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word版本

合集下载

经济法案例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经济法案例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顾客在饭店就餐时被罪犯的爆炸物致伤饭店是否负民事赔偿责任王天鸿1999年10月的一个傍晚,珠海某餐厅发生爆炸,给到此就餐的李某一家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伤亡。

该爆炸是一名罪犯蓄意伤害某医生,将自制的炸弹伪装成酒送给该医生,该医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酒带入餐厅消费,服务员开启酒盒盖时引起的爆炸。

李某遂向法院起诉,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要求该餐厅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人民币40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造成李某一家伤亡完全是因为该餐厅自身以外的原因引起,即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餐厅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餐厅对自己提供的商品负有保证质量及安全的义务,但对顾客自带的酒则不负该法定义务,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本案中餐厅已经尽了它在当时应当尽到和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对李某一家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

李某应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

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某在一、二审中既主张餐厅侵权,又主张餐厅违约,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没有做出明确的选择,法院只能在全面审理后按照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给予确定处理。

二审法院在分析了案件事实后认为,本案的损害结果并非餐厅侵权或违约所致,因而不能以侵权或违约的法律事由而判令餐厅给予赔偿。

但餐厅的营业行为与本案爆炸事件的发生有客观事实结果的联系。

虽然餐厅在爆炸事件中也同遭不幸,但上诉人李某一家无过错遭害,受到的是肉体、精神的严重创伤以及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比餐厅受到的损害结果更为严重。

因此,根据李某一家的经济状况,为平衡当事人的损害结果,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遂判决由餐厅补偿李某30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爆炸这个意外事件发生后,顾客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二审法院在查清餐厅既没侵权又没违约的情况下,仍判决餐厅补偿李某30万元,这就涉及到一个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较少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经济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初步拟定的章程部分内容为:公司注册资本8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万元,乙以存货协议作价出资3万元,丙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4万元;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成立时,甲、丙2人交付出资,公司成立的第1年末乙交付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丙为公司执行董事,甲为总经理法人代表,乙为监事。

公司成立后,发生以下事项:(1)A公司拟作为唯一股东出资9万元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地经营A公司的上游产品,拟定的设立计划是:注册资本分2期到位,B公司成立时到位5万元,6个月后再交付剩余4万元。

再以B公司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C有限责任公司,经营A公司的下游产品。

B.C两个公司均不设股东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A 公司通过电话下达。

因为这两家公司都惟独A公司一个股东,故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A公司经营2年后,乙股东打算对外转让持有A公司的股份,于3月6日向甲、丙两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两位股东均在10日内回复,否决乙的要求;乙要求甲、丙收购乙持有的股份,甲、丙也不同意。

4月10日,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

(3)公司通过6年经营,每年盈利,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甲在股东会上提出分配股利,但股东会决议当年不分配利润。

甲要求A 公司收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在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全都。

问题:(1)A公司设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XXX的规定?说明理由。

(2)B、C两公司的设立计划哪些方面不符合公XXX的规定?说明理由。

(3)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甲股份要求公司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合法?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全都,甲应如何行使权利?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首先,货币资金出资数额不合法。

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不得低于2.4万元,实际货币出资惟独1万元,低于法定标准。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案情:2019年3月,王某在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在购房过程中,王某看到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且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然而,王某入住后发现,该小区绿化覆盖率不足30%,周边配套设施不齐全,交通也不如宣传所述。

王某认为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而实际绿化覆盖率不足30%,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某公司宣传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而实际并非如此,同样属于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二)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王某购房款,并赔偿王某购房款的三倍。

2. 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精编范文】经济法案例-推荐word版 (15页)

【精编范文】经济法案例-推荐word版 (1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经济法案例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河南种子案201X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

201X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

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大概需要赔偿2万元;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1X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应当赔偿损失70万元。

本案审判长李慧娟,女,30岁,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最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近60万元。

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完整word版)经济法案例题汇总

(完整word版)经济法案例题汇总

案例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 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答案:1、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公司(或法人)分立。

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

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案例2:甲、乙两人买卖笔记本电脑纠纷案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考点:合同的订立甲、乙两人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二、纠纷经过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500万元人民币的预付款。

2. 乙方于2019年7月1日向甲方交付了货物,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乙方辩称,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甲方在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故不应承担责任。

4. 甲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乙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货物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

因此,乙方作为出卖人,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

3. 甲方验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和时间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货物,甲方应在约定的地点验收货物。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完整word版,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选择题

