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力)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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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
力)管理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5.03
•【文号】
•【施行日期】1994.05.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力)管理
的规定
(1994年5月3日)
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加强对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力)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力)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1、国有重点煤矿的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力),应由煤矿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通过鉴定提出报废(核销能力)的申请,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呈报。
(1)矿井(露天)报废(核销能力)
设计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露天矿(含120万吨/年),当剩余可采储量为20%左右,且无进一步扩大储量的可能时,即进入收尾阶段,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煤炭部批准。
设计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露天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审批,报煤炭部规划发展司备案。
(2)选煤厂报废
设计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上(含60万吨/年)选煤厂报废(不包括简易选煤厂),由煤炭企业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煤炭部批准。
设计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的选煤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审批,报煤炭部备案。
2、国有地方煤矿、乡镇集体煤矿及其它煤矿的矿井(露天)、选煤厂的报废(核销能力),其审批程序和要求,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审批报废(核销能力)的矿井、选煤厂,应在年终将报废(核销能力)的日期、批准文号及产权归属,一并汇总报煤炭部规划发展司备案。
二、申请矿井(露天)报废(核销能力),要报以下资料:
1、矿井(露天)报废(核销能力)申请报告书,内容包括:矿井地质情况(井田位置、范围、地质构造,可采煤层及煤质,水文地质、瓦斯、地温、地压及岩移破坏,矿井储量);矿井建设及开采情况(建井及生产,资源回收、采探对比及回采率核实,残存煤量);矿井报废理由;矿井报废后对地面影响的善后处理;固定资产及人员的安置意见。
2、矿井(露天)报废(核销能力)的附图:
(1)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比例尺为:1:2000-1:5000。
(2)井上下对照图,比例尺1:2000-1:5000,图上除表示出井
上下的一切设施、建筑物外,还应在图上标明报废(核销能力)矿井(露天)的井田技术边界。
(3)分层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尺1:1000--1:2000,图上除表示报废(核销能力)矿井(露天)的一切采掘工程外,还应将邻井100米以内的采掘情况表示出来。
(4)工业广场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
3、矿井(露天)报废(核销能力)鉴定表。
三、申请选煤厂报废要报以下资料:
1、选煤厂报废报告书,内容包括:选煤厂概况,原料煤矿井简况,选煤厂建设及生产情况,选煤厂报废理由,入选本矿区或外矿区来煤的可行性,炼焦煤选煤厂报废后产量接替情况。固定资产处理及人员安置意见。
2、选煤厂报废的附图:
(1)选煤厂平面图:
(2)选煤厂在矿区范围内及交通位置图。
3、选煤厂报废鉴定表。
四、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力)报送资料份数。
1、由部审批报废(核销能力)的矿井(露天)、选煤厂,其报废申请报告书、附图和鉴定表,应各报部一份。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审批的矿井(露天)、选煤厂,其报部备案的资料应与报部审批的资料及份数相同。
五、凡报部审批或报部备案的报废(核销能力)矿井、选煤厂,必须在计划报废(核销能力)日期前一年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废(核销能力)的报告。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