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的应用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冀建村[2008]438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6.09
•【字号】冀建科[2009]327号
•【施行日期】2009.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冀建科〔2009〕327号)
各市建设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抓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已公布了十四批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这些工程绝大部分进展顺利,多数已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验收,并荣获省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奖,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把这项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提高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经各设区市建设局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将河北医科大学东校区南院学生公寓(B座)等56项工程列为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请各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制订示范工程的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拟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应用部位和应用数量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加强现场管理,保
证质量,确保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市建设局要对前十四批示范工程计划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已完成的项目要尽快申请验收。
附件: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统计表
二○○九年六月九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冀建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冀建科〔2013〕1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抓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已公布了十八批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这些工程绝大部分进展顺利,多数已通过我厅组织的验收,并荣获省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奖,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把这项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提高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经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我厅决定将“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学实验楼”等 92项工程列为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请各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制订示范工程的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拟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应用部位和应用数量组织施工,并注意影像资料积累,施工单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加强现场管理,保证质量,确保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要对前十八批示范工程计划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已完成的项目要尽快申请验收。
验收会议原则上在工程所在地召开。
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纸质验收资料和光盘(包括验收汇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影像资料),验收会议内容一般包括观看影像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和专家评议等。
附件: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汇总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6月5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3.09.04
•【字号】冀建房市〔2023〕7号
•【施行日期】2023.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交通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建设管理,防范房屋交付后配套设施不完善问题的发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现就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
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共用的配套基础设施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确保交付时满足业主的基本生活需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4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科[2009]32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
的通知
(冀建科〔2009〕327号)
各市建设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抓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已公布了十四批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这些工程绝大部分进展顺利,多数已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验收,并荣获省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奖,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把这项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提高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经各设区市建设局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将河北医科大学东校区南院学生公寓(B座)等56项工
程列为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请各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制订示范工程的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拟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应用部位和应用数量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加强现场管理,保证质量,确保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市建设局要对前十四批示范工程计划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已完成的项目要尽快申请验收。
附件: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统计表
二○○九年六月九日附件: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统计表。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冀建村[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村〔2008〕10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尽快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决定在2008年实施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适应新时期农村改善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的需要,倡导“以人为本、经济适用”的理念,逐步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科学化、现代化、低成本、高质量,既能体现燕赵特色,又能方便农民生活的新农村实用住房。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在全省建立样板村11个(每个设区市1个村)、向全省每个行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在全省建设样板房1000套。
通过样板村样板房建设,为各地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提供典型示范,带动不同地域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的尽快提高。
(三)建设原则。
1、提倡农民自愿,突出以人为本,做到经济、适用、安全、节能,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需要。
2、体现因地制宜,适应我省农村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
3、彰显燕赵特色,既传承河北历史文化,又呈现农村住宅的现代功能特色。
4、坚持统筹安排,样板村样板房建设与环境治理结合起来,在提高农民建房质量的同时,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环境水平。
二、技术要求(一)规划布局要求。
样板房建设要符合村庄规划,集中紧凑,形成居住街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的通知-冀建房[2011]80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的通知(冀建房〔2011〕80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提高我省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和科技含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的通知》(建住房[1999]98号)、《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宅[2000]274号),我厅决定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的意义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是以住宅小区为载体,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为总目标,通过示范小区引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住宅建设综合质量和整体效益。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把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住宅成套技术作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住宅技术体系;把提高住宅功能质量、环境质量作为前提,满足广大居民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需求;把康居示范工程作为样板,引导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任务各地要把组织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作为提高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水平,推进住宅产业成套技术应用的重要抓手,从2012年起,各设区市每年要选择1~2个规划设计水平高、应用住宅产业成套技术、符合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并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住宅建设项目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同时,对通过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预审列入实施项目的住宅小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及时申请达标考核验收。
