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海运舱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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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舱单(1)海运舱单的管理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等公告。

业务概述:
一.舱单传输人备案
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并提交《备案登记表》。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舱单传输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舱单传输人在境内设有企业分支机构的,应在业务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舱单传输人签章同意备案的证明文件。

二.舱单数据的传输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三.舱单数据的变更
1.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自由变更。

舱单传输人在下列时间内需要变更原始舱单主要数据的,可以直接变更舱单电子数据:
(1)集装箱货物,在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非集装箱货物,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3)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注:包含来往港澳小型船舶)
2.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3.原始舱单其他数据自由变更。

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需变更原始舱单其他数据的,对原舱舱单其他数据直接变更。

4.预配舱单主要数据自由变更。

在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前,舱单传输人直接变更预配舱单的主要数据。

5.预配舱单其他数据自由变更。

舱单传输人可以在货物装船前的24小时前直接变更预配舱单的其他数据。

6.变更申请海关人工审批。

除上述自行变更情形外,向海关递交书面变更申请,经海关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一步:已向传输电子舱单需更改的,应由船舶代理向海关传输舱单变更申请电子报文,并提交下列单证:(一)《舱单变更申请表》;
(二)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印章的正确舱单或报告。

第二步:经审核情况正常的,海关在舱单系统完成修改。

四.违规的处置
对于违反《办法》所规定的“舱单及相关数据传输要求”的情况,海关可以暂时不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办事程序: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数据,并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规范要求将电子舱单传送到海关,相应的书面舱单交靠泊地海关。

一、进口流程
(一)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

(二)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货物抵港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四)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进口货物、物品理货正常的,可办理分拨手续。

分拨的货物为整箱集装箱货物或以主运单为单元向海关申请(五)海关反馈
1.海关对接收到的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其它数据进行审核,并以电子数据方式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审核结果。

2.海关以提单为单位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其他数据的逻辑审核信息。

二、出口流程
(一)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二)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予办理出口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三)运抵报告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四)装载舱单
1.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2.海关对装载舱单数据进行自动审核,通过审核的,海关以电子数据方式向监管场所经营人、舱单传输人反馈同意装载信息。

3.未通过审核的,海关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暂不准装载”指令的总提运单,其项下货物、物品不得装船。

4.海关通知暂不准予装载的,舱单传输人应当通知运输工具、监管场所经营人不得装载。

(五)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六)海关反馈
海关对接收到的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其他数据进行审核,并以电子数据方式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审核结果。

三、溢卸处置
溢卸的进境货物、物品,且海关责令退运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办理。

四、验放
下列情况,海关方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一)进境货物、物品,海关确认接收到原始舱单的其他数据;
(二)分拨的进境货物、物品,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传输和二次理货正常;
(三)已运抵疏港分流目的地的进境货物、物品,
对需卸出集装箱内未放行的总(分)提运单货物的,企业应书面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且反馈同意拆箱信息后,方予办理其余货物及集装箱的放行手续。

五、舱单核销
(1)提单被报关单证核销的,海关将以提单为单位向监管场所经营人、舱单传输人传输电子放行信息。

(2)对于总提单项下有分提运单的,总提单项下所有分提单均被报关单证正常核销时,海关将向监管场所经营人、舱单传输人发送总(分)提运单的海关放行信息。

(3)当集装箱关联多份提单时,所有提运单被报关单证正常核销,海关将向监管场所经营人、舱单传输人发送相关总(分)提运单的海关放行信息。

办事对象义务: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1.原始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2.预配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3.装(乘)载舱单;
4.分拨货物、物品申请;
二.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一)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
1.运抵报告;
2.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3.疏港分流申请;
4.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二)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
5.理货报告;
6.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办事机构义务:
办理业务管辖范围内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的备案、变更手续。

对接收的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办理舱单数据变更,包括海关人工审核和系统自动审核。

对舱单系统自动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发现异常的,可联系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查明原因并予以相应处理。

办事机构:
广州海关下属各现场海关
机构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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