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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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检查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资金使用和管理风险,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检查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资金检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履行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资金检查人员履行职权。
第二章资金检查部门和检查小组
第三条风险控制部为公司的资金检查部门,向主要领导汇报检查结果。
第四条风险控制部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人员按照年度资金检查计划开展资金检查。
第五条开展资金检查应成立资金检查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风险控制部流程管理岗人员和风险控制部经理指定的部门内部其他人员组成。
第三章资金检查职责、权利和内容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开展资金检查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范资金检查程序,明确具体检查方法,确保资金检查工作在所有重大方面做到全面、完整、无遗漏;
(二)制定年度资金检查计划指导全年的资金检查工作;
(三)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资金检查计划,开展资金检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经批准的资金检查计划外的资金检查程序;
(五)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行为、事件进行调查;
(六)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调查;
(七)确保资金检查报告完整、客观和准确;
(八)提出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整改建议。
第七条风险控制部开展资金检查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资金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下达资金检查通知书、资金检查资料清单、资金检查报告交换意见稿、资金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审查与资金使用和管理有关的会计资料、业务资料、规章制度、法律文件、会议纪要及记录等。检查公司的资金交易记录,现场勘查实物、询问相关人员;
(四)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认为应当采用的必要的检查程序;
(五)对阻挠、妨碍资金检查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经公司领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行为,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七)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八)对整改情况和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九)检查与资金使用和管理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十)对违法违规违纪和造成损失的人员,提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建议;
(十一)公司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资金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督盘点现金,并填制《库存现金盘点及检查表》;
(二)检验形成的现金盘点表;
(三)检查现金余额是否在规定的限额内;
(四)监督出纳人员逐一盘点保险柜内除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票据以外的物品;
(五)抽取检查期间部分现金收支凭证,检查现金收支合规性;
(六)检查银行账户的新开户和销旧户的合规性;
(七)直接获取银行存款余额,并与出纳和会计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相互验证;
(八)查阅银行对账单和会计银行日记账,检查银行存款发生额核对情况;
(九)查阅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情况,检查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十)盘点银行印鉴、查阅印鉴的使用登记;
(十一)抽取检查期间部分银行收支凭证,检查收支合规性;
(十二)检查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款单等票据的动态管理;
(十三)检查有价证券的保管及到期处理情况;
(十四)备付金管理和反洗钱工作涉及的资金处理情况;
(十五)其它认为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资金检查流程
第九条每年年初风险控制部制定年度资金检查计划指导全年的资金检查工作,资金检查计划应覆盖每个月度。资金检查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检查的时间、拟使用的程序、检查人员等。资金检查程序每季度末,可以根据前期检查情况进行修改。
第十条风险控制部按照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年度资金检查计划按季或每两个月组织和实施资金检查。如遇资金检查计划调整,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在实施检查前五个工作日,风险控制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指定流程管理岗人员和内部其他人员组成检查小组。
第十二条在实施检查前三个工作日,由检查小组向资金财务部送达资金检查通知书、资金检查资料清单。资金检查小组人员开展突击检查事项时,可现场通知资金财务部。
第十三条资金检查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正式资金检查工作开展之前,通过查阅、询问等手段对资金财务部进行检查前调查。
第十四条资金检查人员通过查阅、询问、清点、复印等手段收集资料,正式开展资金检查,并及时与资金财务部沟通。
第十五条资金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的过程中填写各种检查表格(后附),并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内部审计底稿。
第十六条资金检查报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出具:
(一)经资金检查小组组长同意结束现场工作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形成资金检查报告交换意见稿。检查小组成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资金检查报告交换意见稿进行集体讨论、修改并完成;
(二)资金检查报告交换意见稿完成后,应向资金财务部通报全部检查事项。资金财务部可对检查事项做最后陈述,检查小组根据资金财务部的反馈意见形成资金检查报告送审稿;
(三)完成资金检查报告送审稿后,应及时送分管领导审阅。检查小组应当根据分管领导意见进行补充检查,根据补充检查及资金财务部的反
馈情况,形成正式资金检查报告;正式资金检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或其他特定人员。
第十七条资金检查后续工作:
(一)风险控制部可根据经分管领导批准的资金检查报告下发资金检查意见书。资金检查报告涉及重大整改事项的,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层报董事长批示。需要层报董事长批示的资金检查报告,经批示后下发资金检查意见书。需要资金财务部整改的,资金财务部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30日内书面报告风险控制部;
(二)资金检查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并根据资金财务部整改结果考核其年度资金使用和管理风险控制目标。整改结果也作为下一年制定资金检查计划的依据之一;
(三)资金检查意见书直接做出处理决定的,资金财务部必须即时执行。资金检查小组应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资金财务部整改报告或者检查处理意见执行情况严重失实的,风险控制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被检查部门工作
第十八条资金财务部在接到资金检查通知书和资金检查资料清单后,应当对具体检查项目、内容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适当自查,并准备全面、完整的备查资料。
第十九条资金财务部应当通知并安排相关人员在资金检查期间全面配合检查小组工作。
第二十条资金财务部在收到资金检查报告交换意见稿之后应及时就检查事项等内容进行陈述和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