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209.3-2010食品用塑料工具
食品包装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包装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食品包装用塑料工具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依据为《食品包装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二、抽样范围和标准(一)抽样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包装用的塑料工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塑料餐具、塑料保鲜膜、塑料袋等。
(二)抽样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食品包装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标准》执行。
三、抽样方法和程序(一)抽样方法:1.抽样数量:根据抽样比例确定。
2.抽样方式:在生产企业、经营场所等进行随机抽样。
(二)抽样程序:1.确定抽样对象:根据抽样计划,确定抽样对象。
2.准备抽样工具和抽样记录表。
3.抽样地点、时间:根据抽样计划,确定抽样地点和时间。
4.随机抽样:在抽样地点按照抽样计划,随机抽取样品。
5.填写抽样记录表:对样品进行标注,填写抽样记录表,包括抽样编号、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人员等。
6.样品封存和标识:将抽样得到的样品进行封存和标识,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送样:将封存好的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四、抽查频次和数量(一)抽查频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不少于三次抽查。
(二)抽查数量:根据抽样比例和抽样频次,确定每次抽查的样品数量。
抽样比例一般为生产或销售批次的10%。
五、监督抽样的结果处理(一)发现合格产品的处理:对合格产品,及时予以通知,并在抽样记录表上进行记录。
(二)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处理:1.对不合格产品,暂停销售和使用,并立即通知生产企业。
2.要求生产企业采取纠正措施,消除不合格状况。
3.根据情况,可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包括下架、召回等。
4.对于严重的不合格产品,可以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抽样的计划和报告(一)制定监督抽样计划:每年制定监督抽样计划,明确抽样频次、抽样数量和抽样对象等。
(二)编制监督抽样报告:每次监督抽样结束后,编制监督抽样报告,包括抽样情况、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等。
CCGF 509.3-2010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CCGF 509 CCGF 509.3-2010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2011—02—10公布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畴本规范适用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专门情形(或缘故)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要紧包括:商用电炸炉、商用电蒸锅、商用热风电烤炉、商用电煮锅、商用电开水器、商用电热铛、商用烧烤炉、商用旋转电烤炉、商用电平锅、商用电炉灶、商用箱式电烤炉。
产品分类见表2。
表2 产品类不及依据的有关标准本规范不适用于: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气或可燃气)等专门状态的场所使用的器具;供大量生产食品用连续作业的器具。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深油炸锅配备一个或多个容器的器具,将食物浸在容器中的炸油内烹制。
容器可固定、拆下、升降、倾斜等。
容器内压力能够超过大气压力。
3.2 强制对流烤炉一种打算用于在烹饪隔间内由通过机械方法循环流淌的热空气来烹制食品的器具。
烹饪隔间内的压力与大气压力没有明显差不。
3.3 蒸汽炊具一种打算用于只通过直截了当蒸汽接触方法来烹制食品的器具。
烹饪隔间内的压力可能超过大气压力或与大气压力没有明显差不。
3.4 蒸汽对流炉一种既能够用直截了当蒸汽接触方式也能够在烹饪隔间内通过机械方法循环流淌热空气方式或两种方式的组合来烹制食品的器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209.2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209.2-2010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含耐蒸煮复合膜、袋);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食品包装用硬质聚氯乙烯薄膜;包装用双向拉伸聚脂薄膜;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商品零售包装袋;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夹链自封袋;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聚丙烯吹塑薄膜;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包装用镀铝薄膜;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以及其他塑料包装膜如保鲜膜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的产品,分为:——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GB/T 10003-2008);——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GB/T 16958-2008);——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BB/T 0002-2008);——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GB/T 20218-2006);——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含耐蒸煮复合膜、袋)GB/T 10004-2008);——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 18192-2008);——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GB 18454-2001);——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 18706-2008);——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QB 2197-1996);——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GB 19741-2005);——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QB/T 1871-1993);——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T 4456-2008);——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GB 10457-2009);——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GB/T 15267-1994);——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GB/T 17030-2008);——商品零售包装袋(BB/T 0039-2006);——夹链自封袋(BB/T 0014-1999);——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QB/T 1125-2000);——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QB/T 1128-1991);——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QB/T 1231-1991);——聚丙烯吹塑薄膜(QB/T 1956-1994);——包装用镀铝薄膜(BB/T 0030-2004);——其他塑料包装膜如保鲜膜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7•【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0]819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质检办食监函[2010]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加工行为,现对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重申以下要求:一、进一步深入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根据《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8号)、《关于深入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2号)和《关于深入开展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334号),认真抓好食品包装材料尤其是食品用塑料制品的清理工作,督促生产企业认真开展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二、加大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获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原辅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环节,必要时可以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对检查中发现企业不能保持生产许可必备生产条件或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对非法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用塑料制品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
三、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监管工作,认真落实相关工作部署。
要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告总局。
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苯乙烯树脂、聚丙烯树脂、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聚乙烯树脂为原料,经热成型或注塑加工成型的‘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包括一次性餐饮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5009.60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9685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91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2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3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3114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GB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T 23887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3 分类按工艺不同分为食品包装用热成型包装制品和食品包装用注塑成型包装制品。
4 要求4.1 原材料要求4.1.1 聚苯乙烯树脂应符合GB 9692的规定。
4.1.2 聚丙烯树脂应符合GB 9693的规定。
4.1.3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应符合GB 13114的规定。
