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案例分析(考试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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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制药、纺织和印刷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该工业园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化工企业和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反映,工业园区内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农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企业整改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变黑、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化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废水排放问题。

2020年9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于是,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在第二次处罚后,该化工企业仍然未对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此时,某市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三次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该化工企业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2. 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的处罚是否合法?3. 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三)案例分析1. 该化工企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思修法律考核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考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李某某在大学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常感到生活压力巨大。

某日,李某某在校园内发现一位同学的钱包遗忘在图书馆的座位上,钱包内装有大量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品。

李某某一时冲动,决定将钱包据为己有。

作案后,李某某内心充满恐惧,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投案自首。

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二、案例分析(一)道德层面分析1. 道德观念缺失李某某在面临生活压力时,未能坚守道德底线,选择盗窃同学的钱包。

这表明其道德观念缺失,对道德规范的认识不足。

在我国,盗窃行为是违背道德的行为,李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2. 道德责任缺失李某某在作案后,内心充满恐惧,但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这表明其具有一定的道德责任意识,但在关键时刻,仍未能克服内心的恐惧,放弃违法行为。

道德责任是道德观念的具体体现,李某某的行为反映出其道德责任缺失。

(二)法律层面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某盗窃同学钱包,数额较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的盗窃行为给同学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思修法律教育启示1. 强化道德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增强道德责任感。

通过开展道德讲座、道德实践活动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不良诱惑。

2. 严格法律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30万元,余款在货物到达后10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丙公司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到达甲公司时,甲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拒绝支付余款。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余款,以及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履行合同后,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的,定金应当交付。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

然而,甲公司在货物到达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有权要求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丙公司返还定金。

2. 关于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的问题虽然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余款7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案例分析【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旳 4 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 2 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二分之一遗产 6 万;剩余 6 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 2 万。

缘由:《继承法》第 10 条: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旳继子女。

【2】答:宋某旳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旳早,因此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旳,因此宋丁旳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旳财产。

宋某旳弟弟宋丙是其次继承次序,当第一继承次序旳继承人照旧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旳状况下,作为其次次序旳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旳比宋某早,因此宋乙旳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旳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旳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旳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旳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 4 人均分,每人 2.5 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 间旳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 间房(另2 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被继承人李山,遗产 1 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全部〕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终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旳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次序旳,假设各自均有继承人旳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步死亡。

3、宋明依据李树刚旳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余旳遗产10 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措施可以协商,不适宜分割旳遗产可以承受折价、适宜赔偿或者共有等措施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旳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旳遗产——平分【4】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合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思修考核_法律案例(3篇)

思修考核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考核是高校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环节。

在思修考核中,法律案例分析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学生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本文将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从思修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学生的思修考核有所帮助。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张某盗窃案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某公司员工。

2019年6月,张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盗窃念头。

某日,张某利用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之便,盗窃了公司价值5万元的电脑一台。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角度(1)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张某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思修角度(1)道德层面张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勤劳致富的道德原则。

他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困难,而是选择了盗窃,严重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2)法律意识张某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识不足。

他未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3)责任担当张某在犯罪后,没有勇于承担责任,而是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种行为反映了他缺乏责任担当,对他人和社会不负责任。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案例教学、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让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2. 强化道德教育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强化道德教育。

通过德育课程、实践活动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

3. 增强责任担当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培养学生的责任担当。

通过心理辅导、团队合作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让他们学会面对困难,勇于承担责任。

4. 家校合作学校应与家庭密切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思修关于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关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文以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案为例,从思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厂,位于我国某市郊。

近年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当地居民反映强烈,纷纷要求政府部门介入调查。

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公司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该公司被当地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提起公诉。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本案中,某公司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排放超标污染物,严重侵犯了周边居民的环境权益。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判决,体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1)法律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排放超标污染物,显然已经触犯了法律。

(2)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周边居民损失,并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刑事处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 法律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案中,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判决,体现了法律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

(1)法律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治理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制裁,促使企业履行环保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并支付罚款,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保意识,履行社会责任。

3. 思修视角下的启示(1)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思修课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课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课程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观念。

法律案例分析是思修课程的重要内容,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使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本文以“刘某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为例,对法律案例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情简介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

