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教材重点知识内容整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三章行政复议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德国意义审查制度、日本行政不服审查制度、法国行政救济制度、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等。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不解决民事争议及其他争议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六)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七)全面审查原则——合法性+适当性
(八)有限调解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针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节。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
2、受案范围不尽一致
3、审查的范围不同
4、适用程序不同
5、审理方式不同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办法;行政诉讼实行开庭审
6、法律效力不同
7、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用不同。
行政复议机关手里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
1、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请;
2、并非对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提出审查申请。只能是: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务院的规定、党的机关的规定。
3、行政复议法只是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时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的启动全。
4、相对人要求进行审查的只能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包括适当性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一)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1、必须是本人权益受到侵害,对于别人的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提起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当以自己名义申请复议,而不能以他人的名义申请复议。
2、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其合法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性质复议,委托机关是被申请人。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行
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到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基本特征
1、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第三人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参加到他人的复议中来
3、第三人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复议地位
4、第三人参加复议必须经过复议机关批准
(二)第三人的种类
四、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由行政复议机关制定或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五、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
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复议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对应关系可以归纳为下列:
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 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 (地税、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工商、药品监督)
地方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
乡镇县市人民政府 上一级政府
省部级机关或者组织 本机关或者组织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派出机构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该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
非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直接管理该机构的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作出共同行政行为的数个机关 共同上一级机关
原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上一级机关
六、符合程序条件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
过60日的,一法律规定为准。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一、复议审理
(一)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实行书面审查为原则,口头审查为例外,主要是
为了保证行政效率。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
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