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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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一、代理的意义

(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其中被代理人也称为“本人”、“委托人”或“授权人”。

(二)代理制度的产生

代理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1900年《德国民法典》建立了系统的代理制度。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世界各国都在自己的民法中规定了代理制度,并不断随着国际交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日趋完善。我国现行法对于代理的规定见诸《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等。此外《合同法》也对代理作出了规定。

(三)代理制度的社会作用

1、扩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补足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的分类

(一)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意定代理

根据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阅览室代理。

(二)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根据代理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属于代为还是代受的不同,或将代理分为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积极代理:又称主动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本人名义所为的意思表示。

消极代理:又称被动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本人名义所受的意思表示。

(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根据代理人是否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以及代理的效果是否直接及于本人,可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又称狭义的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且代理的效果直接及于本人的代理。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直接及于代理人进而根据本人与代理人的约定,间接及于被代理人。

(四)根据代理人是否基于代理权而为法律行为,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即代理人基于代理权所为之代理。

无权代理:即代理人非基于代理权所为之代理。

(五)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依照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代理划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单独代理的核心

要件,是代理权居于一人。

共同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两个以上的人的代理。

(六)本代理与复代理

以同一个人为本人的相关联的代理,依其代理人的选任者是本人,还是代理人,代理划分为本代理与复代理。

本代理:是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

复代理要件如下:

1、须有本代理存在;

2、须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复代理人;

3、复代理权不得大于原代理权;

4、复代理须具备一般代理的要件;

5、须原代理权仍然存续。

复代理的适用应遵守下列几点:

1、代理人转委托,需经被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授权);未经同意的,事后应及时告知被代理人。

2、在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未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而转委托的,应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

3、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得超过代理人的权限。

4、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

理人。

(七)全权代理(概括代理)与部分代理(限定代理)全权代理:指可以完成一切法律允许完成的事务的代理。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一般是全权代理人。在委托代理中,如果是全权委托代理,必须在委托授权书上载明。

部分代理:指代理权限仅限制在一定范围的代理。部分代理的权限范围,由授权人规定。

(八)紧急代理

三、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涉及到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主体。

代理关系包括三个方面,即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本人与相对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四、代理与其他类似制度的区别

(一)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与代理的不同之处在于,代表人所为的行为就是被代表人(法人)的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是不同于被代理人的其他主体的行为,只是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本人而已。

此外,代理在性质上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因此代理行为限于法律行为,而代表行为则除了法律行为以外,尚包括事实行为以及侵权行为。

(二)使者

首先,代理人须关于意思表示的代为或代受,而使者为代委托人传达意思表示。因此作为使者无须有意思表示。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作为代行人,即使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无行为能力人均无不可。

再次,身份行为不可代理,但可借助使者传达意思表示。

(三)行纪人

首先,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狭义代理则以本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因此在行纪,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合同法》421条第一项),间接归属于委托人,所以行纪的性质属于间接代理。

其次,通常地,行纪人从事的为贸易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

第三,行纪多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

(四)居间人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与代理不同的是:

1、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为。

2、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有无偿代理。

(五)信托受托人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与代理不同之外在于:

1、信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而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代理行为。

2、代理所涉及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而信托关系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3、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基于此信托财产形成信托利益,而在代理中无须以特定财产的存在作为代理的基础。

(六)委托合同的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396条)。

与代理不同的是:

1、代理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而作为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则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2、代理的法律效果存在本人和第三人之间;而委托合同关系则存在于受托和委托人之间;

3、代理基于代理权授予的单方行为;而委托则基于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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