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离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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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离职交接程序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准备之一:整理应移交的资料及未了事项

第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第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第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会计工作负责人移交工作时,还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准备之二:编制移交清单

移交清单应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二)交接时的移交点收和监交工作

1.移交点收工作的6项要求

(1)现金交接要求: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其他资产交接要求: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

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3)会计资料交接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印章票据的交接要求: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2.监交工作的具体要求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其他财务人员及办公室主任负责监交。

(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单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财务人员交接实务

(一)交接项目之一:科目余额及账簿资料交接清单

1.科目余额交接目录(离职会计所有账本的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持平,并清楚地记录下科目余额的金额)

2.所交账簿交接目录

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明细分类账

3.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核对情况说明

(二)交接项目之二:纳税资料交接清单

1.记账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2.抵扣联扣税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3.纳税申报表(注明起止日期);

4.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登记簿、税控IC卡等;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

6.其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交接项目之三:其他交接及注意事项

1.各明细科目及总账科目核对清楚;

2.未完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3.特别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4.前期调整事项明细及原因说明报告;

5.非常规工作明细清单;

6.全面盘点,并核对各资产账项与实物是否相符;

7.上述交接资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并人手一份。

注:财务人员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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