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黎川县日峰镇十字村石英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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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黎川县日峰镇十字村石英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抚州市吉自来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西省黎川县日峰镇十字村石英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关于江西省黎川县日峰镇十字村石英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抚环评字[2014]41号,以下简称《评估意见》)、黎川县环保局初审意见(黎环函字[2014]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属于新建工程,建设地点位于黎川县城(日峰镇)北东27°方向,直线距约9km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16°57′21″,北纬27°22′06″,总面积为1.48km2。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开采标高为+255—+150m,设计范围内资源储量为26.63万吨,设计可采储量为25.30万吨,采用露天开采方式,服务年限5年。建设规模为年开采石英矿5万吨。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个露天采场、1个排土场、1个原矿临时堆场、供水设施、截排水沟、矿区道路等设施。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

10%。,

(二)项目批复意见。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评估意见》结论、黎川县环保局初审意见等,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获抚州市国土资源局“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抚采复字[2014]0002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清洁生产要求。本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及污染防治措施,节能降耗,提高物料利用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禁止采用落后的、属淘汰类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施工期间,做好土石方调配,剥离表土暂时堆存;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应对施工完成的坡面作及时的护坡处理(设挡土墙、对坡面夯实、种植树木和草皮等),以防止水土流失。项目服务期满后及时对各工业场地进行生态恢复,防止风蚀扬尘、降雨淋溶水对周围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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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的影响。

(三)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废水主要来源于采场废水、排土场淋溶水、生活污水等。应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处置”原则建设矿区废水收集、处置和排水管网,必须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场废水、排土场淋溶水经收集后采用沉淀池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部分回用于采矿工业场地及道路降尘等,其余经矿体西侧小溪后最终汇入黎滩河,生活污水采取旱厕处理达标后全部用于矿区绿化用水,不外排。

(四)废气污染防治。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爆破粉尘、挖掘、铲装和运输产生的扬尘。采用湿式作业、洒水降尘和道路硬化等措施。

(五)噪声污染防治。应优化平面总体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隔音、减振,加强设备的维护和厂内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固废主要来源于矿山开采废土石。采矿过程中产出的废土石集中堆放在排土场,你公司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Ⅰ类场的要求进行建造和管理,对排土场修建拦挡坝与截洪水沟,并做好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减少环境风险。

(七)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在探矿、开拓过程中,应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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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水原则,消除矿山突然涌水的可能性。在矿山建设和采矿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在露天开采境界面下游设置淋溶水沉淀池,并在其周围设置截洪沟,废水导入沉淀池处理等措施,减缓雨季淋溶水对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影响,一旦发现被污染,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扩散。

(八)环境风险防范。项目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主要为开采境面及排土场发生滑坡和泥石流、炸药爆炸等导致的环境污染风险事故。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在露天开采境面外围设置截洪水沟,排土场采用浆砌石砌筑,并在外围设置警戒标示;炸药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制定详细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备齐各类应急物质和设备,一旦发生环境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减污染,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风险,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九)项目周边规划控制要求。黎川县人民政府应做好本项目周边规划控制工作,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和食品、电子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

(十)规范整治排污口。按国家和我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标识并建档。

三、项目排放总量和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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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水排放标准: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要求。

(二)废气排放标准:废气必须达到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三)噪声排放标准: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COD排放量≦0.21t/a,NH3-N≦0.02t/a)

四、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一)试生产要求。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投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试运行前必须向黎川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同时抄报我局),经黎川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二)试运行管理要求。按规定设置专门环保机构,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加强运行期间对可能塌陷范围区的监测检查,并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严禁擅自闲置、停用污染治理设施。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一旦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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