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筑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
建筑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建筑设计是一门集艺术与技术于一体的学科,其成果是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和图纸。
而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创造性和独创性的作品进行保护,确保创作者享有其所创作的成果的法律权益。
在建筑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一、建筑设计的创新性和独创性创新性和独创性是建筑设计的核心要素。
建筑设计师通过对环境、功能需求、美学追求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创造出新颖独特的建筑方案。
这些建筑方案包括多种元素,如建筑外观、结构设计、空间布局等,其创新性和独创性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建筑作品的知识产权类型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筑作品可以分为多个类型,其中包括版权、专利和商标等。
1. 版权:建筑作品作为表现形式的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建筑师创作的建筑图纸、设计说明等都是属于版权保护范畴的作品。
未经建筑师授权,他人不能擅自使用、复制或修改这些作品。
2. 专利:在某些情况下,具有独特技术特点的建筑创新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例如新型建筑结构、建筑材料或施工方法等。
专利保护可确保发明人享有专有权益,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创新。
3. 商标:建筑设计公司或个人通常拥有自己的商业标识,如公司名称、商标或标志。
这些商标对于建筑师来说是重要的资产,需要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三、保护建筑作品的措施为了保护建筑作品的知识产权,建筑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注册版权:建筑师可以将自己的建筑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证明其创作成果的独特性和原创性。
版权登记是维护权益和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
2. 签订保密协议:在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建筑师可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确保设计方案的保密性,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或公开。
3. 建立合同:建筑师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应明确设计方案的归属权,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建立合同可以有效规范双方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
4. 追求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如果建筑师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或修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侵权行为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领域:
1.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剧本、报告文学等。
2. 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工艺美术、建筑设计、装置艺术等。
3. 音乐作品:包括歌曲、乐曲、音乐剧、交响曲等。
4. 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包括舞台剧、杂技、相声、话剧等。
5. 艺术、建筑、摄影创作:包括建筑设计、工艺设计、摄影作品等。
6. 社科、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作品:包括科技论文、学术著作等。
7. 软件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其他描述性文档等。
8. 口述作品:口述的故事、讲演稿、即兴的创作等。
上述是仅列举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一般范围,具体涵盖的作品种类还有更广泛的内容。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著作权归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建筑工程设计中,著作权主要涉及到设计文件的归属问题,即设计文件的版权归谁所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意味着,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对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那么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将归设计单位所有。
设计文件是建筑工程设计的核心成果,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说明书等。
设计文件不仅包含了设计单位的专业技术和创意,也包含了委托人的需求和期望。
因此,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著作权归属有利于保护设计单位的权益。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智力,具有较高的创作价值。
如果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设计单位可能会失去对自己创作成果的控制权,无法享有相应的经济收益和声誉利益。
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可以确保设计单位对自己的创作成果享有合法权益。
其次,明确著作权归属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委托人作为工程项目的业主,对设计文件有使用权和受益权。
如果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设计单位所有,委托人可能会面临无法正常使用设计文件的风险。
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可以确保委托人对设计文件享有合法使用权,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著作权归属不清而导致的纠纷。
此外,明确著作权归属还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合作。
在建筑工程设计过程中,委托人和设计单位是合作关系,双方应当相互信任、积极配合。
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氛围。
总之,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是非常重要的。
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属,以保护各自的权益,促进合作顺利进行。
法律保护建筑设计的原创性
法律保护建筑设计的原创性建筑设计作为一项艺术和科学的综合体,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促进创新和保护设计师的权益,建筑设计的原创性成为了法律保护的对象。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保护建筑设计的原创性,从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法保护建筑设计的原创性著作权法是保护建筑设计原创性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建筑设计作品属于“美术作品”范畴,享有著作权保护。