完整word版,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选择题

甲方公司欠乙方公司港币690万,现经协商,由甲方一个月内归还乙方,丙方提供担保,一个月后,甲方公司未归还乙方,乙方于是将丙方告上法庭,问丙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列有担保的条款,而且这些条款的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其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必须履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所以这些条款已不仅对公司内部决策机关行为的约束,而是直接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即合法通过的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公司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生效要件。

如果担保合同违背这些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担保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另外,新《公司法》对担保的限制范围由原来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扩大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他人(法人和其他个人)”,又使公司为其他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担保设定了限制条件。

即司空见惯的公司之间的互保,也必须经过权力机构的决议而生效。

因此,审核公司担保的主体资格及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银行的审查新重点。

今后银行办理公司为股东或他人债务担保贷款时,应该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尽到谨慎的形式审查义务,特别是对影响担保效力的关键内容如担保的授权、担保的最高限额、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实际控制人、表决权、表决程序等应重点审查。

当然,银行对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审查义务只是形式审查,而对章程或决议的形式、完整性、真伪性、准确性概不负责。

因为银行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很难辨别,特别是,对于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审查只能是停留在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单方的披露基础上,对其真实性的核实几乎是不可能的。

经济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生产与销售儿童玩具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玩具,该产品外观设计、功能、材质等方面与原告产品几乎一致,但价格却远低于原告。

经过调查,原告发现该产品由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与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和著作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 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应获得何种赔偿?三、案例分析1. 关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对其产品进行了商标注册,并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的产品设计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原告对其产品外观设计享有著作权。

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外观设计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具有以下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1)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被告的行为具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性质。

被告通过生产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以低价销售,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3)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市场份额下降,利润受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完整word版)经济法案例题

(完整word版)经济法案例题

案例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问:有关公务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问:竞业业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可以撤回出资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份转让有那些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有限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二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

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

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

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

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

股东的召集与主持1)董事会是否有权增加注册资本?答: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否合法?答: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

《公司法》规定,1/3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答: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开发某住宅项目时,为了提高销售业绩,采取了一系列违规销售手段。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进行销售宣传和预订,收取购房者定金。

2. 在销售过程中,隐瞒项目配套设施、环境、质量等方面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3. 以“特价房”、“团购优惠”等名义,变相提高房价,诱导消费者购买。

4. 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产权证,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

二、法律分析1. 违规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2. 隐瞒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3. 提高房价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4. 拒绝办理产权证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经济法综合案例分析(精品WORD文档)

经济法综合案例分析(精品WORD文档)

企业法【案例分析一】王某和刘某是刘官庄的村民,1998年5月,二人商量,合伙买一辆车跑运输。

他们的朋友张某听说后,也想入伙,王刘同意,并说买汽车找他,他有路子买到便宜的车。

于是王、刘、张三人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三人投资跑运输,亏损三人承担,盈利三人平均分配。

王某和刘某各给了张某1万元钱让他去买车,张某又出了l万元,共花了3万元买回一辆货车。

谁知王某一看3万元买了一部旧车,就生气了,要求退伙,刘某曾是司机,对车有研究,认为这辆车外观虽旧,但质量不错,愿意和张某一起跑运输,二人同意,王某退伙,并签订了退伙协议。

张某和刘某把l万元退给王某。

张某和刘某由于经营有方,效益很好,1999年5月,他们每人各分得3万元。

王某见此情景后悔了,拿了l万元钱找到张某,说不退伙了。

张某表示等刘某出差回来和刘某商量再决定,王某留下1万元钱走了。

当天晚上,刘某驾车发生事故,车毁货损,还撞伤一个行人,需赔偿伤者损失。

王某得知后,第三天又赶到张某家表示不入伙了,要求退还自己的1万元。

张某很生气,拒绝退还王某的1万元。

于是王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案例分析二】2002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2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 000元,欠乙工资5 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 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问题】(1)乙于2月10 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50%的预付款,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2020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被告未予理睬。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预付款50万元,并赔偿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被告在答辩中承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辩称原告在验收货物时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是否应承担货物验收责任?3. 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二)原告是否应承担货物验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标的物。

当事人对验收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验收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验收期限和方式,但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

买受人应当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未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40%、30%、30%。

公司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逐渐下滑。

2018年,甲、乙、丙三人因公司发展方向和分红等问题产生分歧,甲乙要求丙退出公司,并主张丙应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财产。

丙则认为,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且其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拒绝退出公司。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丙是否应当退出公司?2. 公司财产的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三、法律分析1. 丙是否应当退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解散或者股东转让股权。

”本案中,公司章程并未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且甲乙二人也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

因此,丙不应当退出公司。

2. 公司财产的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清算,并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本案中,甲乙主张丙应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3. 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本案中,甲乙要求丙退出公司,但公司章程并未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且甲乙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因此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要求丙退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公司财产的分配应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