4.1.4 聚乙烯树脂应符合GB 9691的规定。
4.1.5 油墨应符合GB9685规定。
4.2 感官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4.3使用性能要求4.4卫生标准4.4.1聚苯乙烯材质塑料制品应符合GB 9689的规定。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 容器 工具等制品
5.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
BB/T 0002-1994
*
6.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12025-1989
7.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4456-1996
8.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
GB/T 16958-1997
9.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
QB/T 1128-1991
20.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 18192-2000
21.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 18454-2001
22.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
GB 18706-2002
23.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
GB/T 5009.60-2003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
3.片材
2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GB/T 15267-1994
25.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GB/T 16719-1996
26.聚丙烯(PP)挤出片材
QB/T 2471-2000
4.编织袋
27.塑料编织袋
GB/T 8946-1998
28.复合塑料编织袋
GB/T 8947-1998
容
器
类
5.容器
29.聚乙烯吹塑桶
GB/T 13508-1992
16.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GB/T 10005-1998
17.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QB/T 1871-1993
18.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
QB 2197-1996
19.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食品包装用塑料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包装用塑料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塑料桶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树脂、聚丙烯树脂为原料,使用其中的一种树脂或两种树脂混合后添加或不添加色母,经注塑成型工艺生产的用于盛装食品的包装用食品包装用塑料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T13508-2011聚乙烯吹塑容器GB/T23887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GB/T3160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GB/T3160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GB/T3160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GB/T3160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QB2357-1998聚酯(PET)无汽饮料瓶3分类按产品结构分为带盖、不带盖,带提梁、不带提梁产品。
4要求4.1原材料要求4.1.1聚乙烯树脂应符合GB4806.6的规定。
4.1.2聚丙烯树脂应符合GB4806.6的规定。
4.1.3使用的色母及使用量应符合GB9685-2016的规定。
4.1.4色母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表面质量表面光滑,色泽均匀;无异物、斑点,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成型质量结构应完整、端面平整,无明显缩痕、无变形、无飞边毛刺、无气泡及缺损盖与桶身配合封盖后不变形、不断裂,开启顺畅,配合良好气味无异味、无异嗅4.3尺寸偏差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CCGF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
CCGF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CCGF 213.10—2010 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2011—02—10公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畴本规范适用于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畴见表2。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专门情形(或缘故)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见表2。
表2 产品种类3 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铝制品——由铝或铝合金经冲压或铸造成型的接触食品用器皿及工具;钢制品——由碳钢或不锈钢经冲压成型的接触食品用器皿及工具;涂覆层金属制品——在金属基体上接触食品部分涂覆非基体材料的接触食品用器皿及工具;饮具——要紧功能用于盛装液体饮品(包括水)的器皿及工具;餐具——要紧功能用于就餐用盛放食品和饮品的器皿及工具;厨具——要紧功能用于制备食物用的器皿及工具;炊具——要紧功能用于烹饪食物和饮品的器皿及工具;4企业规模划分依照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形,生产企业规模以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3。
表3 企业规模划分5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表4 相关产品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每个企业抽查一种或多种样品,企业有多种同类产品时,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或多种。
抽样时企业应提供相应产品的执行标准或产品说明书复印件一份。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3)(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10 (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25)(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37)(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44 (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9)(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58)一、适用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
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024年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直接与食品接触)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塑料菜板、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等。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产品种类食品用塑料工具的产品,分为塑料菜板、聚丙烯饮用吸管、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包括饭盒、碗、盘、碟、杯、刀、叉等,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具,但不包括无预期用餐目的或类似用途的食品包装物如生鲜食品托盘、酸奶杯、果冻杯等)、其它类塑料餐具等。
3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口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 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31604.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GB 31604. 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锌酸钾消耗量的测定GB 31604. 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GB 31604. 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GB31604.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QB/T1870-2015塑料菜板 GB/T24693-2009聚丙烯饮用吸管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5.1抽样型号或规格应抽取同一类产品的某一规格作为抽查样品。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是指与食品直接接触或可能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包装材料、容器、制品等。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对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材料成分、加工工艺、卫生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下面是一些国内外常见的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GB 3160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分子材料》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用高分子材料的分类、标志、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评定规则,包括使用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等材料制造的容器、包装袋、餐具、瓶盖等制品。
标准中对于材料的可溶性残留物、迁移量、物理性能等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2. FDA 21 CFR 177.1520《食品药品管理局法规第21部分食品接触材料》该法规规定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认可标准,包括多种高分子材料的使用条件和限制。
法规对材料成分、添加剂、加工工艺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确保接触材料不会对食品造成危害。
3. EU 10/2011《欧盟塑料材料的规定》该法规规定了欧盟对塑料材料在食品接触领域的使用标准。
法规对材料的迁移限量、添加物使用限制、标识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设立了评估机构对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4. JIS K 6787-2-2017《塑料包装材料食品接触用多层复合软包装材料的性能试验第2部分:穿刺性能》该日本工业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用复合塑料包装材料的穿刺性能测试方法和评价标准。
