追求城市的洋气阔气,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农民生活条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打造升级版的现代农村。
3.坚持标本兼治,表里结合。
既要注重整治脏乱差,又要注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既要开展集中整治,又要建立长效机制;既要“里子”舒适,把厕所、饮水、厨房等问题解决好,又要“面子”好看,把污水、垃圾、民居、绿化等问题解决好。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新民居示范工程的开展,旨在强化政府引导,科学规划,改变传统建房模式,改善结构功能,提高住房质量,传承地方特色,在农村民居建新、修旧和村庄整体面貌的改观上,树立典型样板。
扩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范围,加强政策扶持,形成多部门合力推进,目的在于提高示范村规划建设水平,探索更多的适合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的新民居建设模式和途径,为广大农村住房建设提供良好示范,全面带动我省农村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冀建村[2008]544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08〕54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的战略部署和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按照省领导关于建设农村新民居的指示精神,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件:《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二○○八年九月九日附件: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发布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年9月前言搞好农村新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战略部署和在全省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决策,加大村庄环境整治力度,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河北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
本技术导则包括:总则,基本原则,村庄规划,民居建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安全、节能、环保、经济,保障措施。
本设计导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目次1 总则2 基本原则3 村庄规划4 民居建筑5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6 安全、节能、环保、经济7 保障措施1 总则1.0.1 为改善农村环境和村容村貌,引导农民建设科学、实用、舒适、高质量的农村民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中的农村民居设计包括村庄规划、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和既有住宅整修、配套公共设施以及基础设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工作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工作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冀建村[2009]520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工作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冀建村〔2009〕520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是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符合现阶段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符合广大农民群众过上现代文明新生活的迫切愿望。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09]10号),加强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掌握示范村规划建设进度,更好地推进工作,决定建立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工作统计月报制度。
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安排部署,及时掌握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进展情况,并建立健全工作台帐。
要认真填写《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见附件1),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情况进行汇总(建设局牵头,规划局填写规划部分内容,张家口市由规划局牵头),加盖印章后传真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另外,要按照《关于做好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情况摸底的通知》(冀建村[2009]270号)要求,将摸底表(见附件2、3)于10月1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掌握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进展情况,是搞好指导,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基础。
各市要高度重视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月报及情况摸底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督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按时、准确上报有关统计内容。
联系人:赵胜格,电话:*************,传真:*************,邮箱:************.cn附件:1.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2.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情况摸底表3.农村新民居示范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摸底表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附件2:附件3:说明:表格中不应留空。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0]7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0〕7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委农工委(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农村新民居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农村新民居建设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键。
设区市、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修订上述各项规划,并确保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特别要做好镇村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合理确定新民居示范村的区位、规模、用地布局,真正将新民居建设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为新民居建设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民居建设用地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新民居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
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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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30个问题编印成册,为我省干部群众解惑答疑。
这30个问题如下:1.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答:其核心内容为: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新民居建设可先占一部分农用地进行周转,待村民入住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
其二是按照旧村址复垦规划,增加的耕地在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转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答:适用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范围是:已列入省级新民居示范村。
2009年和2010年省级示范村可适用。
属于多村联建的,其中有2个村列入省级示范村也可适用。
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工程,旧村址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外。
这是因为城镇扩展边界内的村庄属城镇规模控制区,需要按城镇的规划要求进行拆迁建设,不适宜复垦为农用地,周转用地就不能归还。
2) 对于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不适用新民居用地政策中的土地置换。
上述6个城市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可以适用。
原因是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按我省的新民居用地政策,周转用地和土地置换分别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政府批准。
3.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指标在先,归还在后的行为。
4.周转用地使用的面积标准是什么?答: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示范村,可按实际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周转用地。
需要说明的是多村联建使用周转用地,不是按每个村50亩累计,而是按新村规划需要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计算。
5.周转用地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含50亩),占多少、补多少,不需要用旧村址复垦的土地进行置换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需要进行土地置换和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6.周转用地归还标准和归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面积复垦首先要归还周转用地,归还的面积标准为占用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按1.2倍归还,主要考虑消化农村违法占地和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周转用地要在4年内归还。
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县(市)下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7.哪些周转用地需要征收?征收后采取哪种供地方式?答:示范村新村选址在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周转用地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示范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
示范村住宅用地也可以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中“村民自愿采用出让方式提供安置用地的,可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执行。
8.新民居建设过程中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如何使用?答:在新民居建设中,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转换城镇建设用地。
土地置换指标,也属于先占后补性质,待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经批准后即可使用,不需要等旧址复垦验收后使用。
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9.土地置换指标的使用数量、范围、方向等方面有什么要求?答:置换指标的使用,每年不超过三分之一。
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原则上县域范围转让。
对确需在市区市范围内进行置换的,必须经省政府批准。
置换指标的使用要把握好用地结构和比例,统筹安排房地产开发、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和其他产业项目用地。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
新民居建设节余出来的土地,不能用于“小产权房”。
10.土地置换指标如何归还?答:因土地置换指标属于先占后补性质,所以使用土地置换指标要按使用数量到期归还。
有于归还置换指标的土地,是旧村复垦后节余出来的土地。
土地置换指标归还的期限同时也是旧村址完成复垦的期限,在批准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之日起4年内归还。
到期不能复垦归还的,按置换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同时,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所在设区市、县(市)还必须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省国土资源厅还要进一步适时研究防止建新不拆旧现象发生的措施。
11.新民居建设中腾出的土地能否建商品房?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商品房。
需要在新民居建设中节余出来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2.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方案由谁组织编写?如何上报?答: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将文件规定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和纸质卷宗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以县(市)为单位分批申报。
1批可以包括1个用地项目,也可以包括几个用地项目,但方案要分别编写。
13.新民居建设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如何报批?答:省级新民居示范村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旧村址复垦方案,按新民居周转用地报批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14.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没有完成能否申报使用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答:对尚未完成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县(市)可以申报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但需要县(市)政府作出承诺,将该示范村纳入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确定的保留居民点范围。
1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对区域范围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复垦、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统筹安排的战略性规划。
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产出率,促使思经济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实施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我国目前广泛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按行政区域进行的,分为全国、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级五个层次。
各层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按自然区域或经济区域,进行跨省、跨市县、跨乡(镇)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指导下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16.土地用途是如何分类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一)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二)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等。
(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17.什么是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答:(一)土地利用计划是指国家和地方对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做出的部署和安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
土地利用计划按照实施时间,分为土地利用中期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行政级别,可分为全国、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四级;按管理方式,可分为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地方计划必须服从国家计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具体形式。
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指标;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18.什么是土地用途管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设定的?答:《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土地用途管制,就是在依法认定土地现状用途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预期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对土地用途的变化进行管制,严格控制胜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有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有地转用的权限具体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胜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上述(一)、(二)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9.什么是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答: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是节约利用土地,即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土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利用土地,以合理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指导,通过增加存量土地投入、改善经营管理等途径,不断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更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20. 什么是基本农田?答: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为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目标所设置的发全低线,是我们的“饭碗田”、“保命田”。
21.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也就是耕地占用补平制度。
具体含义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