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
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7.03•【字号】冀政[1982]146号•【施行日期】1982.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冀政〔1982〕146号1982年7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村镇建设的需要,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
县城和设镇建制的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镇建设要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地可用的,尽量利用坡地、薄地。
要积极改造旧村镇,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内空闲地。
第四条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
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挖沙、挖坑、卖土、烧砖瓦等。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第二章规则第五条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
规划要按照《条例》和国家建委、农委印发的《村镇规划原则》要求进行,合理确定村镇用地范围,安排好社员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
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制订村镇规划。
第六条村镇内各项建设用地应有合理比例。
集镇和公社驻地,社员宅基地用地面积应占村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道路和绿化占百分之十五左右;一般村庄社员宅基地用地占百分之七十左右,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占百分之十五左右,道路和绿化占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七条一般村庄的规划由生产大队制订,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冀建村[2008]438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
冀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为推进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搞好衡水湖区新民居建设所涉及村庄、村民房屋的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搬迁当事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的范围1、搬迁安置范围: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规划范围以内的13个村庄(前赵、后赵、前冢、后冢、孙郑李、北八里、臧冢、北冯家庄、刘家埝、北岳家庄、常家宜子、王家宜子、邢家宜子)。
2、土地补偿范围:上述13个村庄的村庄占地及湖区10个村的所有土地。
二、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的原则1、按照“水市湖城”规划,实施新民居工程建设;坚持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对被搬迁村民统一进行住房安置,对生产企业根据用地性质和规模给予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货币补偿。
2、土地补偿费由村委会申请,从财政局土地补偿费专户中分年度支取。
三、搬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及标准搬迁补偿方式实行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村民自行选择。
(一)产权调换方式1、置换标准(1)地上房屋。
居民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结合房屋结构、成新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2)宅基置换。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1.5亩)以上的平原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被搬迁户合法宅基(233平)范围内,按1:0.45置换砖混结构楼房(置换框架结构楼房按砖混结构楼房的1:0.85计算,下同),一套住宅超出宅基面积的,超出部分按1:0.4置换。
宅基面积确定以《宅基证》为准,证外面积宅基归村集体所有,不予置换。
(3)一户多宅。
对一户多宅的(指有合法宅基证的),只允许其中一套执行以上标准,第二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90%置换;第三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80%置换;第四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70%置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冀建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3〕25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沧州市、秦皇岛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10号),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牵头负责的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规划设计、农村危房改造、现有住宅改造提升、传统村落保护和特色村落建设、推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建立以及加强相关管理等工作,促进农村面貌配套改造、整体提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认识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是千百万农民的强烈愿望,是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内需的重要途径。
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部署为指导,紧紧围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环境整治、民居改造、设施配套、服务提升、生态建设”五大工程,指导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引导现有住宅改造提升,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特色村落建设,推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促进全省农村配套改造、整体提升,加快打造“环境整洁、设施配套、田园风光、舒适宜居”的现代农村。
二、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点负责以下工作任务:(一)指导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规划设计。
指导村庄搞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规划设计,对实施“五大工程”作出总体安排,并结合村庄实际编制“民居改造、道路硬化、垃圾处理、饮水安全、厕所改造、污水处理、村庄绿化、土地整理、秸秆处理和厨房改造、新能源利用、村民中心建设、标语广告整治、村庄标识设计建设、公墓建设、传统文化保护开发”15项专项规划设计。
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个问题
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个问题第一篇: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个问题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个问题一、组织推动农村新民居建设的两个目的1、集约节约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增加耕地(保18亿亩耕地红线),或者将节约出的建设用地置换到城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从总量上,以减少对农用地的占用,使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2、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村容村貌,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主要动力1、政府的动力。
(1)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必须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资源;(2)推进现代化,必须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而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必须占用土地资源。
在国家土地资源固定且农用地越来越少的硬性约束条件下,如何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又要为工业化、城镇化提供土地资源,就只能向农村建设用地主要是村址占地找出路。
把农民的房屋摞起来、盖楼房,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是唯一出路;(3)从政治的角度上,要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就必须要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村容村貌,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建设与发展;(4)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
把农村建设用地通过征用为国有土地,再通过“招拍挂”市场运作,地方政府可以从中获得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收益。
“经营土地”,即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又可解决项目落地和城镇建设问题,政绩由此突破一举夺得,是地方政府的冲动和动力源泉之一。
2、企业的动力。
房地产开发商、投资企业在城市拿地越来越困难,成本越来越高,如果农村房地产市场在政策保护下能够打开口子,同样是可以有利润可赚的一个市场。
只要有利润,资本就会逐利。
只要政策允许,投资商、开发商、建筑商就会有积极性进行开发、建设新民居。
3、村集体的动力。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虽归集体所有,但却不能资产化、资本化,不能化作财富和资金,不开发就不能实现其增值价值。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冀建村[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0〕26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和全省统筹城乡发展暨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科学指导、有效推进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规划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按照“规划先行、分类指导、注重特色、集中连片、提升水平”的思路,坚持新建与改旧相结合,积极引导村庄适当合并,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人口集中居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引导农民群众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进程,促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目标任务:按照《河北省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内容深度和要求,9月底前完成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修订完善;5月底前完成省级2000个新民居示范村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农村新民居设计、施工指导,开展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和村镇污水处理试点工作,推动示范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二、工作安排(一)修订完善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
将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合二为一,编制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作为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合理确定县(市)域镇村空间布局,补充完善村庄迁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确定中心镇、中心村、保留村庄和迁并村庄。
自建房政策30问引言
自建房政策30问引言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4.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5.什么是“一户一宅”?
