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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09]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23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和《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9〕4号2009年1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实施期间为4年。

(二)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

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资信状况良好;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配送能力覆盖本省所有县(市);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位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具备独自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配备2台以上计算机和联网设备,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具体要求由省商务厅另行制定并在河北商务网上公布。

(三)补贴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招标确定产品具体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

(四)财政补贴政策及补贴资金负担。对农民购买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

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二、工作安排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省政府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杨崇勇副省长任组长,省商务厅厅长王志欣、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任副组长,省商务厅副厅长王梅英、省财政厅副厅长郭秀堂、省公安厅副厅长李云隆、省监察厅副厅长秦博勇、省工商局副局长金洪钧、省质监局副局长张炳明、省地税局副局长焦新华、省国税局总会计师齐建波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设区市、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各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实施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层层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资金发放工作。

(二)做好销售企业推荐和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透明的原则,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将实力强、信誉好、农村网络健全的销售企业推荐上报。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中标销售企业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县域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要引导中标企业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销售网点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并与之签订加盟协议。销售网点须持网点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商务部门在接到销售网点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同时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并于当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

县级商务部门要将销售网点备案情况及时上报设区市商务局确认。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同一网点不得作为不同销售企业的授权网点重复备案。

(三)组织好家电产品的供应销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搞好中标产品的产销衔接和产品调度,组织好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的对接。要统筹好进度安排,做好区域衔接,防止因不同时间推进而可能导致的跨区域抢购。要督促中标企业加强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搞好产品配送,保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充足,做到不断档、不脱销。中标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供应计划,每月底向省商务厅报送下月供应计划。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的统一价格,不得因补贴产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对不履行承诺或违反中标协议的销售企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报请商务部、财政部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对不能保障货源供应或擅自抬高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销售网点,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工作,县(市)、乡(镇)两级财政要成立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全额发放到农民购买者手中。

(五)边远地区的组织实施。张家口、承德两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针对当地实际,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方案,研究相应配套措施,保证家电下乡政策能够惠及每一个村。在土地使用、网点建设等方面出台优惠措施,引导中标销售企业加大销售网点开拓力度;鼓励当地销售网点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合同,通过加盟等方式销售指定的家电产品。加强与乡村基层组织联系,积极开展农民意愿调查,鼓励农民采取团购、预定等方式购买指定产品,引导企业采取集中配送、流动售货等方式销售家电产品,督促企业强化维修网点、开展巡回服务。扩大宣传,通过多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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