某日,张某在家中宴请亲朋好友,酒后酒后失态,在网络上发布了一条侮辱刘某的言论。

该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严重损害了刘某的名誉。

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案件焦点1. 被告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2.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一)被告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1. 名誉权的定义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他人不得侵犯的、有关个人品德、才能、声望等方面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被告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根据案情,被告张某在酒后发布侮辱刘某的言论,该言论在网络上迅速传播,严重损害了刘某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二)法院应如何判决?1. 停止侵害法院应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侵害刘某的名誉权,不得再发布侮辱刘某的言论。

2. 赔礼道歉法院应判决被告张某在公开场合向刘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消除影响法院应判决被告张某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刘某名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4. 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应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弥补刘某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五、案例分析总结通过“刘某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2. 在网络环境下,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侮辱、诽谤等侵权言论。

3. 法院在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思修法律考试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代理销售的企业。

2021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代理销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理甲公司生产的某型号手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

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销售该型号手机的数量不得低于1000台,若未能完成销售目标,则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积极开展销售工作。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消费者对手机品牌的选择日益多样化,乙公司未能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

至2021年12月,乙公司累计销售该型号手机仅800台。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每月1000台的销售目标,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违约金的合理性: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思修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引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修”)是高等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旨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本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思修课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案例一:盗窃案【案情简介】小明(化名)是一名大学生,为了筹集学费和生活费,盗窃了学校附近一家超市的1000元现金。

后被超市监控录像抓获,公安机关将其逮捕。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道德分析:小明为了个人利益,触犯了刑法,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其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

3. 思修启示:思修课程应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同时,培养学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

案例二: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李先生(化名)酒后驾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

经鉴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道德分析:李先生酒后驾驶,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其行为违背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道德原则。

3. 思修启示:思修课程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使学生充分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案例以某知名餐饮企业涉嫌欺诈消费者为例,探讨诚信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二、案例描述某知名餐饮企业,以其独特的菜品口味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享有盛誉。

然而,近日该企业被消费者举报,涉嫌在菜品中添加违禁物质,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具体表现为:1. 在鱼头汤中添加了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使汤色更加鲜亮,口感更加鲜美,但实际上对人体健康有害。

2. 在炒菜中使用劣质油,以降低成本,但未告知消费者。

3. 在菜单上标注虚假价格,以吸引消费者消费。

消费者在发现这些问题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经调查,该餐饮企业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添加违禁物质、使用劣质油等行为,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

2017年7月,原告李某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8月,原告李某因个人原因向被告公司提出辞职。

在离职前,原告李某向被告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李某在合同期间未休年假,且双方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因此拒绝支付原告李某未休年假工资。

原告李某不服,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如果有权,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作天数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年休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关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满一年,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因此,原告李某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2.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休年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8000元,故其未休年假工资应为8000元×20%=1600元。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案例分析(考试必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案例分析(考试必用)

30.1990年10月,辛庆国与任晓兰结婚,他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名叫辛红,已满8岁。

婚后夫妻感情融洽,母女关系也很好。

辛庆国于2000年不幸身患重病,于2001年1月病故。

此时,辛红已经在某街道工厂上班,能够独立生活。

料理完辛庆国的丧事后,任晓兰便回到娘家居住。

2003年5月,辛红收到其父亲辛庆国生前完成的一部小说的稿酬40000元,私自留作自己用。

而任晓兰于2002年再婚。

直到2003年10月,任晓兰才得知辛庆国稿费一事,于是多次找到辛红,要求分得稿费的一半,但都被辛红拒绝。

辛红认为,任晓兰已不是辛庆国的妻子,不能继承他的遗产,自己作为辛庆国的唯一的子女,当然有权继承全部遗产。

任晓兰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请分析应如何处理?31.1972年王世炎与宋巧玲结婚,婚后生一子王英杰,一女王英英。

1990年王世炎患病,从此长期卧床。

兄妹二人与母亲一起照顾生病的父亲。

1993年8月王英英结婚,家中送嫁妆8000元。

婚后,王英英经常回家看望年迈的父母,由于经济条件较好,每年春节还给父母100元钱。

1999年5月和2001年2月,王世炎与宋巧玲相继去世,留下两套两室一厅的住房。

二位老人也没有留下遗嘱,王英杰认为房屋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根本未征求王英英的意见,就到房产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两套房屋全部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王英英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找到其兄王英杰要求将其中的一套住房重新登记在她的名下,遭到王英杰的拒绝。