建筑设计师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来获得法律保护,并享有以下权利:1. 衍生权:建筑设计师在其原创作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演绎、扩展等,可以享有衍生权。
这意味着其他人未经许可不能以修改后的形式使用原作品。
2. 发表权:建筑设计师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设计作品公之于众。
未经设计师允许,他人不得公开发布、展示或利用其作品。
3. 署名权:建筑设计师对自己作品的署名权享有保护,他人未经设计师许可,不得删除或篡改署名。
4. 网络传播权: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建筑设计作品的网络传播越来越普遍。
建筑设计师可以对其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享有法律保护。
除此之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建筑设计师的权利限制,例如合理使用原作品、引用权等。
这些权利和限制的确立,为保护建筑设计师的创意和劳动成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专利法保护建筑设计的创新性著作权法只能保护建筑设计中的艺术创作部分,而无法保护技术创新。
在某些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建筑设计中,专利法成为保护的手段。
1. 外观设计专利:建筑设计中的外观特征,如外观形状、色彩和纹理等,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建筑设计的外观特征,而不是其功能。
2. 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建筑设计在技术上有了新的改进或者创造了新的解决方案,可以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来保护。
虽然专利法保护的范围比著作权法窄,但对于创新性和技术性较高的建筑设计而言,专利法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建筑设计的商业利益除了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建筑设计的原创性提供了保护。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知识产权的价值日益凸显,对于建筑行业来说,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著作权保护在建筑工程中,著作权是最为直接和普遍的知识产权类型。
建筑设计师在设计建筑物时所创作的图纸、模型及其他相关文件,都属于著作权的范畴。
为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建筑设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注册著作权:在设计完成后,及时将设计作品进行著作权的注册,以确保其合法地拥有权益,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可以通过注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建立保密制度:在设计过程中,建筑设计师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限制未经许可的抄袭和复制行为,确保自己的设计作品不会被盗取。
3. 使用水印技术:在设计文件中添加水印,例如设计师的姓名、作品名称等,可以有效防止他人盗用自己的设计。
二、专利保护在建筑工程中,一些具有独创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往往会带来技术和经济上的巨大价值。
为了保护这些发明创造,建筑工程师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 申请专利:对于具有创新性的设计、新颖的工艺或独特的建筑材料,建筑工程师应该主动向相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请专利,确保自己的发明受到法律的保护。
2. 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在与合作方、承包商等进行合作时,建筑工程师应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对于专利技术的保密义务,以避免专利技术被侵犯。
三、商标保护在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公司的商标对于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建筑公司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 注册商标:及时将公司的商标进行注册,以确保其独特性和独占性。
通过商标注册,建筑公司可以在商业活动中合法地使用和保护自己的品牌标识。
2. 加强品牌维护:建筑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品牌维护机制,及时监测市场,发现并打击滥用商标的行为。
四、保护方案的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一些建议来完善保护方案:1. 高度重视保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全员参与的工作氛围。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者:陈惠彬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我国的著作权法已将建筑作品列为著作权保护,这进一步缩小了我国著作权立法与国际著作权立法的差距。
建筑作品有其鲜明的法律特征,世界上许多国家早已明确将其列入著作权保护客体。
最早提出给予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伯尔尼公约》。
我国现在虽然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但是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仍然过于简单。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缺乏可操作性。
甚至很多人仍然停留在将建筑作品归入美术作品的观念中。
本文主要从建筑作品的特征出发,结合“入世”后国内建筑作品著作权制度进展,尝试探讨建筑作品之涵义、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及限制等,力图建立一个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理论框架,为解决涉及建筑作品的纠纷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建筑作品;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001-05作者简介:陈惠彬,男,福建龙海人,厦门大学法学学士,2005年大学毕业后先后就职于大型外企及国企,现就职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主要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一、引言从古代猿人的寻穴而居到现在人类的摩天大楼,人的生存离不开形形色色的建筑。
但是蒙昧时代的修筑石屋、攀枝筑巢都只是为了躲避风雨、防御野兽之用,而且结构都极其简单。
随着人类历史的推进,建筑渐渐突破其基本的实用价值。
建筑不仅慢慢成为建筑师表达起个性思想的载体,甚至成为某种文化的代表。
建筑开始被称为“石头的史书”、“立体的诗”、“凝固的音乐”。
这表明建筑已经包含了物质和精神双重功能。
于是,历史上出现了各个建筑的艺术流派,比如写实的古典主义流派,抽象的现代主义流派等。
一项优秀建筑作品的产生,是一件艰辛的事,它要求建筑师要有丰富的想象力和过人的创造力。
而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正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因此,建筑作品属于智力创造活动,应受到法律保护。
近几年在建筑界不断有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纠纷出现,引起了不少行内人员的关注。
