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习题
《国际税收》习题集财政金融学院课程组2011年9月修订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一、选择题。
1、对跨国纳税人来自非居住国出租和使用不动产的所得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约束性规范是依据()。
A、不动产所有者国籍B、不动产租赁者国籍C、不动产继承者国籍D、不动产坐落地标准2、对于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居民身份的跨国自然人的判定,税收协定所规定的顺序标准中,第一位的标准是()。
A.重要利益中心B.习惯性居所C.永久性住所D.国籍4、根据两大税收协定范本的精神,如果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的两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则应根据()来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
A.注册地标准B.常设机构标准C.选举权控制标准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5、重复征税有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二者的区别主要在()。
A、课税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B、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C、税源是否具有同一性D、税基是否具有同一性6、对于经营所得,国际范本主张以()来最终确定由地域管辖权相互冲突造成的重复征税。
A、居住国标准B、非居住国标准C、交易地点标准D、常设机构标准7、最主要、最常见的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主要是()A、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B、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C、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D、以上三种都是8、通常采用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A、扣除法B、减免法C、免税法D、抵免法9、在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只能减轻而不能消除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A、扣除法B、减免法C、免税法D、抵免法10、免税法在实行累进所得税的国家主要有两种具体做法()A、全部免税法B、部分免税法C、累进免税法D、累退免税法11、抵免法的两种具体运作形式是()A、单边抵免法B、双边抵免法C、直接抵免法D、间接抵免法12、在发达国家中,对税收饶让一直持反对态度的是()A、英国B、美国C、日本D、丹麦13、上题所述国家不给予税收饶让的原因是()。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 境内所得500万美元,来源于B国所得50万美元和C国 所得100万美元。A国税率为40%,B国税率为50%,C 国税率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25万 美元,向C国缴纳所得税30万美元。在A国实行分国限 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过程如下: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 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 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 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
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结 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从事跨 国经济活动的人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 人员的正当流动、交往。正是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 害性,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 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征
1.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 行使征税权;
2. 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即两个国家对同 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
M公司向B国缴纳税款额 = 500万美元×30% = 150万美元
P公司从M公司获取股息 = (500万美元-150万美元)×50% = 175万美 元
该项股息分担M公司所得税额 = 150万美元×175万美元/(500万美元150万美元)= 75万美元
P公司由M公司获取的所得额 = 175万美元+75万美元 =250万美元
国际税收知识点 (2)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法律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长期性住所(permanent home)(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3)习惯性住所(habitual abode)(4)国籍(nationality)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如果两个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发生冲突,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完全)·抵免法(完全)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限额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普通抵免。
即规定居住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超限抵免额一般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计算题)21(分国抵免和综合抵免)--重点看·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1200×50%)×(100+100)/1200 100万元•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100万元•实际抵免额10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500万元(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50万元•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40万元•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2.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重复征税duplicate taxation,又称为双重征税,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物品(征税对象或税源)作两次以上的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
⏹二、重复征税的类型⏹法律性重复征税(legal duplicate taxation)❑由于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或基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取的具体标准不同而造成的重复征税。
表现为地域与地域、地域与居民、居民与居民的重叠等形式。
❑当实施这类重复征税的征税权主体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
⏹例1⏹某美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利润100万美元。
⏹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A公司须将此100万美元并入其来自世界其他地区的所得向美国税负当局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A公司还要就来源于中国的这10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从而两个国家由于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例2⏹甲、乙两国都采取居民管辖权,但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不同(甲国住所标准,乙国1年时间标准)。
张先生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工作了一年。
⏹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张先生为本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张先生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的居民。
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的居民,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产生了对张先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economic duplicate taxation )❑是由于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引起的。
❑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之间,如公司和股东(控股关系的股息)、丈夫和妻子(跨国夫妻分局财产和抚养费)、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关系分红)、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关系利息)、进口商和出口商(贸易关系商品交易额)。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练习 江苏某集团公司聘请美国某公司雇员汤姆先生(美国公民) 来华工作(非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期限三年。汤姆先生的 工资由美方公司支付月工资折合人民币40000元,中方每月再 付给汤姆工资6000元,如果汤姆因公事临时离境,离境期间中 方照常支付工资。汤姆于2013年1月1日来华,2013年8月在华 工作20天,离境11天。 汤姆先生2013年7月、8月的所得,中国政府能否征税?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3 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1.加重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2.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3.阻碍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4.影响有关国家的税收权益
3.2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1 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目前国际上使用 的国际税收协定
范本
适用范围
问题:帕瓦罗蒂是否被认定为意大利的居民,为什么?