三、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条件和要求(一)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住宅小区应具备一定的规模。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30个问题编印成册,为我省干部群众解惑答疑。
这30个问题如下:1.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答:其核心内容为: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新民居建设可先占一部分农用地进行周转,待村民入住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
其二是按照旧村址复垦规划,增加的耕地在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转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答:适用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范围是:已列入省级新民居示范村。
2009年和2010年省级示范村可适用。
属于多村联建的,其中有2个村列入省级示范村也可适用。
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工程,旧村址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外。
这是因为城镇扩展边界内的村庄属城镇规模控制区,需要按城镇的规划要求进行拆迁建设,不适宜复垦为农用地,周转用地就不能归还。
2) 对于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不适用新民居用地政策中的土地置换。
上述6个城市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可以适用。
原因是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按我省的新民居用地政策,周转用地和土地置换分别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政府批准。
3.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答:周转用地具有先占后补性质。
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既解决了农用地的转用、占用,又解决了新民居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问题,且不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河北省文明办、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意见
河北省文明办、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文明办,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冀文明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文明办、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意见(冀文明办[2008]1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和省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省文明办、省建设厅以《燕赵新民居--河北新农村民居建筑设计大赛获奖作品集》为蓝本,确定今年在全省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改善农民群众的居住生活环境。
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活动的重大意义(一)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农村民居建设关系着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承载着民族文化及人文精神。
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对于搞好农村民居建设,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深化文明生态村创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
(二)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是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具体措施。
随着我省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愿望日益迫切,村庄住宅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均呈现稳定增长趋势。
自2000年以来,全省村庄每年竣工住宅建设规模均在200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投资占村庄各类建设总投资比例60%以上,居住消费支出也一直是农民家庭生活消费除食品外的最大支出。
因此,组织实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以解决农民住宅建设问题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有利于促进村庄环境容貌、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能够惠及全省农民。
村庄规划文本
青县木门店镇崇仙社区规划崇仙社区规划设计(2010年—2020年)说明书·图册河北天宇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县木门店镇政府.2010.11.前言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青县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思路。
如何使崇仙社区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需要一个合理的规划予以指导。
我院受青县规划局、木门店镇政府委托,于2010年10月承担了青县木门店镇崇仙社区规划设计,全部工作经过了现场踏勘、资料调查及征求意见的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河北省村镇技术规定》(冀建乡[1995]220号)、《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冀建村[2006]425号)的要求,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出新农村建设规划。
规划成果包括一书、十三图、,即:规划说明书、01区位分析图、02村庄复耕规划图、03村域现状图、04村域规划图、05村庄现状图、06村庄近期土地周转图、07村庄建设规划图、08村庄规划总平面图、09村庄道路工程图、10村庄管线综合图、11村庄近期建设图、12村庄近期建设定位图、13住宅选型图。
本次规划编制工作得到了青县规划局、木门店镇政府崇仙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大力协助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项目名称:青县木门店镇崇仙社区规划委托单位:青县规划局、青县木门店镇政府承接单位:河北天宇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城市规划乙级证书:022110)单位法人:周瑞华总经理高级工程师项目主管领导:王学群经理高级工程师管主任工:李龙江注册规划师项目组成员:田翠红规划师魏利谦规划师青县规划局:焦洪佳(副局长)张峻峰(村镇规划科长)木门店镇政府:周庆阳(副镇长)目录第一章概述 (2)一、规划背景 (1)二、区域位置 (1)三、自然条件 (1)四、指导思想 (2)五、规划原则 (2)六、规划依据 (2)七、规划期限 (2)第二章规划思路 (3)第一节现状优势 (2)一、政策优势 (2)二、组织优势 (2)三、经济发展优势 (3)第二节民居规划建设目标 (3)第三节规划对策 (3)第三章社区规划 (6)第一节社区现状分析 (3)一、概况 (3)二、问题分析 (4)第二节社区规划布局 (6)一、发展方向 (4)二、规划布局 (4)三、主要用地布局规划 (6)第三节社区性质 (6)第四节人口规模 (6)第四章社区建设规划 (8)第一节社区基础设施规划 (7)一、给水规划 (6)二、排水规划 (6)三、供电工程规划 (7)四、邮政、通信规划 (7)第二节社区专项规划 (8)第五章节能减排 (8)第六章社区近期建设整治规划 (9)第七章规划实施对策建议 (9)附表1:规划社区公建一览表 (5)附表2:社区近期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9)第一章 概述一、规划背景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市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以新建改造农民新居为目标,以优化农村环境面貌为重点,积极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现代特色、方便农民、经济实用的新型住房;立足节约用地,加大旧村改造力度;坚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把全市农村建设改造成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冀土地确权办[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土地确权办〔201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于10月20日前将设区市实施方案报省土地确权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刘瑞宽66771670 于丽芳 66771597传真:66771546)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任务(一)目的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农村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耕地,构建地籍信息系统,提升地籍管理水平。
(二)任务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核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一步解决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分清主体,落实权利。
2012年底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2、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按土地总登记模式,在村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2013年,完成全省建制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完成乡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全省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香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05—2020年)
