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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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2013)
2013-03-01 14:36:56
1.引言

1.1 为更好地指导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A、B、C级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申请单位可依据本指南开展许可鉴定评审的准备工作。

2评审约请及向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
2.1 申请单位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受理机构的受理通知后,在自我评定合格后,向游乐设施制造许可评审机构(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提交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鉴定评审约请函(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该在型式试验完成后),并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评审时间。
2.2 在实施评审的7天前,评审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寄发大型游乐设施许可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和申请单位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3 首次制造许可评审,约请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鉴定评审约请函(1份)
2.签署了受理意见的《申请书》正本(1份)
3.质量手册文本(含企业基本概况)及所有程序性文件(各1份)
4.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清单(1份)
5.整机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各1份)
2.4 换证评审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鉴定评审约请函(1份)
2.签署了受理意见的换证《申请书》(1份)
3.原制造或安装改造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
4.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性文件(1份)
5.取证以来所制造的游乐设施产品清单(1份)
6. 取证以来质量事故处理及有关情况的总结(1份)
总结内容应包括:取证4年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与变更情况;生产基本条件与人员条件变化情况;制造质量控制与失控情况(有无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情况。如有,应详细提交这些情况的调查与处理结果);有关游乐设施法规与标准执行情况;对用户因产品质量问题(缺陷)的反馈意见或检验机构发现问题(缺陷)处理情况等。总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从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等三方面,并结合本指南3.2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完善”、3.3条“生产条件和人员条件”要求,对本单位是否满足换证鉴定评审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
对于申请单位未提交“取证以来质量事故处理及

有关情况的总结”,总结严重缺乏完整全面性,严重失实或刻意隐瞒取证以来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不予受理换证申请。
7.游乐设施许可单位有关情况说明表(1份)。

3 评审前申请单位的准备工作
3.1 有关资料与产品准备
3.1.1 整理所试制的产品档案,换证单位应整理取证以来全部产品档案。产品档案应满足《游乐设施制造产品档案内容》。
3.1.2 已经通过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清单(包括改造)和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3.1.3 已经通过的型式试验报告清单(包括改造)和型式试验报告。
3.1.4 准备取证以来所有的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只适用换证评审),以及制造过程中的严重不符合项处理情况等方面情况资料。
3.1.5 厂房设备使用权(自有、租赁、借用、联合等)状况与变更情况(提供合同文本)。
3.1.6 整理分包(供应)方名单、分包方评定材料及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供应)协议等方面的资料。
3.1.7 准备生产设备、工装与仪器仪表、重要工具台帐、档案、定期维修与校验记录。
3.1.8 整理特殊技能工人(焊工、电工、探伤人员)与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持证上岗情况。
3.1.9 整理汇总工程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特殊技能工人与作业人员变更情况(只适用换证评审)。
3.1.10 准备职工花名册、工资单、劳动保险单、经当地人事和劳动部门批准(备案)的职工聘用合同等方面资料。
3.1.11 整理汇总产品质量用户反馈意见、监督检验机构意见与处理结果情况。
3. 1.12 准备三套供评审组使用,包括所有文件和空白记录表格的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1.13 根据制造许可申请的产品种类多少和重要程度,申请单位应分别准备1~2台典型产品和半成品。评审中将随机抽查已经制成的典型产品及具有代表性的半成品。
对于无典型产品和半成品,或产品和半成品不具有代表性而导致无法得出完整评审结论的,评审组将中止制造许可评审。
3.2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完善
申请单位应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规则》、《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规定的各项内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3.2.1质量管理体系各级文件(手册、程序性文件、作业指导文件与记录表卡)的编制或修订必须根据本单位产品生产的实际特点,应避免盲目抄袭其他企业质量体系文件,与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相脱节。
3.2.2 质量体系的各级文件(手册、程序性文件、作业指导文件及其表格)必须齐全、封闭、相互呼应,具有实用性、

