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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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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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归责的发展史上,自罗马法以来,均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大工业发展的结果。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剧增,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受到严重损害,而在这些情况下,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几乎不可能,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照顾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它在推定加害人与受害人的不平等地位的前提下,力图以法律上的衡平来矫正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之过错在所不问,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也做了确认,该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术语,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它在性质上已不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含义,因为任何法律责任都以过错为基础,从而体现法律责任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和教育的作用。因此,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对侵权责任的教育制裁等职能的否定,因而不具备侵权责任原有的含义,其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无过错责任具有几下几个特征:

(一)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即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和《侵权责任法》第7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确定侵权责任就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同时,无过错责任亦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不可抗力为过错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都受到限制。

(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并无过错或有无过错在所不问,惩罚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标,而只能保留其补偿功能。

(四)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当损害后果和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侵权责任即可构成。有因果关系者,构成侵权责任,无因果关系者,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相关责任原则之比较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虽都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根据,而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不是对于具有“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在于对致害行为道德上的非难和法律上的制裁。(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不负举证责任,除了法定抗辩事由以外,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应对加害人主观上

有过错负举证责任。(4)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是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的,大都是限额赔偿;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且对财产损害一般全额赔偿。(5)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通常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特别责任的各种场合,通常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在民法上,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自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即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都不负举证责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是以惩罚过错而是以补偿损失为归责的目的,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公平责任不是—个归责原则,其理由有三:一是《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公平责任是归责原则;二是公平责任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且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行为;三是在实践中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赔偿纠纷并非一律适用这个规则H。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它独立地调整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2)公平责任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双方当事人都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也应对此予以认定;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则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即加害人主观上既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但都不影响其承担责任。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加害人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也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对此也无须予以认定。(3)公平责任的适用并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其适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4)公平责任存在分担损失的问题,其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裁量;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不存在分担损失的问题,其赔偿范围由法律规定,且常常有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5)公平责任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决定责任归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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