王英英又要求继承其他遗产,同样遭到拒绝。

王英杰认为王英英已是出嫁的女儿,没有资格继承父母的遗产。

王英英在多次要求并请人出面调解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请你分析应如何处理?32.杜玉军,农民,1970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儿子叫杜广平,女儿叫杜广梅。

儿子杜广平在县城工作,并已成家。

1992年杜广梅与外村青年于东方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于梅。

2003年杜广梅因患癌症,不久去世。

思修课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思修课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思修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程。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学生可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道德素质。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经典的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介绍某年某月某日,甲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乙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乙车严重损坏,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甲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乙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两车相撞,因此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则认为,甲在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甲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保持安全车距,不得超速行驶。

在本案中,甲驾驶的小型客车超速行驶,乙驾驶的货车违反交通规则,两车相撞,均存在过错。

因此,甲、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赔偿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乙受伤,甲、乙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3. 案件处理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及赔偿责任认定,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甲、乙双方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遵守交通规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均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员工总数为500人。

乙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担任生产部技术员职位。

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为6个月。

在乙入职后的前6个月,甲公司对乙的工作表现给予了肯定,认为乙能够胜任技术员职位。

然而,在试用期结束后,甲公司发现乙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乙经常迟到早退,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达到20次;2. 乙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多次出现技术失误,导致生产线上出现质量问题;3. 乙与同事关系紧张,经常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

针对上述问题,甲公司多次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改正。

然而,乙并未认真对待甲公司的要求,仍然我行我素。

甲公司遂决定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思修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能够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还能够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的思修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张三的遗嘱纠纷案情简介:张三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了自己的女儿。

然而,在张三去世后,其儿子却声称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张三在立遗嘱时处于病危状态,意识不清。

儿子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处于病危状态,意识不清,则遗嘱可能无效。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在立遗嘱时处于病危状态,意识不清,这符合《继承法》中关于遗嘱无效的条件。

因此,儿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3. 法律启示:此案提醒我们在立遗嘱时,必须确保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因遗嘱无效导致家庭纠纷。

案例二:李四的侵权责任案情简介:李四在一家餐厅就餐时,不慎将食物掉落在地上,导致餐厅地面湿滑。

随后,张女士在餐厅摔倒受伤,要求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四在餐厅就餐时,未妥善保管食物,导致餐厅地面湿滑,存在过错。

张女士在餐厅摔倒受伤,李四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李四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律启示:此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案例三:王五的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王五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支付王五工资。

然而,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王五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邻里纠纷,张某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定性本案中,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致人死亡,故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案件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死,其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张某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张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张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三)案件启示1.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认识不足。

因此,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思修课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课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思修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

本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下将结合一起经典的案例,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轿车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

赵某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因伤势过重死亡。

经调查,李某的逃逸行为严重阻碍了事故调查和赵某的救治。

三、法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3. 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同时,考虑到李某的逃逸行为严重阻碍了事故调查和赵某的救治,属于情节严重,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4. 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赔偿责任。

赵某的死亡与李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其他法律责任李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四、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

李某的逃逸行为不仅导致赵某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还使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变得困难,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2. 道德观念的缺失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暴露出其道德观念的缺失。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网络技术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

经查,李某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涉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多个方面。

该案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二、法律分析(一)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李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1)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未经授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李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属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3)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主体李某作为自然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

2. 刑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该案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仍需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和责任,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思修中法律部分案例分析(3篇)

思修中法律部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汉族)和李某(女,30岁,汉族)系邻居,张某在李某的房屋旁自建一栋两层楼房用于出租。

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该楼房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月5000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收回房屋,李某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地交还张某。

2022年5月,租赁期限届满,张某要求李某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

然而,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搬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房屋的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但根据交易习惯,房屋应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

经法院调查,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屋顶漏水、墙体开裂、地板翘起。

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居住。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二)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租赁期满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地交还张某,且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搬离,构成违约。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应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搬迁费用等。

2.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应判决李某支付张某违约金,以弥补张某因李某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3. 关于房屋返还,法院应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地交还张某。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房屋质量、违约责任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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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案例分析(考试必用) 30.1990年10月,辛庆国与任晓兰结婚,他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名叫辛红,已满8岁。