建筑法律知识产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呈现出蓬勃生机。
在此背景下,建筑设计公司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然而,建筑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建筑设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建筑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著作权侵权事实与理由1. 原告设计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建筑方案,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项目中使用了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建筑方案相似的建筑设计。
3.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认为,原告所拥有的著作权合法有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项目中使用了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建筑方案相似的设计,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本案中,原告所拥有的著作权为建筑方案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建筑作品的原创性设计、结构、功能、材料等方面的表现。
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项目中使用了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建筑方案相似的设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项目中使用了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建筑方案相似的设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建筑设计方案保护法规要求
建筑设计方案保护法规要求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设计方案保护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建筑设计方案是建筑师创作的重要成果,代表着设计师的智慧和创造力。
为了保护建筑设计方案的独特性和原创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法规要求。
本文将就建筑设计方案保护的法规要求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法的适用建筑设计方案作为一种创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属于建筑作品的范畴,设计师在创作过程中所表达的思想、创意和形式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任何未经设计师许可的复制、发布、展示、传播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在实践中,建筑设计方案的保护主要通过著作权登记和著作权侵权的追究来实现。
设计师可以通过向相关机构提交著作权登记申请,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一旦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设计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业协会的规范要求除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建筑设计方案的保护还需要行业协会的规范要求。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起着规范行业行为、保护设计师权益的重要作用。
行业协会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要求设计师在进行建筑设计工作时遵守。
其中包括对建筑设计方案的保密要求。
设计师在接受委托进行设计工作时,需要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不将设计方案泄露给第三方。
此外,行业协会还会建立设计作品库,收集和保存优秀的建筑设计方案,为设计师提供参考和学习的资源。
三、竞赛和招标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的保护还涉及到竞赛和招标的规定。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筑设计方案的选择通常通过竞赛或招标的方式进行。
竞赛和招标的规定旨在保证设计方案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同时也为设计师提供了保护的机制。
竞赛和招标的规定通常会要求参与者提交匿名的设计方案,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
同时,规定还会明确竞赛或招标结束后,未被选中的设计方案应该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这些方案应该由竞赛或招标组织方进行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建筑设计方案的商业保密除了法规要求,建筑设计方案的商业保密也是设计师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律对建筑设计创意保护的要求
法律对建筑设计创意保护的要求建筑设计创意是建筑师的灵感与智慧的结晶,是建筑作品的灵魂所在。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的快速传播,建筑设计创意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体现,对于建筑设计创意的保护也有着一定的要求。
一、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意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在建筑设计中,著作权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建筑设计师对其创作的建筑设计享有著作权。
这意味着其他人未经设计师的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展示或修改其设计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使得建筑设计师能够享有其创作的经济利益,并获得对其设计作品的控制权。
此外,专利法也可以用于保护建筑设计创意。
虽然专利法主要适用于发明创造,但在建筑设计中,一些具有独特技术或创新性的设计也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例如,一种新型的建筑结构或者材料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其技术创新。
二、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法主要用于保护商标的独立性和识别性。
在建筑设计中,建筑师的姓名、公司名称或者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来保护。
这些商标的使用可以帮助建筑师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同时,商标的保护也可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建筑师的姓名或标志,以免引起混淆或误导。
三、合同法的保护合同法是保护建筑设计师与客户之间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建筑设计过程中,设计师与客户之间通常会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设计合同中应包含对设计师创意的保护条款,明确设计师对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未经许可的使用、复制、修改等行为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保护使得建筑设计师能够在设计过程中获得合理的报酬,并保护其创意不被滥用。