6.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7.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什么?
8.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9.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主要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
10.农村宅基地制度经过了哪些发展演变?
11.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什么?
12.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如何?
13.什么是农村“两权”抵押试点?
14.宅基地“三权分置”指什么?
15.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16.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17.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18.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19.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20.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2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
22.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23.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24.什么是“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25.宅基地确权发证有什么好处?
26.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7.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28.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
29.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30.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8•【字号】•【施行日期】1992.07.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1992年7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通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划时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规则的宅基用地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
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楼房。
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八条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
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
农村新民居建设节约利用土地问题研究——以河北省为例
农村新 民居建设节约利 用土地 问题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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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河北 省 为例
祖 海 芹h ,赵 艳 霞 ' 1 a ,杜 宏 巍 h ,连 红 军仆
( 1 . 河北联合大学 a . 管理 学院;b . 人事 处,河北 唐 山 0 6 3 0 0 0 ;2 . 北京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1 0 0 8 7 5 )
通过 1 9 8 5 — 2 0 0 9 年河北省农村住宅面积及住宅 占所有住
房 面 积 比可 以看 出 ,从 1 9 8 5 年到 1 9 9 7 年 ,农 村 住 宅 面 积 经
地 行 为 ,具 有 十分 重要 的实 践 指 导 意 义 。
一
户不宜超过 2 5 0 平方米
一户一宅。采取 “ 先 占后补 ”的办
法补充耕地面积 为周转用地面积的 1 . 2 倍 ;周转 用地 不属于 新增建设 用地 不需要缴纳 新增建设 用地有偿使 用费 周转
用 地最 多不 超 过 5 0 亩 ;使 用年 限 为 3 —4 年。
1 .新 民居 建 设 用 地 政 策 的 核 心 内容 及 政 策 目标 。 当前
我国农村新 民居建设用地政 策的核心 内容是:在确保 耕地 和 基本农 田总量不减少 、质量不 降低 、建设 用地 总量不增 加 的前提下 ,经批准新 民居建设可先 占一部分农 用地进行 周 转 ,待村 民入住 新居后 ,将 旧村址 复垦 ,归还 周转 用地 。 同时 按照 旧村址 复垦规 划 ,增 加 的耕 地在 归还 周转 用地 、
产开发项 目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 用房、 廉租 房、 中小户型 普通 商品房 。新 民居建设 节余 出来的土
地 ,不 能 用 于 “ 小产 权 房 ” 。 二 、 河 北省 农 村 新 民居 建 设节 约集 约 用 地 情 况 分 析 1 . 河 北 省农 村住 宅 建设 的现 状 。 随 着 中 国 农 村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农 民 收 入 水 平 的提 高 ,广 大 农 村 地 区 农 民建 设 住 房、改善居住 条件的愿 望十分迫 切。2 0 0 9 年河 北全省农 村竣 工房屋面积4 4 5 0 万 平 方 米 ,其 中住 宅 面 积 4 1 3 和 集 约 利 用 问题 是 农 村 新 民居 建 设 的 核 心 问题 之 一 。 文 章 从 新 民 居 建 设 的 土 地 政 策 问 题
河北新民居相关政策简析
河北新民居相关政策简析一、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2、节约土地3、采取“一村一议”的方式二、用地指导:1、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2、农村居民以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3、居民建筑面积每户不宜超过250平方米4、一户一宅三、新民居设计原则:1、原则上以多层为主,二层叠拼为辅。
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2层35%0.6多层35%1.12、建筑基底面积应小于宅基地面积的70%3、层高不宜超过3米,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5米。
四、周转用地1、采取“先占后补”的办法补充耕地面积为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2、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
4、使用年限为:3—4年五、使用周转用地应具备的条件1、已列入省、市新民居建设的示范村,因建新拆旧需要使用周转用地2、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已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3、拟拆迁的旧村址在城镇规划区以外。
六、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1、各示范村基本情况。
村庄总人口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原村址占地面积;2、建新拆旧计划。
新村规划占地面积,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布局(层高、户型设计等),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地类,节余出土地面积及利用计划(复垦面积、调剂为其它建设用地面积、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村庄发展预留地面积,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3、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周转用地归还承诺时限等;4、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规划衔接说明。
七、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需要报送以下材料:1、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2、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3、被占地农民的意见;4、示范村委会意见;5、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6、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7、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
8、宅基地退地协议。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冀建村[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村〔2008〕10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尽快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决定在2008年实施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适应新时期农村改善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的需要,倡导“以人为本、经济适用”的理念,逐步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科学化、现代化、低成本、高质量,既能体现燕赵特色,又能方便农民生活的新农村实用住房。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在全省建立样板村11个(每个设区市1个村)、向全省每个行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在全省建设样板房1000套。