婚后夫妻感情融洽,母女关系也很好。

辛庆国于2000年不幸身患重病,于2001年1月病故。

此时,辛红已经在某街道工厂上班,能够独立生活。

料理完辛庆国的丧事后,任晓兰便回到娘家居住。

2003年5月,辛红收到其父亲辛庆国生前完成的一部小说的稿酬40000元,私自留作自己用。

而任晓兰于2002年再婚。

直到2003年10月,任晓兰才得知辛庆国稿费一事,于是多次找到辛红,要求分得稿费的一半,但都被辛红拒绝。

辛红认为,任晓兰已不是辛庆国的妻子,不能继承他的遗产,自己作为辛庆国的唯一的子女,当然有权继承全部遗产。

任晓兰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请分析应如何处理?31.1972年王世炎与宋巧玲结婚,婚后生一子王英杰,一女王英英。

1990年王世炎患病,从此长期卧床。

兄妹二人与母亲一起照顾生病的父亲。

1993年8月王英英结婚,家中送嫁妆8000元。

婚后,王英英经常回家看望年迈的父母,由于经济条件较好,每年春节还给父母100元钱。

1999年5月和2001年2月,王世炎与宋巧玲相继去世,留下两套两室一厅的住房。

二位老人也没有留下遗嘱,王英杰认为房屋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根本未征求王英英的意见,就到房产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两套房屋全部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王英英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找到其兄王英杰要求将其中的一套住房重新登记在她的名下,遭到王英杰的拒绝。

王英英又要求继承其他遗产,同样遭到拒绝。

王英杰认为王英英已是出嫁的女儿,没有资格继承父母的遗产。

王英英在多次要求并请人出面调解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请你分析应如何处理?32.杜玉军,农民,1970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儿子叫杜广平,女儿叫杜广梅。

儿子杜广平在县城工作,并已成家。

1992年杜广梅与外村青年于东方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于梅。

2003年杜广梅因患癌症,不久去世。

由于杜广平夫妇居住在县城,离家很远,不能经常回家照顾父母,而杜玉军夫妇年迈多病又的确需要照顾。

为此,于东方留了下来,带着女儿于梅与两位老人一起生活,承担起照顾老人生活的重担。

两位老人曾多次劝他再婚,都被他婉言拒绝。

2007年1月和3月杜玉军夫妇先后去世。

在清理遗产过程中,发现杜玉军夫妇除了留有6间平房外,还有存款18400元。

杜广平认为这是他父母留下的遗产,应当由他全部继承,不过考虑到于东方对他父母的照顾,分给于东方3000元。

于东方则认为自己是上门女婿,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那么他应当继承2间平房和6100元钱。

杜广平坚决不同意,于东方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请分析应如何处理?33.1972年1月,陈立志与郑春梅离婚,经协商,由郑春梅抚养年满4岁的小儿子陈小军。

1973年郑春梅再婚,陈小军同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其与继父的感情较好。

同年5月,陈立志也再婚,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儿子叫陈鹏飞,女儿陈艳玲。

陈小军长大成人后,不仅赡养了继父和生母郑春梅,还经常看望生父陈立志,父子感情较深。

1991年陈小军的继父在车祸中丧生,由他和母亲郑春梅共同继承了全部遗产。

1992年春陈立志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生病期间,陈小军、陈鹏飞,陈艳玲都对父亲陈立志进行了精心照顾。

陈立志死后留下遗产42000元,由于没有留下遗嘱,被陈鹏飞和陈艳玲平分了。

陈小军也要求参与继承,因为他毕竟也是陈家的人。

陈鹏飞兄妹则认为陈小军已随其母改嫁,并且也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因而无权继承生父陈立志的遗产。

陈小军不服,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他的继承权。

请你分析陈小军是否可以再继承生父的遗产?34.李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陆续购置了彩电、冰箱、洗衣机、音响、空调等家用电器,并有银行存款6万元,但未生育子女。

2002年3月,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李某的婚姻关系。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8日作出第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

同年6月15日,李某因抢救公物不幸身亡,有关部门发给其家属抚恤金5000元,保险公司给付人身保险金1万元(李某生前与该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

为上述财产的分割,王某同李某的父母发生争执,遂诉至法院。

请分析应如何处理?35.张某(19岁)与林某(15岁)共同商量搞钱,于是一天晚上潜入一仓库,抱走3台手提电脑,价值3万余元,后在销赃时被抓获。

请你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他们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36.杨某(男,17岁,中学生)2006年10月20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等候一个同学。

