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修订指导思想解读(ppt 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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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法》 修订的指导思想
➢ (一)依据《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 并保持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 (二)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审 计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 (三)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需要, 及时总结我国审计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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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法》 修订的指导思想
➢ 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 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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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修改,主要有两点考虑:
➢ 第一,以“国有资本”取代“国有资产”,在概念上 更严谨、更科学
➢ 第二,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 构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是适应我国国有金融机构股份 制改革的需要
机关的授权依法实施审计监督职权 ➢ 第二,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义务表现为,接受审计
机关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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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健全审计监 督机制所作的修改
(四)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 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 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 第四,具体如何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 融机构进行审计,授权由国务院规定
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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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主要是适应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需要 ➢ 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两点: ➢ 第一,接受审计监督的事业组织,包括国家事业组
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 第二,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进行审计,
应当是对其所有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 第一,“审计特派员”容易被理解为担任特派员职 务的自然人,这不利于审计执法
➢ 第二,“审计特派员” 不能涵盖目前审计机关已经 设立的派出机构
➢ 第三,从立法的严密性考虑,必须完善设立派出机 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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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 第一,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职权表现为,根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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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解这款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 第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含义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存在的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 的行为,作出符合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审 计机关可以采取的具体处理处罚措施和种类)
➢ 第二,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 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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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完善审计监 督职责所作的修改
(二)调整了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 ➢ 现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
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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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修改的主要考虑: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 的深入,建设项目投资主体、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 纯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对减少,但这些多元化投 资的建设项目可能占有、使用大量的政府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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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修改主要有三点考虑:
➢ 第一,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预算审查 和预算执行监督职责
➢ 第二,有利于在现行审计体制框架内,加强人大及 其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第三,将ຫໍສະໝຸດ Baidu计和人大监督有机结合,督促被审计单 位及有关部门认真纠正、严肃处理审计查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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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研究和借鉴国外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 逐步完善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
➢ (五)坚持与时俱进与保持稳定相结合,在保 持稳定中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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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健全审计监 督机制所作的修改
(一)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 计决定的法律依据
➢ 增加一款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法》 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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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法制司 王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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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订起草小组成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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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审计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二、为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所作的修改 三、为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所作的修改 四、为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所作的修改 五、为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所作的修改 六、修订后《审计法》的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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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健全审计监 督机制所作的修改
(二)进一步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 增加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 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 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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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健全审计监 督机制所作的修改
(三)为适应审计派出机构形式的变化,将 “审计特派员”改为“派出机构”
➢ 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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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修改主要有三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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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 第一,审计的范围包括完全由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
为主的建设项目 ➢ 第二,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预算执
行情况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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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完善审计监 督职责所作的修改
(三)规定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 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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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这一款主要:为完善《宪法》和《审计法》 确立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保障审计监督 的独立性,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 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并保证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 具备一定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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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完善审计监 督职责所作的修改
(一)调整了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 ➢ 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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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本条,应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 第一,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 融机构的具体范围
➢ 第二,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 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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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这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现状对审计监督 范围作出调整,不是审计监督范围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