通过样板村样板房建设,为各地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提供典型示范,带动不同地域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的尽快提高。
(三)建设原则。
1、提倡农民自愿,突出以人为本,做到经济、适用、安全、节能,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需要。
2、体现因地制宜,适应我省农村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
3、彰显燕赵特色,既传承河北历史文化,又呈现农村住宅的现代功能特色。
4、坚持统筹安排,样板村样板房建设与环境治理结合起来,在提高农民建房质量的同时,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环境水平。
二、技术要求(一)规划布局要求。
样板房建设要符合村庄规划,集中紧凑,形成居住街坊。
河北省出台新政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
河北省出台新政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原则:先占后补、占补平衡、增减挂钩、城乡置换严防以新民居建设为由建“小产权房”本报唐山5月20日电(记者林凤斌)从今天召开的全省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按照先占后补、占补平衡,增减挂钩、城乡置换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并严防以新民居建设为由建设“小产权房”。
按照规定,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
鼓励和提倡集中联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建设。
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定标准。
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新民居建设确需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允许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
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示范村,可按实际需求申请周转用地。
周转用地使用年限最多不超过4年。
旧村复垦后首先要归还周转用地,归还面积标准为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周转用地分年度归还计划,并对周转用地归还期限作出承诺。
新民居建成后,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旧村址复垦任务。
新民居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原则上要在县域范围内转让。
置换指标的使用,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需要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因增减挂钩土地置换增加的土地级差收益,主要用于示范村新民居建设。
增减挂钩土地置换要做到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按增减挂钩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到期不能复垦归还的,按置换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30个问题编印成册,为我省干部群众解惑答疑。
这30个问题如下:1.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工程,旧村址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外。
这是因为城镇扩展边界内的村庄属城镇规模控制区,需要按城镇的规划要求进行拆迁建设,不适宜复垦为农用地,周转用地就不能归还。
2) 对于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不适用新民居用地政策中的土地置换。
上述6个城市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可以适用。
原因是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按我省的新民居用地政策,周转用地和土地置换分别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政府批准。
3.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答:周转用地具有先占后补性质。
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既解决了农用地的转用、占用,又解决了新民居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问题,且不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周转用地可以“先占后补”,即允许先占地建新、后拆旧归还,但是一定要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不是先占地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
周转用地“先占后补”,属于指标在先,归还在后的行为。
4.周转用地使用的面积标准是什么?答: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示范村,可按实际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周转用地。
需要说明的是多村联建使用周转用地,不是按每个村50亩累计,而是按新村规划需要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计算。
5.周转用地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含50亩),占多少、补多少,不需要用旧村址复垦的土地进行置换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需要进行土地置换和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6.周转用地归还标准和归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面积复垦首先要归还周转用地,归还的面积标准为占用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敦促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复垦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敦促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复垦验收、调整、撤销及在线备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乡镇村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4]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2.18
【实施日期】2014.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敦促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复垦验收、调整、撤销
及在线备案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4〕7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我省原土地置换项目和新民居建设项目按增减挂钩试点要求整改后,今年已进入最后一年实施期。
截至目前,全省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共验收128宗(1305.18公顷),其中:石家庄9宗(54.30公顷)、邯郸24宗(197.50公顷)、邢台24宗(203.44公顷)、保定13宗(154.66公顷)、衡水7宗(68.07公顷)、沧州18宗(239.66公顷)、张家口5宗(66.59公顷)、唐山16宗(84.66公顷)、承德15宗(190.59公顷)、廊坊4宗(45.71公顷)、秦皇岛0宗、辛集0宗、定州0宗。
各地要高度重视,摸清底数,
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复垦验收工作,保证按计划归还增减挂钩指标。
为此,特发敦促通知如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进行审查、评优、备案和网上展示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进行审查、评优、备案和网上展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冀建村〔2010〕412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进行审查、评优、备案和网上展示的通知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和省政府近日召开的全省推进新民居规划编制工作调度会精神,切实保证示范村规划编制质量,科学指导示范村建设,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进行审查、评优、备案和网上展示。
现就有关事项如下:一、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审查(一)审查范围2010年省级新民居示范村的村庄规划。
(二)审查机关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三)审查程序已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经设区市规划局技术审查的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各设区市规划局要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要求各县(市)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或者重新组织编制。
今后,凡新编制完成的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均要由各县(市)规划局(建设局)报经设区市规划局审查;修改完善后,方可履行批准程序。
(四)审查内容见附件。
(五)完成时间各设区市规划局要力争于2010年8月10日前、最迟于8月15日前完成对省级新民居示范村规划的审查工作,并向省厅提交审查工作报告。
