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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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三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6]2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7
【实施日期】2016.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三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
的通知
(合政办〔201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
《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金融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安全运行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7日
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合发〔2016〕5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精准扶贫工作力度,强化资金投入和监管,提高资金绩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扶贫投入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
(一)建立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市本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有脱贫任务的县(市),应按照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县(市)财政应按照脱贫攻坚任务需求,将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予以保障。省级分配市县两级的新增地方债,优先用于脱贫攻坚。
(二)加大清理收回可统筹使用的财政存量资金对扶贫投入。市、县(市)两级政府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用于脱贫攻坚。对其中可统筹使用部分,确保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三)统筹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聚焦脱贫攻坚。部门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应优先投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四)加大区域扶贫协作帮扶资金投入。2016-2020年,开展区域扶贫协作帮扶工作的区、开发区,每年预算安排的财政帮扶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五)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扶贫投入。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省脱贫攻坚政策对接,争取上级财政加大对我市脱贫攻坚支持力度。
二、加大统筹整合力度,推进扶贫资金、项目、政策和资源整合
(六)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清单。各县(市)梳理统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编制财政扶贫资金清单,对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月5日前将扶贫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七)整合各类扶贫资金、扶贫项目、扶贫政策和扶贫资源。除各种补贴给农民个人的资金、救灾资金及其他国家规定有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外,以县(市)为平台,将中央、省、市、县(市、区)安排的扶贫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以及财政撬动的社会资金等各类资金,整合集中使用,聚焦投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各部门现有的普惠性涉农项目,在政策无特别规定前提下,加大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倾斜力度,特惠用于脱贫攻坚。以《合肥市农村脱贫攻坚行动计划》为引领,将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各项政策与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等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发挥各类政策的综合叠加效应。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市场、企业和社会资源,聚焦脱贫攻坚,营造全社会关注扶贫、参与扶贫、支持扶贫、合力攻坚的浓厚氛围。
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构建扶贫资金精准导向机制
(八)创新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机制。对扶贫项目原则上实行因素法分配,进一步下放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县(市)更多自主权,增强县(市)统筹能力,使扶贫资金投入更加精准高效。
(九)创新资产收益脱贫机制。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增加贫困村和贫困户收入,助力脱贫增收。
(十)创新脱贫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保障水平,从2016年起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市定指导线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提高到国家扶贫标准以上,逐步缩小
城乡低保和五保补助标准的差距。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研究开展贫困人口医疗补充商业保险试点,减少因病致贫家庭实际医疗支出。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对已经脱贫的农户和已经出列的贫困村,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确保脱贫农户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出列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四、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推动扶贫项目早实施、早见效
(十一)统筹使用资金。扶贫部门统筹使用的专项扶贫资金、区域扶贫协作帮扶资金等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须主动会商同级扶贫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市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预算批复后30日内,会同市扶贫办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各县(市)应在收到市级资金30日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应同步上报市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十二)严格资金拨付。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十三)加快支出进度。各县(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十四)盘活沉淀资金。对县(市)滞留1年以上的扶贫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通报县(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收回资金,另行安排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五、加快财政扶贫资金制度建设,严格资金监管,提高资金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