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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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案秩序,提高研究生教育教案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书面向研究生所在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应当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新生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由新生所在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方式对入学新生政治和思想品德进行复查;由校医院依据学生体检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审查和复查合格的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对审查和复查不合格的,报研究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的,提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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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研究生待遇,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财务部门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不能如期进行注册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导师签字,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研究生所在学院将学生注册及交费结果于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考勤
第八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案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一周以内应当有校医院证明,一周以上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事假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不能超过一个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逾期不归的,按旷课论,并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课堂教案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导师或指定人员负责,考勤情况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统计汇总,上报研究生院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研究生应当按照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规定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学分,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学分,其中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学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考核成绩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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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分)为合格。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在申请答辩前可以重修重考。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研究生必修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考核,选修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或者考查方式考核。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考查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研究生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不准参加该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当通过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和鉴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校对研究生转学、转专业严格管理,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予转学、转专业。确需转学、转专业的,其申请应当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转专业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研究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盖录取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户籍转移手续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定向培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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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制为年,其中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制为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不超过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一般不超过年。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最长不超过一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自费留学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应当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发给休学证明。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待遇;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当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两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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