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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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A.1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房屋建筑工程)
(方案设计)
(1)商务分评分标准(20分)
(2)技术分评分标准(80分)
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技术文件得分表
总得分
商务分和技术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备注:
1、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为工程设计合同或业主相关证明、设计图(含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等)。(已上传的扫描件为准)
2、获奖奖项以获奖证书或正式表彰文件日期为准。
3、按技术分总分,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得分,分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商务标得分,取评委的平均值作为投标人得分,分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4、百分率、得分值小数点后保留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每个投标人的得分为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得分的总和。若发生并列的情况,按(技术部分)得分排序,技术部分得分高者排名在前。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 款和第2.2 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 款、第2.2 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行贿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