香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香河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3)第一节规划目的和依据 (3)第二节指导思想和原则 (5)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面临形势 (8)第一节县域概况 (8)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10)第三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13)第四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17)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 (21)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 (21)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23)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27)第一节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27)第二节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30)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6)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 (36)第二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1)第六章农用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45)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 (45)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49)第三节合理利用其他各类农用地 (50)第七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52)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与总量 (52)第二节节约集约利用城镇工矿用地 (52)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54)第四节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55)第八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 (57)第一节中心城区范围和发展定位 (57)第二节用地布局规划与规模控制 (57)第三节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 (58)第九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61)第一节乡(镇)土地利用指导意见 (61)第二节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分解结果 (64)第十章土地综合整治安排 (66)第一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 (66)第二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排 (67)第十一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70)第一节环境敏感度分区与生态分区控制 (70)第二节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72)第三节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73)第四节大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74)第十二章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76)第一节交通基础设施 (76)第二节水利基础设施 (77)第三节能源基础设施 (77)第四节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78)第十三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79)第一节落实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79)第二节构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 (80)第三节探索城乡用地增加挂钩的政策措施 (82)第四节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84)第五节加大规划管理的的执行力度 (85)附表 (87)附图 (102)省政府关于香河县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106)前言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土地利用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廊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目标和任务,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编制形成《香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新民居示范工程的开展,旨在强化政府引导,科学规划,改变传统建房模式,改善结构功能,提高住房质量,传承地方特色,在农村民居建新、修旧和村庄整体面貌的改观上,树立典型样板。
扩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范围,加强政策扶持,形成多部门合力推进,目的在于提高示范村规划建设水平,探索更多的适合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的新民居建设模式和途径,为广大农村住房建设提供良好示范,全面带动我省农村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2012]9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2012〕9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现将《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奋斗目标,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打造亮点,深入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力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功能、聚集优质产业、强化精细管理,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狠抓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做大做强建筑业,加快村镇规划建设,努力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目标--城镇化方面。
全省城镇化率达到46.7%,逐步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进一步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加快扶持中小城市,培育一批新的城市增长极。
--住房保障方面。
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8.6万套以上,竣工15万套,新增租赁补贴1.3万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兑现目标责任状。
--城市建设方面。
城市(含县城)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完成1000亿元,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7%和82%、县城分别达到78%和73%,设区市中水回用率达到30%,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4%、39%、11.7平方米以上,设区市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5.8平方米以上,新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15个,启动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区抢救性工程重点项目。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冀建村[2008]544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08〕54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的战略部署和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按照省领导关于建设农村新民居的指示精神,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件:《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二○○八年九月九日附件: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发布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年9月前言搞好农村新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战略部署和在全省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决策,加大村庄环境整治力度,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河北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
本技术导则包括:总则,基本原则,村庄规划,民居建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安全、节能、环保、经济,保障措施。
本设计导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目次1 总则2 基本原则3 村庄规划4 民居建筑5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6 安全、节能、环保、经济7 保障措施1 总则1.0.1 为改善农村环境和村容村貌,引导农民建设科学、实用、舒适、高质量的农村民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中的农村民居设计包括村庄规划、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和既有住宅整修、配套公共设施以及基础设施。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冀国土资发(2009)9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为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一、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原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推动农村新民居建设。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的用地问题。
坚持集约用地原则。
农村新民居建设要遵循有利于建房集中、用地集约、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农田保护、生态涵养等用地,彻底改变农村居民点分散和土地粗放利用现状,确保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
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新民居示范建设,提倡和鼓励建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
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
新民居示范村,应当成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的典范。
坚持严格管理原则。
坚持一户一宅。
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采取周转用地方式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对建新拆旧的新民居建设示范性工程,需要新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周转使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0]7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0〕7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委农工委(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农村新民居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农村新民居建设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键。