可操作性,可追踪性。
3.2.3 游乐设施制造单位程序性文件应包括《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附录3规定文件,并对下列程序性文件内容根据生产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
1. 设计质量控制(包括设计文件放行权规定)
2. 采购与原材料质量控制(板材、管材、焊材、零部件、电气元件、非金属材料等)
3. 工艺管理与制造(安装)过程控制
4. 焊接与热处理(非焊接的可无此项要求)
5. 检验、试验与调试(包括制造过程中宏观表面质量检验、尺寸及偏差检查、理化、厚度与硬度检测、探伤、设计验证试验,以及产品最终检验试验、应力测试、产品参数测定、产品放行权规定等)
6. 现场安装质量控制(包括与之配套的现场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卡等)
7. 文件与记录管理(尤其质量记录编制审批、产品档案管理与出场文件管理)
3.2.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记录表格能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并按照所对应的质量体系二级或三级文件一样统一管理、编号,实现标准化、文件化。
3.2.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以及产品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制造加工与安装施工方案、检验检测与试验等技术文件的起草制定,必须履行编写、审核、批准手续。
3.2.6 产品质量控制计划应针对某种特定产品而非泛泛要求,应明确规定适合某种产品特点的质量控制要素与关键控制点(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
3.2.7 生产工艺文件应能覆盖本单位所制造的所有游乐设施产品,并能有效指导制造、安装和检验试验活动。
3.2.8 焊接质量控制文件(有焊接的情况)应包括焊接工艺评定(PQR)、焊接工艺规程(WPS)的验证、分发、使用、修改,焊缝返工的批准及重新检验,主要受力零部件施焊情况记载,重要焊缝的焊工识别等方面的规定。
3.2.9 焊接简单且一般通用材料的受力零部件加工,至少应制定通用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加工程度复杂的受力构件,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PQR),根据PQR制定WPS,焊接工艺文件可以采用通用工艺与专用工艺结合的方式。
3.2.10 制造申请单位的焊接工艺应齐全,应能覆盖制造所涉及的所有材料种类和位置情况的焊接操作(一定材料厚度范围、不同位置焊接,以及异种材料焊接等)。
3.2.11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文件应包括检测方法、无损检测工艺编制批准、操作控制、外委检验试验管理与结果确认(如UT、RT)、报告审核签发、记录/底片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2.12 理化检验方面应有对理化检验管理,理化检验结果确认(外委时)和重复试验的规定。
3.2.13 检验质量控制文件应包括进货检验、制造与安装过程中检验试验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产品最终检验、外委检验试验管理与结果确认(包括无损检测、应力应变测试、理化与金相分析、疲劳试验、热处理等)、检验记录与报告存档,以及具体产品质量控制计划制定等方面内容。
3.2.14 生产设备、工装与仪器仪表及工具管理方面,应包括工装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计量器具和检验试验仪器仪表校准、维护、更换等方面的规定。
3.2.15 应制定对厂内外产品的质量信息进行反馈、汇集分析、处理,以及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或客户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及时解决的文件规定。
3.2.16 生产单位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设立下列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专职责任人员:
1.设计责任人员(设计与工艺)
2.材料责任人员
3.机械加工责任人员
4.焊接责任人员(产品需要焊接的)
5.检验责任人员
6.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7.电气责任人员
8.理化责任人员及热处理责任人员
设计、机械加工、焊接、电气、检验、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与相关专业,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并经考试合格的技术人员。
3.2.17 程序性文件中,应明确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权限、职责与相互关系。这些责任人员应得到有效任命。
3.2.18负责生产的专职人员与负责质量检验的专职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管理者代表)不得相互兼职。
3.2.19 应有焊工资格评定及其记录,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规定。
3.3 生产条件和人员条件
3.3.1厂房设备人员条件必须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规定,厂房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
3.3.2凡采取租赁、联营或借用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厂房场地与设备,必须签订1年以上的长期使用权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凡租赁、联营或借用合同或协议的期限少于一个许可周期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确保在获得制造许可后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书面承诺和具体措施,如厂房场地变更时,应在变更前向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3.3.3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规定基本条件中的关键生产设备和必需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为自有。
3.3.4 凡采取焊接方法制造游乐设施的单位,必须具备满足生产能力要求的切割(数控热切割或相贯线切割机)、成型、坡口加工、焊接(所需各类焊机、焊条烘干箱与便携式焊条保温筒)等设备。
3.3.5 申请单位应具有焊接工艺评定条件。凡自身不具备焊接工艺评定条件的,应通过分包方式委托具有焊接试验室的能力的单位承担;
3.3.6 基本条

