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审查原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权审查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

1、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债务人财务资料无记载的,且债权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予确认;

2、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证据的,不予确认;

3、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

4、债权申报为外币时,以破产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

5、申报债权时但未明确提出利息数额的,按其约定的合法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6、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7、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期计算。

8、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除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外,应重点审查提供担保是否有本指引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的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9、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

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及其性质。

10、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附终期的债权应不予认定。

11、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管理人可以按市场价值确认其债权金

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