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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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设立和运行管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基地是国家文物局组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管理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针对该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四条科研基地是依托文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五条科研基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科研基地实行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依托单位三级管理。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是科研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科研基地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
(二)组织科研基地的认定、评估和撤销。
(三)组织审定科研基地承担的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及重要国际合作项目,并拨发相关经费;
(四)组织对科研基地承担项目的评审验收。
国家文物局设立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管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基管办是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科研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二)负责本地区申报科研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三)审定科研基地主任人选和学术委员会组成;
(四)落实科研基地运行的配套经费;
(五)配合国家文物局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负责科研基地运行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科研基地的申报;
(二)为科研基地提供政策支持、后勤保障、经费配套等条件;
(三)负责公开招聘科研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成员;
(四)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协助组织单位配合国家文物局做好对科研基地的评估工作等。
第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为依托单位的可由基管办代行组织单位职责。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根据科研基地发展计划,组织科研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科研基地按照依托单位申报、组织单位推荐,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三条拟申报的科研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承担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及重要国际合作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研究群体,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条件;
(四)组织单位和依托单位能确保科研基地正常运转所需经费投入;
(五)具备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科研基地由依托单位提出,填写《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认定申请书》,上报组织单位;
(二)组织单位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国家文物局。
第十五条认定程序:
(一)国家文物局负责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相关研究方向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不少于七人;
(二)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产生候选清单,其数量不超过计划数的两倍;
(三)专家分组赴通过初审的依托单位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四)专家组根据考察意见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优先次序,产生预备清单,上报国家文物局;
(五)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后,预备清单和综合评估意见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技平台”、《中国文物报》等媒体公示,公示期十五天;
(六)国家文物局依据专家综合评估意见和公示结果,审核、认定科研基地名单。
第十六条国家文物局公布科研基地认定名单,向依托单位颁发科研基地证书、授牌。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基地采用“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科研基地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依托单位聘任,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九条科研基地主任应掌握本领域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科研基地主任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九个月。
第二十条科研基地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任聘任,负责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研基地人员由科研基地主任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课题的实际情况进行聘任。
第二十二条科研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基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科研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科研基地推荐,经组织单位核准,由科研基地聘任,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科研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国内学术活动,每三年至少举办一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研基地的研究成果属国家文物局和依托单位共有;科研成果的申报、登记、评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科研成果的发表均应署依托单位和科研基地的名称。
第二十六条加强科研基地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具备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
第二十七条加强科研基地信息化工作。科研基地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科研基地的动态信息,并保持运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