二、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评优(一)评优范围2010年省级新民居示范村的村庄规划。
(二)评优程序、时间各设区市规划局先进行初评筛选,并于2010年8月16日前,将筛选出的质量较好的规划成果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8月2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优。
(三)推荐数量各设区市规划局推荐的规划成果数量最少不得少于本辖区省级新民居示范村数量的5%,但最多不宜超过10%。
河北省新民居税务政策
咨询内容: 根据河北省新民居相关政策,我村被认定为新民居试点村。
新民居房屋建设后包括销售给本村村民的和对外向本村村民以外进行市场销售的。
是否涉及税款。
请分别列举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等附加、印花税、所得税。
另外,我村向承建的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与施工企业签订税款代扣协议,代扣时需涉及哪些税种。
谢谢!冀地税发[2000]9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根据各地调查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就房地产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予以明确,在国家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各地暂按此原则掌握执行。
一、农村集资建房征税问题随着农村人口增长和耕地的减少,村民的住宅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有些由原来自建自用行为改为由村民集资、村委会统一建房,然后再分配给用户的形式,分配对象不同,价格也不一样。
对于村民集资形式的建房行为,凡销售给本村村民的(以户口或是否拥有宅基地为准)暂不征收营业税;销售给非本村村民的,不论是否办理产权手续,应按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委托建房征税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续费。
这里所指的代建房屋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二)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三)与委托方事前签定委托代建合同;(四)不以受托方的名义办理工程结算。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托方不论以何种形式与对方结算,均属房屋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旧城改造中涉税问题在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拆除居民住房后,补偿给搬迁户的住房,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实际成本核定征收营业税,对超面积部分按取得的实际收入征收营业税。
四、合作建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在这一合作建房过程中,双方均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新民居示范工程的开展,旨在强化政府引导,科学规划,改变传统建房模式,改善结构功能,提高住房质量,传承地方特色,在农村民居建新、修旧和村庄整体面貌的改观上,树立典型样板。
扩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范围,加强政策扶持,形成多部门合力推进,目的在于提高示范村规划建设水平,探索更多的适合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的新民居建设模式和途径,为广大农村住房建设提供良好示范,全面带动我省农村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冀建村[2008]544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08〕54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的战略部署和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按照省领导关于建设农村新民居的指示精神,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件:《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二○○八年九月九日附件: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发布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年9月前言搞好农村新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战略部署和在全省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决策,加大村庄环境整治力度,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河北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
本技术导则包括:总则,基本原则,村庄规划,民居建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安全、节能、环保、经济,保障措施。
本设计导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目次1 总则2 基本原则3 村庄规划4 民居建筑5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6 安全、节能、环保、经济7 保障措施1 总则1.0.1 为改善农村环境和村容村貌,引导农民建设科学、实用、舒适、高质量的农村民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中的农村民居设计包括村庄规划、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和既有住宅整修、配套公共设施以及基础设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冀政[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冀政〔2011〕39号2011年3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确保我省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方向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有关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对破解用地难题、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准确把握工作方向。
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坚决避免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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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30个问题编印成册,为我省干部群众解惑答疑。
这30个问题如下:1.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答:其核心内容为: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新民居建设可先占一部分农用地进行周转,待村民入住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
其二是按照旧村址复垦规划,增加的耕地在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转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答:适用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范围是:已列入省级新民居示范村。
2009年和2010年省级示范村可适用。
属于多村联建的,其中有2个村列入省级示范村也可适用。
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工程,旧村址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外。
这是因为城镇扩展边界内的村庄属城镇规模控制区,需要按城镇的规划要求进行拆迁建设,不适宜复垦为农用地,周转用地就不能归还。
2) 对于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不适用新民居用地政策中的土地置换。
上述6个城市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可以适用。
原因是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按我省的新民居用地政策,周转用地和土地置换分别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政府批准。
3.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答:周转用地具有先占后补性质。
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既解决了农用地的转用、占用,又解决了新民居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问题,且不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周转用地可以“先占后补”,即允许先占地建新、后拆旧归还,但是一定要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不是先占地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
周转用地“先占后补”,属于指标在先,归还在后的行为。
4.周转用地使用的面积标准是什么?答: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示范村,可按实际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周转用地。
需要说明的是多村联建使用周转用地,不是按每个村50亩累计,而是按新村规划需要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计算。