四、建筑法的保护建筑法是保护建筑设计创意的特殊法律体系。
在一些国家,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师的专业资质要求和责任。
这些法律要求建筑师在设计过程中遵循相关的建筑规范和安全标准,以确保设计作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建筑法也规定了建筑师与其他相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建筑师与承包商、监理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和责任分配。
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该条款明确将建筑作品纳入受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范畴。
建筑作品并不仅限于建筑设计图,还包括建筑物本身。
首先,我们来深入了解建筑作品的定义。
建筑作品不仅仅局限于设计图纸,它还涵盖了实际建造的建筑物。
这是因为建筑作品不仅仅是视觉上的艺术,更是实际的空间构造和功能实现。
每一座建筑物都是设计师独特思想和创意的结晶,它们通过结构、材料、色彩、比例等多个方面展现出独特的审美和艺术价值。
其次,建筑作品不仅仅包括外观设计,还涉及到内部空间的设计。
一座建筑不仅仅是外观的美观,更重要的是内部空间的功能划分、流线设计等。
这些内部设计同样体现了设计师的独特创意和思考。
因此,无论是外观还是内部,都属于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著作权法对于建筑作品的规定并不仅限于住宅或商业建筑。
无论是公共建筑、纪念碑、雕塑还是桥梁等,只要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建筑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确保了设计师和建筑师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鼓励他们在创作过程中发挥更大的创新和想象力。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一些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修改或使用,以及一些基于历史、文化或科学目的的使用等,这些情况下对建筑作品的修改和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但这些例外情况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以确保不会对设计师和建筑师的权益造成不当侵害。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为:实际建造的建筑物以及相关的建筑设计图和模型。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设计师和建筑师在建筑领域的创新和创造力,确保他们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同时,通过明确建筑作品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也有助于鼓励更多的设计师和建筑师投身于建筑创作中,推动建筑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在建筑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设计师们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和创新,他们的设计成果是他们的智力财产。
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和鼓励创新,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地保护这些知识产权。
一、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的定义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是指建筑领域中的原创性和创新性的设计成果,包括建筑设计图纸、设计方案、设计报告等。
这些设计成果是设计师的智力创造,享有著作权,并可以申请专利和商标保护。
二、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的价值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设计师和设计机构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设计师进行创新。
设计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和设计,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们的努力可能会被他人轻易地复制和使用,这会严重打击设计师的积极性。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为设计师和设计机构带来经济利益。
通过专利保护,设计师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占自己的设计成果,从中获取经济回报。
此外,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设计师还可以将自己的设计成果进行授权或转让,进一步扩大其经济收益。
三、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1. 著作权保护建筑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方案等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设计师可以通过向相关著作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获得著作权保护。
在申请著作权保护时,设计师需要提供详细的设计资料,并在作品上加上著作权标记,以证明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2. 专利保护某些独特的建筑工程设计创新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设计师需要向专利管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设计说明和图纸等资料。
专利保护可以确保设计师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创新成果,并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3. 商标保护设计机构可以将自己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商标,以确保其在市场上的识别度和权益保护。
通过商标保护,设计机构可以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设计师和设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增强设计创新能力。
建筑工程中的设计版权与知识产权
建筑工程中的设计版权与知识产权在建筑工程领域中,设计版权和知识产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建筑设计师、工程师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中的设计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定义、保护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设计版权的定义和保护1.1 设计版权的定义设计版权是指对于建筑设计作品的独立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覆盖了建筑的外观形象、空间布局、建筑构造等方面的原创作品。
设计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建筑图纸、设计方案、模型等。
1.2 设计版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国际上的著作权法规定,设计版权的保护范围是对于建筑设计作品的原创性表现的保护。
该保护范围可以延伸至建筑图纸、设计过程中使用的软件和工具等方面。