设区市、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修订上述各项规划,并确保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特别要做好镇村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合理确定新民居示范村的区位、规模、用地布局,真正将新民居建设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为新民居建设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民居建设用地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新民居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
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农村面貌提升改造重点村庄土地整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农村面貌提升改造重点村庄土地整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3]130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农村面貌提升改造重点村庄土地整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3〕130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为做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十五件实事”验收工作,按照河北省农村提升改造活动办公室的要求,制定了《河北省农村面貌提升改造重点村庄土地整理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好省级农村面貌提升改造重点村庄土地整理的考核工作。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3日河北省农村面貌提升改造重点村庄土地整理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经省农村面貌提升改造行动领导小组确定的2013年度3029个农村面貌提升改造行动重点村庄土地整理情况。
二、考核依据(1)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10号)和《河北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项目指导意见》(冀农提〔2013〕7号)(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43号)(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4号)(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5)批准的项目设计书三、考核分工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部门,对所在县(市)省级农村面貌提升改造重点村庄进行逐村考核。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部门对全市省级农村面貌提升改造重点村庄进行抽查考核,抽查比例不低于15%,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抽查省级农村面貌提升改造重点村庄比例不低于5%。
四、考核时限2013年12月31日前,以县(市)为单位完成县(市)级考核工作;2014年1月15日前,以市为单位完成抽查工作,2014年1月25日前完成全省农村面貌提升改造重点村庄土地整理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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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委农工委(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
农村新民居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农村新民居建设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键。
设区市、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修订上述各项规划,并确保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特别要做好镇村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合理确定新民居示范村的区位、规模、用地布局,真正将新民居建设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为新民居建设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民居建设用地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新民居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
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
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
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
新民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闲置地、未利用地,严禁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允许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
凡旧村址在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示范村,因建新拆旧需使用周转用地的,按规划设计可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按程序核定周转用地面积。
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示范村,可按实际需求申请周转用地。
周转用地使用年限最多不超过4年。
旧村复垦后首先要归还周转用地,归还的面积标准为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周转用地分年度归还计划,并对周转用地归还期限做出承诺。
新民居建成后,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旧村址复垦任务。
示范村新村选址在城镇允许建设区和扩展边界内有条件建设的,周转用地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示范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新民居建设的需要做好土地权属的调整、确认、登记和颁证工作。
三、增减挂钩,实行城乡土地置换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在新民居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置换指标的使用,以市、县为单位每年不超过三分之一。
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转让。
置换指标的使用,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因增减挂钩土地置换增加的土地级差收益,主要用于示范村新民居建设。
增减挂钩土地置换要做到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四、严格程序,分级审核把关
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需要进行土地置换和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组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参照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程序办理。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将批准的周转用地规模和标有周转用地的标准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勘测定界图(附勘测定界报告)、坐标电子文档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增减挂钩土地置换的,在批准周转用地后,办理土地置换审批手续。
具体参照现行土地置换审批程序进行。
五、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周转用地的使用、归还和旧村址复垦等相关工作。
并按照“台帐管理、封闭运行、到期归还”的要求加强对周转用地的批后管理。
每年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旧村址复垦通过验收后,及时办理地类变更。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的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
汇总上报新民居建设用地方面的信息、数据;对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旧村址复垦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验收规程,对旧村址复垦项目进行验收。
并在使用周转用地到期前(至少在到期前1个月内)将旧村址复垦验收文件和勘测定界报告、图件(包括坐标电子文档)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别建立使用周转用地和增减挂钩土地置换台帐。
台帐要载明每个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的地类、面积,所在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图斑号、坐标位置,周转用地批准使用起止日期,旧村址复垦区的坐标位置、面积、验收情况、地类变更情况,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等。
周转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
经核定的周转用地要到期归还。
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县(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按增减挂钩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到期不能复垦归还的,按置换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所在设区市、县(市)还要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新民居建设中把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对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的管理。
既要为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和优质服务,又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规定,防止违法违规操作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
防止以新民居建设为由建设“小产权房”。
对不按程序报批、不按规划建设,特别是私占、乱占耕地建设住房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对省确定的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县(市)在新民居建设用地安排上要优先考虑。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委省河北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冀国土资发〔2009〕9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国土资地字〔2009〕36号)的有关要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