5.周转用地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含50亩),占多少、补多少,不需要用旧村址复垦的土地进行置换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需要进行土地置换和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6.周转用地归还标准和归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面积复垦首先要归还周转用地,归还的面积标准为占用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按1.2倍归还,主要考虑消化农村违法占地和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周转用地要在4年内归还。
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县(市)下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7.哪些周转用地需要征收?征收后采取哪种供地方式?答:示范村新村选址在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周转用地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示范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
示范村住宅用地也可以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中“村民自愿采用出让方式提供安置用地的,可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执行。
8.新民居建设过程中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如何使用?答:在新民居建设中,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转换城镇建设用地。
土地置换指标,也属于先占后补性质,待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经批准后即可使用,不需要等旧址复垦验收后使用。
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9.土地置换指标的使用数量、范围、方向等方面有什么要求?答:置换指标的使用,每年不超过三分之一。
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原则上县域范围转让。
对确需在市区市范围内进行置换的,必须经省政府批准。
置换指标的使用要把握好用地结构和比例,统筹安排房地产开发、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和其他产业项目用地。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
新民居建设节余出来的土地,不能用于“小产权房”。
10.土地置换指标如何归还?答:因土地置换指标属于先占后补性质,所以使用土地置换指标要按使用数量到期归还。
有于归还置换指标的土地,是旧村复垦后节余出来的土地。
土地置换指标归还的期限同时也是旧村址完成复垦的期限,在批准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之日起4年内归还。
到期不能复垦归还的,按置换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同时,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所在设区市、县(市)还必须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省国土资源厅还要进一步适时研究防止建新不拆旧现象发生的措施。
11.新民居建设中腾出的土地能否建商品房?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商品房。
需要在新民居建设中节余出来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2.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方案由谁组织编写?如何上报?答: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将文件规定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和纸质卷宗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以县(市)为单位分批申报。
1批可以包括1个用地项目,也可以包括几个用地项目,但方案要分别编写。
13.新民居建设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如何报批?答:省级新民居示范村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旧村址复垦方案,按新民居周转用地报批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14.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没有完成能否申报使用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答:对尚未完成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县(市)可以申报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但需要县(市)政府作出承诺,将该示范村纳入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确定的保留居民点范围。
1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对区域范围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复垦、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统筹安排的战略性规划。
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产出率,促使思经济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实施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我国目前广泛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按行政区域进行的,分为全国、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级五个层次。
各层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按自然区域或经济区域,进行跨省、跨市县、跨乡(镇)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指导下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16.土地用途是如何分类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一)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二)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等。
(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17.什么是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答:(一)土地利用计划是指国家和地方对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做出的部署和安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
土地利用计划按照实施时间,分为土地利用中期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行政级别,可分为全国、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四级;按管理方式,可分为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地方计划必须服从国家计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具体形式。
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指标;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18.什么是土地用途管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设定的?答:《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土地用途管制,就是在依法认定土地现状用途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预期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对土地用途的变化进行管制,严格控制胜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有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有地转用的权限具体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胜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上述(一)、(二)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9.什么是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答: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是节约利用土地,即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土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利用土地,以合理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指导,通过增加存量土地投入、改善经营管理等途径,不断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更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20. 什么是基本农田?答: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为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目标所设置的发全低线,是我们的“饭碗田”、“保命田”。
21.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