1.3 设计版权的保护期限根据国际上的著作权法,设计版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在这段期间内,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对该建筑设计作品进行复制、展示、演绎等行为。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保护2.1 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在建筑工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标等。
2.2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建筑设计中的创新理念、工艺技术、产品材料等方面。
例如,某一独特的建筑施工技术可以通过专利的形式得到保护,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
2.3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权益有所不同。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商标的保护期限则是根据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设计版权和知识产权在建筑工程中的问题3.1 建筑设计的原创性难以界定在建筑设计过程中,特别是在创意提炼阶段,原创性成为了一个主要的问题。
由于设计灵感的多样性和相似性,如何确定某一设计是否具有足够的独创性是一个挑战。
这给设计版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3.2 设计侵权的难以监管建筑设计作品的复制和模仿在建筑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试论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一
建筑作品的创作是一个艰难的智力活动 , 其过 程是十分复杂的, 它要求设计师不仅具有相当的专
、
建筑 作 品著作 权保护 的必要性
业技术水平 , 同时还要具有较高的艺术修养 、 丰富 的想象力。一个优秀的设计作品应是外形独特 , 布
8 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是在受建筑师支配的非创造性劳动 , 所以 力创作活动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 专利法中的新颖 替代的 , 性和创造性不被建筑设计所满足 , 所以建筑师运用 他们不是著作权人 。
著作权法来保护 他们 的设计 , 同时, 著作权取得具 有广泛性和 自动性 , 可以更充分、 全面的保护建筑
上个世纪才开始。《 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 起 来 , 形成 自己 的方案 去投 入建 设 ; 外 , 此 一部 分建 ( 以下简称 《 伯尔尼公约》 )在 10 年的柏林文本 筑设计师盲 目照搬经典建筑, 98 而从不考虑该项 目 是 否 与 周 边 环境 相 协 调 ; 医 院须 建住 院 楼 , 某 院方 领 中, 明确的条款将建筑作 品作为 自己保护 的“ 用 作 品” ,而法律上的建筑作品与建筑学上 的建筑作品 导开会决定将全 国获奖的设计方案拿来直接建在
围内形成 了对建筑作品的两种立法模式 : 一种规定 方案 ; 中途更换设计单位 , 在未经原设计单位许可 建筑作 品仅指建筑物 , 而另 一种规定建筑作 品除了 的情 况下 , 采 用 原设 计 单 位 的设 计 图 ; 经原 设 仍 未 包括建筑物以外 , 还包含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 计单位同意 , ” 。 对建设项 目 进行改扩建等等。
如何保护建筑作品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是建筑师和设计师必须重视和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阐述如何保护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措施,以帮助设计师和建筑师维护他们的知识产权。
一、建筑作品的著作权简介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建筑作品享有的法律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建筑作品属于艺术作品的范畴,享有与其他艺术作品相同的权利保护。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创作性、独创性和固定性。
这三个要素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同时满足才能宣称拥有著作权。
二、如何保护建筑作品的著作权1. 注册著作权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最好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注册。
这样一来,建筑师和设计师可以确保自己的作品在法律上受到充分的保护,并能在产权争议中有更强的地位。
在申请注册时,应提供详细的建筑作品描述,包括平面图、立面图、构造图等,以便能够准确界定该作品的范围。
2. 版权声明在建筑作品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效果图等相关文件中加入版权声明是非常有效的保护措施。
版权声明应明确表明该设计文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授权不得复制、修改、传播等。
这样可以提醒他人尊重著作权,同时也为设计师在版权纠纷中提供有效的证据。
3. 保留设计稿和备份建筑师应保留好自己的设计稿和备份文件,以证明自己是该建筑作品的创作者。
设计稿可以是手绘的草图、设计概念图、初步构思,以及后续的设计演变和修改记录等。
备份文件可以是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图片、视频等。
这些都可以为维护著作权提供必要的证据。
4. 合同约定在与业主、开发商、承包商等相关方签订合同时,建筑师应特别关注版权条款。
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建筑师对其设计的著作权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同时规定相关方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修改、复制、传播等。
如果需要,可以要求相关方签署不侵权保证书,以确保法律权益的得到保护。
5. 建立防护措施为了保护建筑作品免受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侵权行为,建筑师可以采取一些实质性的防护措施。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探析
环境和人文环境 的统一组织和处理, 使建筑既有实用功能, 又达到人们 审美要求 的一种综合性 的艺术形式。因此 , 建 筑物不仅具有实用性 , 也具有艺术性。建筑物 的外观表达
了 建筑 设计 师 一 定 的美 学 构 思 , 是 其 智 慧和 汗 水 的结 晶。
二、 建 筑 作 品 著作 权 保 护 的范 围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 ( 以下简称 《 著作权法》 ) 于 1 9 9 1 年 6月 1日起生效 , 但其 并未将建筑作品列为保护对 象, 只是在 相应 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美 术作 品作 了扩 大解释 , 将 建筑作 品包括在美术作品的名 目之 下。 我 国于 1 9 9 2年 1 0月加入 了 《 伯尔尼保护文 学和 艺术 作品公约》( 以下简称 《 伯 尔尼 公约》 ) 。《 伯尔尼公约》 第2 条 明确规定 : “ 建筑 以及与建筑有关的插图、 地 图、 设计图、 草 图和立体作 品为保护对象。 为 了与 《 伯尔尼公约》 衔接 , 也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我国于 2 0 0 1 年修改了 《 著 作权 法》 。其在作 品分类 中将美术 作品、建筑 作品同列为第 4 项, 即将建筑作品从美术作品中分离出来 , 单独成为著作权 的客体 。n 这次修 改 《 著作权法》 之所 以正式使用 “ 建筑作 品” 的提法 , 主要是按照《 伯尔尼公约》 关于保护客体的相关
规定, 使 我 国法 律 与 国 际条 约 的规 定 相 协 调 。
