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篇: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附件1: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
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两周内未第四章学习纪律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一条上课时,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河北工业大学考场规则》,遵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三条课堂教学的学生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管理,确保他们顺利完成研究生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
以下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1. 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要求是本科学历,学科专业对口。
学生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翻译件(如有)。
2. 成绩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成绩要求是优秀,通常要求本科成绩在同专业中处于前50%以上。
3. 推荐信要求:学生需提交两封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本科毕业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荐信需详细介绍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潜力。
二、研究生培养计划1. 学制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两年,研究生必须按学制要求学习,并完成各门课程的学分。
2. 课程设置: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其中,专业课程为硕士研究生必修,选修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3. 研究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完成科研任务。
任务可以是论文研究、实验研究、学术调研等,目的是培养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1. 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授予学位。
2.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重要要求。
学生需选择合适的课题,完成一篇具有一定科研价值和创新性的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格式需符合学校制定的规范。
四、学术道德和纪律约束1. 学术规范: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严谨认真,不造假,不作弊。
2. 纪律要求: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试纪律、学术不端等。
五、学籍管理和评定1. 学籍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包括入学、学业进度、培养计划、学位申请等工作。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学秩序的规范化运行,强化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推动研究生在德、智、体等多方面的全面发展,并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以下为规定内容的正式改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依据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教学秩序,加强和优化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依照国家招生政策及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紧密围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核心任务,不断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管理。
培养单位应遵循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导的原则,激发研究生的自我管理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遵守宪法、法律及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按照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到者,须向培养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培养单位将依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对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若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但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愈,培养单位可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可选择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未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入学,或虽申请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注册。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户口卡),在规定时间按学校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可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经复查,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不符合招生规定的;(二)身体健康复查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关于高校学生体检标准或要求的;(三)经查实入学前有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的新生,且不宜在校学习生活,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
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
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
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河北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管
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优化博士研究生生源结构,
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水平,进一步推动“双一流”建设,学校选拔部分优秀硕士研究生以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简称“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申请与选拔
第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与培养是我校全面提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方式,各博士学位授权点要统筹做好此项工作,作为研究生培养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计划由研究生院根据上一年度各相关学科硕博连读研究生入学人数、博士论文抽检情况、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科学研究需要等情况综合考量,按学科分配名额。
第三条计划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导师须通过当年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博士生导师应在综合考虑申请人科研能力的前提下,按需择优挑选相近学科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所招收的硕博连读研究生人数计入其当年博士生招生计划。
第四条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导师在学生进入硕博连读预录取阶段后,须提供博士生助研津贴。
研究生学籍管理要求
二、考 勤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及所在学院 (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参加教学、科研活 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 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视情节轻重,按照 《首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 应纪律处分。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 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 休学手续。
上学期间尽量不要更改姓名,因为这会导致 毕业信息与入学信息不符,以及与学生人事 档案中的姓名不一致,毕业参加工作后出示 档案中相关信息时姓名对不上等问题。
上学期间改姓名的,必须在毕业生电子注册 前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改名证明,内容包含 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 2)同时反映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的 户口卡原件及派出所盖章的户口卡复印件。
② 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研究生出国(境)审批 表》;
③ 将护照签证复印件交至研究生院; ④ 按时回国并到研院报到; ⑤ 申请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遵照有关规定执
行。
五、研究生学制
研究生学制,硕士生、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硕 博连读一般为五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 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位课程和学位论文者,经学 校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超过二年(包 括休学)。
4、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 假者,超假时间作缺勤处理;
5、研究生一学期请事假累计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6、研究生的寒案。
四、学籍异动—休学与复学、退学、出国
休学与复学:《研究生工作手册》P113 退学: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4 出国: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7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
河北工业大学是中国政府认可的一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等学府,其研究生教务处也拥有良好的管理机制,为研究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处设有专门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为研究生提供招生咨询服务,给予招生信息及咨询服务,提供招生章程,招生指南,入学考试详细规定等招生信息。
此外,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处还设有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更新、变更、毕业登记和管理等。
同时,还负责研究生的研究进程的评估,提供研究咨询服务,为研究生提供研究指导,并将研究成绩和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此外,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处还设有学位颁发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位的颁发工作,评定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审核学位申请材料,并颁发学位证书。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处还设有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生的助学金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为研究生提供助学金资助,促进其更好的研究工作。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处设有科研管理办公室,为研究生提供科研指导,帮助研究生找到科研方向,咨询科研项目等,
同时还负责科研管理工作,审核科研项目申请,发放科研经费,审核科研成果,管理科研项目等。
总之,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务处拥有良好的管理机制,为研究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满足研究生的不同需求,保证研究生的学业进步。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案秩序,提高研究生教育教案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书面向研究生所在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应当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新生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由新生所在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方式对入学新生政治和思想品德进行复查;由校医院依据学生体检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健康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的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对审查和复查不合格的,报研究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的,提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1 / 7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研究生待遇,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财务部门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引言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学术秩序和培养质量,制定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各相关部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研究生入学管理1.招生计划每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资源合理确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2.入学资格(1)申请人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本科毕业证书或相应学历的毕业生。
(2)申请人必须符合我校相关招生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专业背景、外语水平等。
3.招生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学校指定时间和方式填写入学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试:申请人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达到学校要求的最低分数线。
(3)面试:部分专业需要进行面试,以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4)录取: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按照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二、研究生学籍管理1.注册与报到新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缴纳学费并进行体检。
注册后方可正式成为我校研究生,获得学籍。
2.学籍异动管理(1)休学: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但需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2)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被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3)转专业:研究生若需转专业,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并经过考核和批准。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学籍异动,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将给每位研究生颁发学籍证明,证明书上将详细记录该研究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等内容。