因此,法院判决:1. 丙不应当退出公司;2. 公司财产应按照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股权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4篇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篇1《经济法》案例分析1、徐、朱、谢、吴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

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

(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

(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任董事长,吴、朱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兼任。

(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23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23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23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法律案例及分析_经济法(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_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消费者协会被告:XX公司案由:虚假广告纠纷基本案情:被告XX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了一系列广告,宣传其产品具有减肥、美容、保健等功能。

原告某市消费者协会在调查中发现,被告XX公司的产品实际上并不具备广告中所宣传的功效,且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XX公司发布的产品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2. 被告XX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其商品或者服务,以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案例分析1. 被告XX公司发布的产品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本案中,被告XX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其产品具有减肥、美容、保健等功能,但经调查发现,其产品实际上并不具备这些功效。

因此,被告XX公司发布的产品广告构成虚假广告。

2. 被告XX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XX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法律经济法案例及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出售给乙方,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乙方,但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货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由于乙方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乙方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属于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

2. 合同履行的原则本案中,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等义务。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由于乙方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乙方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属于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

4. 法律经济法的应用本案涉及法律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律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法律经济法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

五、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案例分析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2.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签定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

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

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按时供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此合同无效。

因为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开发部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定经济合同。

所以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

此合同的签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有关条款,乙公司开发部应退回所收定金并支付一定利息,以适当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3.某市造纸厂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

造纸厂遂填具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的其要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分别为:固定资产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100万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当日收到造纸厂的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造纸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

但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的疏忽,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其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三个项目,造纸厂也未提出异议。

期间造纸厂发生大火,尽管奋力抢救,但仍烧毁财产价值37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造纸厂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37万元人民币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则以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该案应该如何判决?答: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造纸厂与该市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造纸厂填具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列明了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收到其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这时双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上未载明造纸厂投保的流动资产的具体项目,遗漏了投保单上的内容,但从要约与承诺本身的含义来讲,保险公司要承诺的保险责任应为造纸厂投保的范围。

因此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4.某年一粮油公司与一粮站签定了一份大豆代购合同。

合同规定,粮站为粮油公司代购大豆100万公斤,总价款为180万元,货到半个月付清款项。

同时双方还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合同生效后,粮站按约为粮油公司代购了100万公斤的大豆,经粮油公司验收后收下。

但由于粮油公司一时难已销完,故拖欠粮款,经粮站多次催款为果。

粮站依口头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粮油公司还清粮款并赔偿10万元。

请问:此案应怎样处理?答: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

根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之规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第二,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据此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应提交法院处理。

1.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导致资不抵债,于是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懂破产相关程序,特聘请王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王律师经过几天工作时间后了解到以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吴某因追索100万元的贷款而在1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机器设备作抵押,此设备现值800万元。

(4)该企业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至今未能偿还此贷款。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1) 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 应由该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破产企业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王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应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 王律师应提交下列事件:(A)企业亏损情况说明;(B)会计报表,(C)债权债务清册;(D)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3)吴某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 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4)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的贷款应如何处理? 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中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200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债权人事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其债权总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建设银行能参加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根据有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人破产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向原债务人追索还债,也可以选择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应当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主要包括:A、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费用;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C、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D、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2.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签定了粮食购销合同一份。

夏季来临正值粮食即将收获之际,该农场所在地区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

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

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为什么?答:该农场虽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也不必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因为该农场虽未能履行合同并非是其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fl:Y5可抗力因素(天气恶劣)造成的。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农场及时向粮食收购部门通报了情况后,可以不必承担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3.某市一服装企业称残疾病人员多,向市地税局申请减税免税。

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部退免了该厂应纳税金。

后经核查,发现该厂弄虚作假,把身体正常的职工说成是残疾人,还报空头,试图赖税不缴,令人惊奇的是,在该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报告中,竟赫然加盖了区工业科、民政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一致认为“情况属实”。

请问:(1)服装企业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这是一起严重的违反税法关于减免规定的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应严惩。

对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依法严处,追缴该厂骗取的应纳全部税款,并依法处以罚款,责令该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上级盖章认为“情况属实”的部门,应批评教育。

4.某商场与某鞋厂签定了棉鞋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10月交货。

双方在合同签定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

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

该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提前交货,商场派人验收并上市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顾客反映冷淡,销售不好。

为此商场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绝付鞋款。

这一要求遭到鞋厂的拒绝。

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前,商场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为什么?答: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签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并驳回诉讼请求。

但本案中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仲裁协议无效,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1.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熟悉破产相关程序,特聘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企业的现行情况如下:(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