建筑作 品的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 的问题 , 不但涉及建 筑图纸和模型, 还涉及依据图纸和模 型建造的建筑物。 2 0 1 2 年修法 以前 , 我 国《 著作权法》 语境下的建筑作 品并未将建
建筑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筑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筑工程设计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设计师在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然而,设计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图纸、设计方案等——是设计师的知识产权作品。
为了保护设计师的劳动成果,确保其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版权保护在建筑工程设计中,版权是最主要的知识产权形式之一。
根据《著作权法》,设计师的设计成果在一经创作完成时即自动获得法律保护,无需另行登记或申请。
因此,设计师可以享有对设计成果的复制、发行、展示、演绎等一系列权利。
要保护建筑工程设计的版权,设计师首先应在设计成果上标注版权声明,明确对其享有著作权。
其次,设计师需要妥善保存设计文件,确保证据可靠。
另外,若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设计师的作品,设计师可以通过起诉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商标保护在建筑工程设计领域,建筑设计公司通常拥有自己的商标。
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识别来源和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建筑设计公司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其商业标识。
为了保护商标的权益,建筑设计公司应尽早进行商标注册,确保独占使用权。
此外,建筑设计公司还可以通过监测市场,发现并打击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专利保护在建筑工程设计中,涉及到的技术发明和创新设计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是一种对发明创造的临时垄断权,它为设计师提供了对其技术成果的独有权益。
要获得专利保护,设计师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保持其技术成果的保密性。
在专利申请被授予后,设计师可以享有对其发明的专有权利,并有权阻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制造或销售与发明技术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四、保密协议除了上述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外,建筑工程设计师还可以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可以保护设计师的商业机密和专有技术,防止其被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保密协议应明确规定涉及保密的信息范围、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作伙伴在签署保密协议后,将对设计师所提供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确保其不会泄露给第三方。
著作权法建筑作品的人身权
著作权法建筑作品的人身权日期:•著作权法基本概念及适用范围•建筑作品人身权概述•建筑作品署名权•建筑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建筑作品发表权和收回权•著作权法在建筑领域应用案例分析目录CONTENTS01著作权法基本概念及适用范围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定义著作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征,是一种知识产权。
著作权特征著作权定义与特征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
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及范围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建筑作品定义建筑作品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
建筑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发行、展览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建筑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建筑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地位02建筑作品人身权概述指作者对其创作的建筑作品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与作者人身密切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剥夺性。
人身权定义与特点人身权特点人身权定义作者有权在建筑作品上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禁止他人冒用或盗用其署名。
署名权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建筑作品,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其进行歪曲、篡改或其他形式的改动。
修改权作者有权保护其建筑作品的完整性,防止他人对其进行割裂、肢解或其他损害行为,维护作品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建筑作品人身权内容建筑作品人身权与其他权利关系建筑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但又有一定联系。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独立的、原创的表达形式所享有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
首先,文字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对象之一。
这包括书籍、报纸、杂志、诗歌、小说、散文等文学作品。
著作权保护使得作者可以独立决定他们的作品如何被使用,例如出版、翻译、传播等。
其次,音乐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保护。
这包括歌曲、交响乐、器乐作品等。
著作权保护使得音乐创作者可以控制他们的作品的录制、演奏、发行等权利。
艺术作品也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
绘画、雕塑、摄影等艺术创作都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著作权保护使得艺术家可以决定他们的作品如何展示、展览以及是否可以进行商业性的利用。
戏剧作品,包括剧本、舞台剧、音乐剧等,也享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使得创作者可以控制他们的作品的演出、改编、录制等权利。
电影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领域。
包括电影剧本和电影的表演、导演、摄影、音效等方面。
著作权保护使得电影制作者可以控制他们
的作品的发行、播放、改编等权利。
除此之外,建筑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保护。
这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蓝图等。
著作权保护使得建筑师可以决定他们的作品如何使用和改变。
总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多个领域的创作。
