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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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郴政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效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与合理使用,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切实加强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提高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其中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

具体包括:(一)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门面等资产;(二)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资产;(三)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四)暂未利用的国有闲置土地、房屋等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并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一)产权移交。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辽财资[2010]89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省直各部门:现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鼓励单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综合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二)坚持在保证本单位职责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前提下,积极鼓励科学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的原则;(三)充分调动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性,实施规范化管理,经营性资产收入优先保证单位合理需求的原则;(四)实施动态管理,将经营性资产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监督本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缴纳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专项管理,并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收入的收缴工作,保障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企业。

市政府出资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政府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的管理。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每年年初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建设项目,测定年度资金需要量,并制订年度融资计划。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7〕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7〕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4日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32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公司)的预算单位。

市属国家出资的企业(公司)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四条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等方面,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的运营机构。

第二章国有资产授权主体与授权经营第四条国有资产授权主体。

(一)市政府是国有资产授权主体,是运营机构的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二)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中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有资产授权主体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项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审议批准运营机构的设立方案、章程、主要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

(三)决定运营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资本增减、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等事项。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10日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出资人代表机构和一般监管规定第四条芜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企业的性质,授权市级国资、财政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制订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并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工作职能。

第六条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按规定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嘉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职责。

(一)根据市国资委的授权经营的要求,承担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职责;(二)通过向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董事、监事或财务科长,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管国有资产.(三)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权重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和破产等重大产权重组和处置事项作出决策;(四)负责确定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建立出资人代表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五)组织、协调重大经营活动,发挥整体优势。

(六)承担政府指令性的任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包括各类具备条件的市级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

第二章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第五条经营公司的设立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等的需要,采用新设或通过整合改建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行业性公司或委托授权集团公司来设立;或通过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资产重组来设立.第六条经营公司的新设立和整合改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较强的经营班子,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并被列入市政府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的行业;(三)体现政府经济调控、公共服务的要求;(四)资产规模较大,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七条新设立或整合改建经营公司,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八条经营公司章程应载明如下事项:(一)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二)经营宗旨和范围;(三)委托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和注册资本;(四)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五)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七)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名称及控股、参股的比例和数额;(八)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九)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十)公司破产、解散、清算事由与程序;(十一)其他应当或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事项。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xx年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备案。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政府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督机构,管理外派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五)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编制收缴计划、组织收缴和进行考核,按照投融资规划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六)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七)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八)依法推动市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制度进行规范的一项行政法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公共财产的不断壮大,完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该暂行办法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更加合理地开展处置运营,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一、背景及意义行政单位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同时也拥有一定的国有资产。

这些资产是行政单位在开展行政活动过程中获得的、用于实现行政目标的各种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等。

对于行政单位来说,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首先,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附加值;其次,规范的资产处置制度可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最后,科学化的资产管理和流转也有助于深化行政单位的改革,实现自我适应和变革。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旨在从法规层面上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提高其管理能效和规范化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的流通和创值。

二、主要内容该暂行办法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流转、处置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资产管理该暂行办法对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要注重国有资产的规范、维护、保护和更新换代;要建立健全资产的日常管理、盘点、评估、处置、监管等制度和流程;必须确保资产实物和账务核实一致,并确保国有资产不会被盗窃、流失或者损坏。

2.国有资产流转该暂行办法要求行政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科学评估和有序流转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流转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更有效利用和创值。

同时,行政单位在资产流转过程中必须充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价值,确保流出资产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3.国有资产处置该暂行办法规定,在行政单位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实际情况和市场化原则,确定合理的处置价格和方式。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津国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20〕8号各相关单位:《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两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国兴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对照《暂行办法》关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实践探索,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风险防控,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收益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服务国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18〕1号)文件自《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2020年7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权责边界第四章治理结构第五章薪酬考核第六章风险管控第七章公司党建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范本模板】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范本模板】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对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情况。

各省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对相关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第五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省级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本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充分利用利用国有资产,风险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要求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存量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文娱活动,脚踏实地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债权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共同财产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应当不动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积极探索的复制件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的职能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企业重组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副厅级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各类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金融资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件处理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其他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工业用地、低效运转和超标准不动产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构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运营管理;(七)所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添加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制度,机关团体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党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陇南市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陇南市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陇南市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陇南市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甘肃省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经济组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由市政府、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设备和房屋)、股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公共国有资源经营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

具体包括:(一)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二)由市直各单位(含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下同)管理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三)由市属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以及市直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兴办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四)通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五)由市直单位对外投资所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含股权);(六)新组建企业的国有资产;(七)金融类国有资产;(八)公共服务类经营性国有资产;(九)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促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监管机构与政府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原则,推进出资人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四)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履行出资人权利,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自主生产经营。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4.05•【文号】国经贸企[1995]163号•【施行日期】1995.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财产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三条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家资本金,明确产权责任。

第四条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企业法人财产权;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第五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促进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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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政〔2005〕3号(2005年2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工作,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以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授权,对全区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和运营,不具有行业和行政管理的职能。

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资产运营活动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有资产运营范围,是指区政府将所管辖的国有资产,授权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运营,先行授权范围为本区经贸系统、粮食系统、供销系统资产及资产收益和现由区财政局代管的国有企业资产。

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代表区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区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运营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应具有资本运营、利益协调以及在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运作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具备实现规模经济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资产运营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内部机构。

第七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领导体制实行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后,代表区人民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资产行使出资者职能,并对授权范围内的所有产权进行管理和运营。

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在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实行统一资源配置、统一投资决策。

第九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权利:
(一)以出资者身份对国有资产运营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依法享有产权的投资、转让等资产运营收益;
(二)实施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拍卖、产权变动及资产抵押担保等事宜,按规定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
(三)组织清算已被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和收缴工作;
(四)依据所授权产权收取资产收益,并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收益投资使用计划和建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资产收益上缴和再投资等具体工作;
(五)对经批准建设的项目进行投资和管理,并组织实施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工作;
(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义务:
(一)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保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服从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定期报告资产经营及保值增值情况,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对外投资收益率等考核目标;
(三)执行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和调度的方案;
(四)服从区政府关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授权资产范围增减的决定;
(五)自授权运营年度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授权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全区各系统国有、集体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剥离的国有资产,由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行使出资者职能。

第十二条对今后经改制和产权变动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可逐一授权。

第十三条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全区国有资产运营需要,确定国有资产授权运营的范围,提出授权运营基本要求。

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按规定要求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确定国有资产授权基准期和资产总量以及为预期增量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四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根据前条规定,提出国有资产运营方案,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国有资产运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设置、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
(二)列入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及结构状况;
(三)资产管理与经营形式及保值增值措施;
(四)预期达到的经营目标等。

第十五条区国有资产运营方案报请审核批准后,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应根据方案要求开展运营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不得直接支配授权范围内单位的法人财产,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出已注入授权范围内企业的资本金。

第十八条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审计监督制度。

(一)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资产运营状况审计,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二)委托审计每年至少一次,作为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越权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运营工作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连续两年未达到资产运营目标的;
(四)行使出资者职能时,因运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考核和奖惩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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