件中规定数量和种类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正规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与相关专业,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并经考试合格的技术人员,且是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固定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聘用时间1年以上)。凡聘任合同期限少于一个许可周期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确保在获得制造许可后持续满足人员条件的书面承诺和具体措施。
3.3.7 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是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
3.3.8 A、B级游乐设备生产单位的专业工程师中,根据是否焊接与焊接产品产量情况,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焊接或相关专业,在本单位全职工作,负责焊接的工程师。
3.3.9 规定数量的检验人员中,必须全部为本单位全职工作的固定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检验人员中的工程师必须具备机械、焊接、电气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由不同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不同检验工作。
3.3.10 技术工人中,规定数量的焊工、电工必须是在本单位固定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根据产量情况,每类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60%以上人员为全职工作人员。
3.3.11制造申请单位应具有必要的无损检测条件。凡自身不具备无损检测条件的,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对于产量和焊接工作量较大的,申请单位应至少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表面探伤人员。如产品检验除表面探伤外,还需要UT、RT探伤,质量体系中的无损检测责任人员也应具有UT、RT相应级别探伤资格。无损检测外委的,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人员至少具有
4 评审结论意见通知、整改确认与评审结论报告出具
4.1 评审结论意见通知
4.1.1在工厂评审活动的末次会议上,评审组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鉴定评审情况,出具《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初稿并请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签字。
4.1.2申请单位对现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出书面陈述理由,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后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诉(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30日内)。
4.1.3对于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结论的,评审组可现场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附件6),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
4.1.4 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时,有权向评审机构提出终止评审的建议,经评审机构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受理机构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4.2申请单位的整改确认与结果通知
4.2.1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整改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

不符合项目的整改,并且向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
4.2.2 评审机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采取资料确认的,申请单位应在整改结束后向评审机构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将有关见证材料按以下方式提供:
1.场地、设备等条件的整改见证以光盘、照片、付款凭证及定货合同复印件方式;
2.人员资质条件以资格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以聘用合同复印件方式;
3.体系文件的全面修改应提供再版后(版次应有变化)的质量管理手册的程序文件;若仅对若干局部进行修改,则应提供修改状态变化(例如由0变1)的整个文本文件。修改过的内容应该以黑体字出现,修改后的文本应该附有编制(或修改)、审核、批准手续(手签字)齐全的批准执行通知;
5. 其他类型的整改问题应该以执行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的方式提供见证材料。
5.2.3采取资料确认整改的,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整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判定是否合格并将结果按照规定格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5.2.4 申请单位逾期(六个月)未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按“不具备条件”处理。
5.2.5整改确认方式为“现场确认”的,评审机构在收到“整改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确认。并在确认后按规定时间出具评审报告。
5.2.6 评审结论意见为“不具备条件”,被终止评审的情况,或自第一次评审后6个月未完成整改的,在申请单位重新具备条件情况下,需再次向受理机关提出有关许可申请并经受理后,可重新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5.2.7评审结论意见为“具备条件”(包括复审合格)的,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后出具评审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有关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对于评审或复审结论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6其他
6.1 评审工作前,评审组代表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签订评审合同,就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6.2 为便于制造单位做好评审工作准备,并有利于加快评审工作进度,建议制造单位事先模拟填写大型游乐设施许可鉴定评审记录
,针对填写记录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6.3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中国特检院提出书面申诉,我院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6.4中国特检院将获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制造企业名单在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网站()和中国游

乐设施安全网站()予以公告。
6.5评审小组不接受申请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个人给予评审人员个人的酬金、有价证券和超过规定的礼品和吃住消费等。
6.6注意事项
6.6.1制造单位应直接与游乐设施事业部综合室联系评审业务,避免找特定人员私下联系或指定人员开展业务,以免造成业务受理延误或致使业务处理结果无效;
6.6.2任何工厂评审申请或整改回复信件,应直接写“游乐设施部事业部收”,或个人姓名但带有“公函”字样。凡只书写个人姓名的信件,游乐设施事业部综合室秘书人员可能视为私人信件而不予拆封,由此而影响申请业务受理或不能及时给出检验结论,并可能造成损失的,我院概不负责;
6.7 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应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并承担现场鉴定评审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
6.8 有关游乐设施法规、制造许可评审申请资料(包括制造许可申请表、评审约请函等)等,可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网站/或中国游乐设施安全网/处下载。
关键词: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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