通过著作权保护,创作者可以获得对他们作品的独立权利,并且可以决定他们作品的使用方式,从而保护他们的权益。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设计方的权益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设计方的权益在建筑行业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设计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施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确保设计方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
1. 介绍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建筑设计中的原创思想、技术方案、创新设计等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复制、篡改等侵犯。
2. 法律保护措施2.1 著作权保护设计方在建筑设计中产生的图纸、模型、文字说明等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
施工单位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设计方的作品,将构成侵权行为,设计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责任。
2.2 商标注册保护设计方可以将其标识、名称或商标在建筑产业进行注册保护,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使用不被他人冒用。
注册商标可以有效地保护设计方的声誉与知名度,以防止侵权行为。
2.3 专利保护对于设计方的创新技术、发明专利等,可以在合适的时机进行专利申请,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在施工中的使用需要授权,未经授权使用将构成侵权行为。
3. 合同保护措施3.1 非披露协议设计方可以与施工单位签订非披露协议,以明确施工单位在使用设计方的技术资料时的保密义务,防止知识产权泄露或未经授权使用。
3.2 知识产权转让协议设计方与施工单位可以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对于设计方的知识产权的权益归属,确保设计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4. 技术保密措施设计方在施工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技术保密措施,比如限制施工单位对设计方的技术文件的查看权限,限制特定人员的接触,避免技术信息泄露。
5. 争议解决机制在保障设计方的权益时,也需要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维护设计方的权益。
6. 提高法律意识设计方和施工单位都应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设计方可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及时申请相关的保护措施;施工单位也要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并保护设计方的知识产权,以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
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房屋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房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房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房屋知识产权概述1.房屋知识产权的概念房屋知识产权是指与房屋建设、设计、施工、使用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房屋建筑作品、建筑专利、建筑技术秘密、建筑商标、建筑地理标志等。
2.房屋知识产权的特点(1)依附性:房屋知识产权依附于房屋本身,与房屋的物理形态密切相关。
(2)综合性:房屋知识产权涉及多个领域,如建筑学、工程学、艺术学等。
(3)地域性:房屋知识产权受地域限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4)专有性:房屋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权。
三、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1.房屋建筑作品(1)房屋建筑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建筑作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房屋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
(3)房屋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建筑专利(1)建筑专利是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建筑技术方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建筑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建筑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
3.建筑技术秘密(1)建筑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建筑技术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建筑技术秘密享有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建筑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权利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4.建筑商标(1)建筑商标是指用于区分不同建筑企业或产品的标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建筑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引言在1990年12月1日以前,美国著作权法对非实用性建筑纪念物以外的建筑物设计,没有提供明确的保护。
自该法生效之日,包含“建筑作品”著作权能力规定的立法开始实施。
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法(下称建筑作品法)修正了1976年的著作权法,以满足美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签字国义务的要求。
这部新法创立了受保护对象的独立类别,限定为: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物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设计图。
作品包括设计要素和空间的安排与组合以及全面形式,但不包括个别的标准特征。
解释建筑作品法提供保护的范围的判决只有少量报道。
到目前为止,法院一直适用有效性、侵权及损害的传统理论处理关于建筑作品的案件。
虽然如此,鉴于国会和版权局规定的限制,从业者应当认识建筑方案和设计图保护的历史发展,以预测在第102条(a)款(8)项下建筑作品可获得保护的范围。
二、对建筑方案和设计图保护的历史发展在著作权法的前200年和伯尔尼公约的前100年间,美国不承认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790年的著作权法对地图、图表和著作提供著作权保护。
至1870年,受保护对象的目录已被扩展至意图作为纯艺术作品被完成的图案、模型或者设计。
1909年著作权法将受保护对象重整为十一类,包括“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模型或者设计”以及“具有科学性或者技术性的设计图或者塑造作品”。
1976年的著作权法进行了整体修订并创设了七类符合保护条件的法定对象,且为列举类别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下了定义。
在1988年,伯尔尼公约施行法对“图画、地理及雕塑作品”的限定加上了一条“建筑设计”的附注。
不管怎样,直至建筑作品法之前,建筑作品不像非实用性建筑纪念物那样在联邦著作权法下被明确地保护。
解释著作权法下作品可获得保护的范围的第一个重要案件,是最高法院审理的Baker诉Selden案件,最高法院在该案中作出了里程碑性的判决。