学籍证明可用于研究生在学习、就业、考研等方面的证明需求。
三、学位申请与授予1.学位申请研究生在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2.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四、毕业与离校管理1.毕业条件研究生必须满足学校及学院对毕业条件的要求,包括完成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等。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文件校政字〔2013〕173号签发人:檀润华关于下发《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内各部门、单位: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冀教学〔2012〕11号),我校结合研究生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原《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暂行管理规定》、《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管理规定》,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
研究生学籍管理及其它相关管理工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切身利益,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切实组织好对学生、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并严格遵守。
附:1.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 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暂行管理规定3. 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管理规定河北工业大学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1 -附件1: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书面向研究生所在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应当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新生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由新生所在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方式对入学新生政治和思想品德进行复查;由校医院依据学生体检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健康复查。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高校的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高校为了合法完成培养任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为学生建立的一个身份,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基础。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应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撤销、资格认定等环节。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九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是指入学前获得学生确认无误并签字的基础上,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在入学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前需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被视为正式成为研究生,在校生活正式开始。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籍变更指学生学籍发生变化,需重新登记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转专业的情况;2.学生因故修改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3.学生休学、退学、复学的情况;4.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学校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在发生学籍变更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教务部门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四章学籍撤销第十七条学籍撤销是指因学生在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籍撤销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2.学生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3.学生经教育不改、成绩低于学校规定的退学警戒线的情况;4.学生不参加学习、考试、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情况。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十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为研究生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是指研究生在我校的学习和生活状态,包括入学、学习阶段和离校等不同时期的学生信息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流程;维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业发展,推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研究生入学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入学管理是指我校对申请研究生入学的学生的审核、录取和注册等程序的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的录取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周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研究生录取时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是指我校对在读研究生进行学习过程中的管理,包括课程选修、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等的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如不能按时修完规定学分的课程,可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休学、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习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成绩评定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不合格或不及格科目应及时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如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办理学位申请手续,通过答辩后方可获得学位。
第四章研究生离校管理第十六条研究生离校管理是指我校对已满足毕业要求或办理退学、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进行档案管理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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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案秩序,提高研究生教育教案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书面向研究生所在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应当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新生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由新生所在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方式对入学新生政治和思想品德进行复查;由校医院依据学生体检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健康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的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对审查和复查不合格的,报研究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的,提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1 / 7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研究生待遇,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财务部门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不能如期进行注册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导师签字,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暂缓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所在学院将学生注册及交费结果于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考勤第八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案计划规定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请病假一周以内应当有校医院证明,一周以上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事假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不能超过一个月。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逾期不归的,按旷课论,并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课堂教案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导师或指定人员负责,考勤情况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统计汇总,上报研究生院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应当按照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规定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
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学分,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学分,其中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学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考核成绩分以上2 / 7(含分)为合格。
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在申请答辩前可以重修重考。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研究生必修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考核,选修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或者考查方式考核。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考查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研究生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不准参加该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当通过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和鉴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学校对研究生转学、转专业严格管理,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予转学、转专业。
确需转学、转专业的,其申请应当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转专业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研究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盖录取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户籍转移手续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定向培养的;3 / 7(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制为年,其中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制为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不超过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一般不超过年。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最长不超过一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三)自费留学的;(四)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应当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休学研究生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发给休学证明。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待遇;(三)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当按如下规定办理:(一)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两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4 / 7(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三)研究生院对经过批准复学的研究生发放复学通知,复学研究生持本人学生证和复学证明,在办理缴纳学费和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
第七章退学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学:(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案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凡因上述原因需办理退学的,由研究生或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公告送达本人。
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二)退学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河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在省就业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三)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四)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决定送交两周仍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5 / 7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依照《河北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按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符合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十三条对于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按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提前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并成绩优异,可申请提前半年毕业,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可以延期最长不超过年(含休学)毕业,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一般可以延期最长不超过年(含休学)毕业。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已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
第三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6 / 7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原《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河北工业大学授权研究生院解释。
7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