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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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结合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农村贫困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第三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资金。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预算级次分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
第五条中、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后,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分配,各镇和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商县财政局联合发文报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由原审定机关同意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重新备案。对于政策性、创新性支出项目,按照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县财政安排、盘活及整合的专项资金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分配下达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申报项目,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县扶农办、财政局备案。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由原审定机关同意后报县扶农办、县财政局重新备案。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考评方案由县财政局商县扶农办根据当年扶贫项目相关情况确定,报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下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新阶段扶贫开发有关投入政策,根据我县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参照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方案,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每年不低于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30%,并确保每年增长不低于20%,同时达到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增幅。
第八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向有扶贫开发任务的镇村。
第九条中、省、市级财政扶贫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后,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县扶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规定,主要考虑各镇村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等因素确定扶持项目。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按照上级下达项目清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