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民诉法修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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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再审的时限进行调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 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a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b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c据以执 行的原判决、裁定被撤销或变更的;d审判人 员审理该案时有贪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 出
对上述违法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等法律制裁(属于对妨害民诉行为的制裁)
七、完善和发展了民事证据制度
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以及举证迟延的法律后果
责令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训诫、罚款、不予采 纳
证人制度的完善
明确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明确证人出庭费用的负担
条件:a系因他人之间的错误裁判而使其民事 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b不是因为第三人的 过错而没有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
六、对利用法律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逃 避义务履行的,将予以法律制裁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 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执行中,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 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
赢了官司输了钱 倒贴一笔诉讼费
申诉难 难于上青天 执行难 再活五百年
批评意见
修改范围过窄
补丁式小修导致各制度之间及内部结构不协调
立法原则坚持速度至上、只争朝夕
没有顾及社会需求和修法质量
立法程序缺乏民主性、透明性
修改在悄悄中进行:悄悄委托某个部门私下制造; 立法参与面过窄(包括专家学者参与论证) 修正案于2007年6月委员长会议提交常委会审议, 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4月1日施行
四、扩大了检察监督的领域、增加了监督 的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的职能
检察监督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
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五、增加了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裁判的制 度,有利于维护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 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 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 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 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 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使法院在第二审审理之后的处理更加合理
改判的情形由原来的“适用法律错误”,增加“认 定事实错误”
在发回重审的条件中,明确“系原判决认定基本事 实不清”,而非“一般事实不清”
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须是“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
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的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 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应直接 作出相应处理
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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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于1982年 1991年颁布正式的民事诉讼法 2007年进行第一次修改
2007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08年4月1日施行 主要涉及审判监督制度和执行制度 内容包含:四编二十八章268条
民事诉讼法修改(2012年)
2012年进行第二次修改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3年1月1 日施行 本次共有59处修改,涉及70多个条文的调整 ,略占整部法律四分之一 内容包含:四编二十七章284条 反映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进一步推 进民事司法的公正与高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决定》概览
一、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当事人的 诉讼行为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设立公益诉讼制度,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了决定再审后不中止执行的特殊情形 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本次修改还涉及:回避、管辖、诉讼代理、调解 与裁判的对接、送达、财产保全、一审准备程序、 督促程序的适用、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的司法确认、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事由等
改进鉴定制度
鉴定申请程序、鉴定人的确定、法院的职权鉴定、鉴 定人的出庭义务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专家意见等
新增设诉前和仲裁前证据保全制度 明确规定证据签收制度
八、进一步完善了第二审程序
充实了第二审程序不开庭的条件,即在经过阅 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 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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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2007年)
修改背景
三大变化 案件数量 高速增加
诉讼结构 发生改变
修改过程
时间仓促
2003年 正式纳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8年 本届人大到期、常委会任期届满
局部修改
学界:侧重整个制度构建,主张整体修改 实务:从实际工作层面,解决急需 修改民诉议案90件,其中57件涉及再审、执行
九、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推进了 审判的公开化
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决的结果和理由,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十、对再审程序再修改,使得再审制度更 加合理
对再审法院进行调整: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 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 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三、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以提高小额纠纷 的解决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 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 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形成以小额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和普通 诉讼程序组成的一种多元化的、适应不同数 额大小的纠纷诉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