该标准旨在确保包装材料能够实现良好的保护性能,不对食品造成损害。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标准参考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应用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选择和使用这类材料和制品时,应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标准进行综合考虑,并确保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的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承担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塑料成型品》(项目编号为ZHENGHE-2014-259)的制定工作。
根据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要求,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项目组于2014年10月牵头成立了该标准项目的起草小组,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陈蓉芳、顾振华,主要参与人为朱蕾、张泓、卞华松、赵宇、田岩等。
为体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科学性、可行性、前瞻性,并坚持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按照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执法总队作为项目负责单位组织成立了由生产企业、使用企业、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监督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制定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标准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先后开展了对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或组织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文献调研、食品接触塑料树脂材质类别调研、资料汇总分析等工作,从2014年10月到2015年6月间多次召开起草小组会议及扩大会议,研究讨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构架、关键技术内容等,并按照方案要求起草了《食品接触塑料树脂》(讨论稿)。
向国内监督部门、检验机构、科研院所、生产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广泛征集意见,共发送40份,共收到反馈意见22份,其中17份无意见,5份提出修改意见15条。
对征集的15条意见逐一进行研究,根据采纳的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相应修改,对不采纳的意见说明了不采纳的理由。
食品接触用塑料成型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本标准也适应于食品接触用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及制品。
2术语和定义2.1 塑料材料以一种或几种树脂(聚合物或预聚物)为主要结构组分,添加或不添加添加剂或其他物质,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加工成具有一定形状的高分子材料,是介于树脂(聚合物)与塑料制成品之间的塑料粒子(或切片)、粉末或薄片,也包括其他需再加工/再成型的高分子材料。
又称塑料中间材料。
2.2塑料制品以树脂或塑料材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添加剂或其他物质,成型/加工为具有一定形状、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保持其既定形状的制成品。
2.3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各种已经或预期与食品接触、或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各种塑料材料及制品。
2.4热塑性弹性体在高温加工条件下具有交联硫化橡胶的高弹特性,在使用温度下具有低剪切模量且在应力作用下可发生较大的形变,当应力移除后形变可完全恢复的聚合物。
3通用要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
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树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及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
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4.3理化指标4.3.1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4.3.2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中化学物质的特定迁移量、最大残留量和特定迁移量总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附录A的规定。
4.4 添加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GB 9685的规定。
5 其他5.1 迁移试验5.1.1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条件和方法选择、试样前处理、结果表述等应按GB 31604.1和GB 5009.156规定执行。
5.1.2 食品接触用热塑性弹性体的迁移试验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的规定。
CCGF 102.3-2010 食用动物油脂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2.3—2010食用动物油脂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食用动物油脂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及其他食用动物油脂产品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1 102 102.3分类名称食品食用油、脂及制品食用动物油脂2.2 产品种类食用动物油脂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单一品种动物油脂产品及多品种混合动物油脂产品。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食用动物油脂:指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出的固态或半固态或液态脂类,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油脂。
包括单一品种动物油脂和多品种混合动物油脂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动物油脂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5000 ≥1000且<5000 <10005 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GB/T 5009.32 油脂中没食子酸丙酯(PG)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81 猪油中丙二醛的测定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GB/T 5538 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T 21927 食品中叔丁基对苯二酚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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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09
CCGF 209.3-2010
食品用塑料工具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塑料菜板、密胺餐具、一次性餐饮具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食品用塑料工具的产品,分为塑料菜板、密胺餐具、一次性餐饮具(包括饭盒、碗、盘、碟、杯等)等。
3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009.60-2003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61-2003 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56-2003 食品用包装材料及其制品的浸泡试验方法通则
GB 9685-200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食用卫生标准
GB 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9-198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90-2008 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3113-1991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QB/T 1870-1993 塑料菜板
QB 1999-1994 密胺塑料餐具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取同一类产品的某一规格作为抽查样品。
6.2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样品处置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样品处置见表3。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方法、数量及样品处置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6.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密胺塑料餐具”,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密胺塑料餐具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塑料菜板,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塑料菜板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一次性餐饮具,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一次性餐饮具年销售总额。
如抽样单上需要注明产品种类或品种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或单独扩充一栏以便填写。
表3 产品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处置表
CCGF 209.3—2008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食品用塑料工具的各个产品的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别见表4~表6。
表4密胺塑料餐具
表5 塑料菜板
表6一次性餐饮具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2 对植物纤维类、淀粉基餐具的蒸发残渣检验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办标函[2001]041号“关于GB 18006.1-1999《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办法。
8 综合判定原则
各种食品用塑料工具的检验结果按照本规范表4~表6中各自所规定质量检验项目进行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209.3-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翁云宣)、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何芃)、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冯肇华)、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姜子波)。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