2关于此案,法院表示了此种忧虑:如果著作权的保护扩及于作者著作中表达的思想,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将会重叠。
法院解决这一问题是借助现在众所周知的“思想/表达”(“idea/expression”)分立理论实现的,也就是说,著作权保护只能扩及于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的运用。
任何过大的保护将会侵犯专利权法替思想与方法的保护所建立起来的独占领域。
在通常情形下,建筑师的建筑物设计将不能满足专利权法所强调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thedemandsofnoveltyandnonobviousness)。
相伴而来的是,建筑师转而求助于著作权法来保护他们思想的表达形式。
对建筑师们而言,Baker案中代表的问题是,建筑方案的经济价值不在于复制和出卖该方案的排他性权利,而在于以表达在该方案中的思想建造建筑物。
尽管1909年的著作权法承认建筑方案与方案中描绘的结构在法理方面的区别,前者是受保护的,后者则不受保护,但法院继续力主在前述Baker案中预言的“思想/表达”分立主张。
在ScholzHomes,Inc.诉Maddox一案中,第六巡回法庭以正式意见宣告,如果严格地解读,Baker一案“看来允许(同样的)建筑物的建造之外也允许(复制)方案的制造。
”原告Scholz在广为散发的小册子中公开了一种水平分离式住宅的设计,并且在建筑商大会上展示了其模型。
Scholz对涉及其住宅的小册子和建筑方案均获得了著作权登记。
在该诉讼中,Scholz声称被告住宅主从其小册子上复制了设计图而生产出侵权的设计方案,然后将该方案用以建造房屋。
作为回应,被告方声称其建筑师只是使用了与Scholz的设计相似的一张粗略草图来为其房屋准备方案。
审理Scholz案的法庭通过找出小册子登记的目的-在于“作为广告媒介来保留(小册子的)价值,因此不是给予(Scholz)复制其方案的独占权”,从而避开了在此种场合判定Baker一案的效果。
法庭关于Baker 案允许复制方案的制造的建议,借助于其发现没有证据表明Scholz登记的方案在被告房屋的设计或者建造中被运用-与此相反,登记了的小册子含有被复制的设计图-得到了解释。
3甚至在1976年的著作权法之下,法院-尤其是第六巡回法庭-继续寻求Baker 一案中宣称的“建筑方案存疑”(“Problematicforarchitecturalplans”)原则。
在RobertR……JonesAssoc.诉NinoHomes一案中,第六巡回法庭阐明:如果Baker一案被加以严格地适用,并且(1976年的)著作权法被解释为只是禁止他人出卖享有著作权的方案,而不是禁止他人使用该方案建造其他建筑物,那么,法律将不能提供下述目的所要求的必要保护,即给予建筑师充分刺激以创造新的建筑设计。
反之,给予在建筑方案中享有著作权的人阻止他人建造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建筑方案所描述的建筑物实质相似的建筑的权利,而不要求其证明其设计不只是原发作品而且是新颖的,那么将给予建筑师没有正当理由的垄断权利,结果是住房和其他建筑物的成本将会不必要的上升。
虽然1976年的著作权法全面地修订了1909年的著作权法,但在以下问题上并未做什么事情,即解决建筑方案本身与方案和设计图所描绘的构造物之间的区分问题。
因此,在1976年的著作权法之下,在提供给建筑方案保护的正当范围问题上,法院是不太有把握的。
按照1976年的著作权法,提供给建筑方案的著作权保护是受限制的,因为“此种保护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作品形式的某种特殊资格”。
限制之一是:[第17条]对在描绘有用物品及此类作品中享有著作权的人,在描绘的有用物品的制作、发行或展示方面,不提供比1977年12月31日生效的法律下所给予此类作品的更大或更小的权利。
法律的“有用物品”除外条件,使其被排除于享有著作权的“具有一种固有实用功能而不只是仅描绘物的外表或传达信息”的图画、地理或雕塑作品之外,除非物品的设计“结合了图画、地理或雕塑特征,此种特征可与物的实用性方面分离识别,并且能够独立存在。
”4虽然建筑物方案在法律之下不属有用物品,但由这些建筑方案所描绘的建筑物明显是有用物品。
1976年著作权法实施之后,法院发现将建筑方案方面的著作权保护扩及于阻止暗含构造物的复制是困难的;无论如何,他们倒没有发现这是不可能的。
尽管Baker一案和第113条(b)款的限制(为此种扩展保护)设置了障碍,然而甚至在建筑作品法之前,有的法庭已将建筑方案方面的著作权保护扩展至暂时地禁止基于侵权方案的房屋的建造。
Demetriades诉Kauffman一案的被告与建筑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建造与原告的设计属“实质相似设计”的房屋,并提供给建筑师一套未经授权的原告的建筑方案。
该建筑师完全追随该方案制定了被用来建造房屋的方案。
认定侵权存在,审理Demetriades一案的法庭试图形成一项有意义的禁令,但却被原告可得禁令救济的程度难住了。
(如果)法庭反对认定以未经授权建筑方案的复本为基础的房屋建造构成侵权,随之而来的那就是拒绝禁止该房屋的建造。
取而代之,法庭禁止被告进一步地依赖任何侵犯原告方案的复本并且没收了被告占有侵权方案。
当然,此项判决的真正重要意义是有效地阻止房屋的建造,直到由被告设计出新的方案并且该方案得到地方政府建筑当局的核准。
有了适当的建筑作品法,著作权法现在就能为法庭永远地禁止侵权建筑物的建造提供机会。
三、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法的立法历史在伯尔尼公约施行法的制定中,国会关于加入伯尔尼公约采取了一种“右倾”(“minimalis”)的态度。
5来自受人敬畏的版权当局的证据表明,在右倾态度之下可能不强调对建筑作品的法定保护。
专家们辩称,明文保护建筑作品是不必要的,因为著作权法为建筑作品提供了伯尔尼公约第2条(1)款要求的充分保护。
为评价专家的建议,众议员卡斯塔米(Kastenmeier)请求版权局研究情事并报告其对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
在1989年6月,版权局提出了一项长达226页的报告,在报告中其总结道,对建筑作品的明文保护是伯尔尼公约所要求的并且著作权法应被修改以使明确地提供此种保护。
6在1990年2月7日,作为对版权局报告的回应,众议员卡斯塔米引介众议院第90号议案来修改著作权法,该议案将建筑方案作为一种独立对象类别包括在内。
认为对建筑作品的特殊保护是确实必要的,以便“将美国法放在不容置疑的与我们对伯尔尼公约义务一致的位置”。
众议员卡斯塔米提出该法案为“重要的立法,因为建筑作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中心作用,它不仅是遮风挡雨的手段和发明,而且还是艺术作品”。
他进一步解释道,该法案“意图涵盖建筑师的艺术表达”而不“包括建筑的手段或者由标准特征构成的纯粹功能性要素,比如平常的入口、拱廊、窗户或者屋顶。
”不管怎样,众议员卡斯塔米离开了确定建筑作品的著作权能力保护范围的问题,而转到“版权局或者法庭”将会“对由特殊构造物展现的建筑作品中创造性的特殊性质进行股价的讨论。
”由众议院第90号议案最早提出的“建筑作品”的定义是,“体现在建筑物或者构造物之中的建筑物设计或者其他三维结构。
”该项定义清楚地表明,受保护的对象是被建筑的设计,而不是在建筑方案、设计图、模型或立视图中描绘的设计,通过在第102条(a)款下创立一类新的对象,国会意图在于使建筑作品不在适用于图画、地理或者雕塑作品的区分标准下被衡量。
无论如何,众议员卡斯塔米和委员会告诫道,在评估著作权能力过程中,版权局及法庭不应忽略功能性。
一项两层步骤的功能性调查应予考虑。
第一,考量一项建筑作品,以确定授权保护的整体外形体现了原始的艺术因素与否。
如果是这样,将作出第二步调查,也就是说,艺术因素的体现是否是功能性拘束的要求在作品设计上的表现。
如果要保护的艺术因素不是由“纯粹的功能性所要求的,作品应受保护。
”在1990年3月14日,众议院下属委员会-知识产权及行政司法委员会,在议会举行了法案听证会,众议院第90号议案被政府听证人和建筑师们很好地接受并且被认可。
著作权登记人罗尔夫。
欧曼(RalphOman)赞同支持者们的意见,但尽管如此,他还是列举了存于立法中的大量模棱两可之处,包括:(1)什么是保护的标准?和(2)思想、方法以及程序的著作权法例外如何适用于建筑?美国建筑师协会(AmericanInstituteofArchitects)极力主张仔细地考虑众议院第90号议案中的术语“设计”。
“建筑师”,美国建筑师协会解释道,“应当从未经授权地复制他们的全部设计方面受到保护,包括建筑物的形状、空间安排以及要素的特殊选择和安排,……(但不包括)建筑自身应当具备的标准特征。
”众议院第90号议案被作为众议院第5498号议案的第3条进行了重新修整,而且包括了大量重要的变化,以回应所收到的批评意见。
“建筑作品”的定义被修改成“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物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