该校高中三年级学生龙某和另一个同学从杨某身边走过,龙某故意撞杨某一下,杨某没言语,只是瞪了他们一眼,龙某返身询问到:“你看什么?”说着打了杨某一耳光,同时龙某的同伙七人蜂拥而上,用拳头和书包打杨某,杨某用两手抱住脑袋往后退,其中一个学生一拳打在杨某胸部,另几个人又追打过去,这时杨某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龙某过来打他时,他右手握刀,朝上捅了一刀,正扎中龙某的颈部,造成龙某颈部动脉断裂,杨某等将龙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因大量出血休克死亡,杨某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37.被告人某甲,男,二十岁,学生。

2006年11月6日傍晚七时许,被告人看到一男青年在大街上侮辱自己的女友某乙,即上前指责,遭男青年殴打,某甲被迫自卫。

在对打时,身穿便衣的民警某丙由此路过,即抓住甲某的手制止打架。

由于某丙没有表明公安人员身份,某甲认为是对方同伙,便用刀刺某丙左臂一刀后逃跑。

某丙受轻伤,经治疗已痊愈。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是过失伤害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可无罪释放。

某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38.2007年6月3日,许某在学校食堂打饭时和外系学生朱某撞到一起,许某手里端的饭盒被撞翻,菜汤泼到了朱某身上,两人遂发生争吵,后大打出手。

由于许某身高力壮,在厮打中占了便宜,后被本班同学拉开,朱某怀恨在心。

6月5日晚9点左右,朱某纠集校外无业人员姜某、白某等人,截住下晚自习后从教室回宿舍的许某,二话不说,用准备好的链锁、匕首、木棍向许某身上、头上一阵乱打,打得许某头破血流。

许某奋力反抗,夺路而逃,三人猛追不舍。

许某跑到一个修自行车摊位前,被朱某等人团团围困进行殴打,许某慌乱之中顺手操起一个气筒,抵挡三人的链锁、木棍,不料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朱某当即昏迷不醒,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1点左右死亡。

请你分析许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39.王某(男)与李某(女)恋爱,钱某要求王某放弃李某,并商之于李某,李某回答决不会与钱某恋爱,钱遂怀恨在心。

某日午后借约李某商谈工作之名,拿预先投下毒药的开水给李喝,李喝后回家毒性发作“暴死”。

李家以为她是急病死亡,并按当地风俗当日即用棺材装殓埋葬。

王某闻之即买了一套新衣来到坟上痛哭,尔后启开坟棺,要为李穿新衣,竟发现李身体未僵,心有微跳。

王急忙送李至医院。

经抢救,李得以复活,问明经过事由,怀疑钱在水杯里放了毒药,后查明杯中尚有剩余的毒汁。

请你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钱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参考答案】:30.答:(1)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2)关于遗产的范围。

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持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辛庆国与任晓兰并无其他约定,因此这40000元稿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故辛庆国的遗产有20000元。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在本案中,虽然任晓兰已经再婚,但是辛庆国的40000万元稿费是他的遗作所得,当时任晓兰还是他的妻子,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因此,任晓兰和辛红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4)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

所以,辛庆国的遗产20000元,任晓兰和辛红应各分得10000元;最终任晓兰分得30000元。

31.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这里的子女包括儿子和女儿。

而且,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继承法也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因此,王英英向其兄王英杰要求将其中的一套住房重新登记在她的名下,是合法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32.答:于东方应当享有继承权。

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同时规定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而且,继承法还规定了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是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以于梅可代其母杜广梅去继承杜玉军夫妇的遗产。

因此,杜广平、于东方和于梅都是杜玉军夫妇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继承人于梅年幼,继承人于东方对杜玉军夫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他们两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杜广平虽为杜玉军夫妇的亲生儿子亦应少分。

33.答:陈小军是可以继承生父的遗产。

陈小军与陈立志的确依然是父子关系,因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从而与生父或者生母的关系消灭,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而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这与父母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没有丝毫的关系。

即使子女与继父母因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形成实际上的抚养关系,也不会影响该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陈小军正是由于与其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他才有权继承其继父的遗产,如果不是因为他赡养了他的继父,他就无权继承其遗产。

然而,无论陈小军是否继承其继父的遗产,他与生父母之间都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管他与其生父陈立志是否生活在一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所以,陈小军尽管已随母亲改嫁依然应当享有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有权要求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陈鹏飞和妹妹陈艳玲共同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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