练习 江苏某集团公司聘请美国某公司雇员汤姆先生(美国公民) 来华工作(非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期限9个月。汤姆先生 的工资由美方公司支付月工资折合人民币40000元,中方每月 再付给汤姆工资6000元,如果汤姆因公事临时离境,离境期间 中方照常支付工资。汤姆于2013年1月1日来华,2013年8月在 华工作20天,离境11天。 汤姆先生2013年7月、8月的所得,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这些规范主要是在《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中规 定,并由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体现。
3.2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最主要、最常见类型:居民、地域管辖权重叠 解决的方式: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承认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地 位,并在行使本国征税权的过程中采取某种方法减轻或免除国际重 复征税。 单边方式:在本国税法中规定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 双边方式: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采用的方法:扣除法、低税法、免税法、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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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不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 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二、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一)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课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 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 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一般财产税
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财产,如银行 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 产税,税率为3%,则对于这些财产,汉斯先生又要缴 纳0.12万美元的一般财产税。
三重征税
消费税
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1.5万美元) 将用于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 要征收一道消费税,由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 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设消费税税率为50%, 则汉斯先生又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
(二)重复征税分类
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 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 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当两 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 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当A 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给受益人乙国居 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对X先 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课税。这时,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 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 税对象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 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 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严格说来,国 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 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 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
财务管理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
3.3居不同民税收总管所辖权得重叠:所造1成0的+所2得=国1际2重(复万征税元的减)除方法 减:已纳乙国税款:2×50%=1 (万元) 应税所得额:12-1=11 (万元) 应纳甲国税款:11×40%=4.4 (万元) 全部计算(10+2- 2×50% )×40% =(12-1) ×40% =11×40% =4.4 (万元)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3.3.2 低税法 3.3.3 免税法 3.3.4 抵免法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 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 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 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案例5:甲国A公司在乙国的常设机构B公司派 雇员S先生(S先生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到 丙国从事技术指导,S先生的薪金由B公司支 付。
乙国根据这笔薪金是由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 构负担,而判定其来源于本国.
丙国则根据劳务的提供地在本国,也判定这笔 薪金来源于本国.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 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两 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 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东的关系来说,股份公司由股东个人的股票价值组成, 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则来源于公司的利润,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3.投资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受益人所在国共享
对于股息及利息所得,主张由支付人所在国按一 个较低的税率对股息或利息征税,以保证受益人 所在国的税收利益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经合组织范本》主张以特 许权的所有人的居住国为来源地;《联合国范本 》主张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发生国为来源地。
4.财产所得:分动产与不动产 对于不动产所得和不动产转让所得,主张以不动产存 在国为来源国。 对于动产转让所得,主张以转让者的居住国为来源国
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重复征税分类: 1.地域:国家内部存在纵向重复征税和横向重复征税; 2.性质: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纳税人是否同一
法律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 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 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由于在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确定的原则或基 于同一原则在确定税收管辖权时采用的标准不同而造 成的重复征税。
一般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纳税对象进行多次课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 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基于相同的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对由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征。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2 减免法
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
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
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 征税。
国际税收---国际重复征税及减除方法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例:某国一居民总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 司,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 得为2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公司获利10万 元。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乙国政府缴纳 所得税4万元。某国所得税税率为30%, 计算某国应向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2)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又称为普通抵免法,是指居 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 所得税款给予抵免时,不能超过最高抵免 限额。 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 综合限额抵免法 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 减除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1.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 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所得的财产免予征税 。 全部免税法 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1)全部免税: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取得的并 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全部所得,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其 严格实行属地原则。其特点是免税是彻底的,不会发生重 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
1. 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出现 2.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实施 •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 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 的重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税制上的原因。 (2)经济上的原因。
2.扣除法: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 居民已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允许作为扣除项目, 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计征所得税。 该方法承认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在基本承认地域 管辖权优先的前提下,充分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 国外已纳所得税)×居住国税率
西财《国际税收》教学资料 课后习题答案 第三章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一、名词解释1.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税收期限内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2.税制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实行复税制所引起的重复征税。
即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3.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在税收法律上规定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权力原则所引起的重复征税。
4.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股份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原因引起的对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
5.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指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客观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征税权力的重叠交叉,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并没有使征税权利真正重叠,纳税人也并没有承担双重或多重税负。
6.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事实上已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实施征税,纳税人事实上已经承担了双重或多重税负。
7.横向国际重复征税:也称平行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一级别征税权对同一收入、同一财产或同一征税物品,征收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收。
8.纵向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不同级别征税权对同一收入、同一财产或同一征税物品,征收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收。
9.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10.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11.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以此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2.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放弃居民管辖权,在对居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完全不考虑其在国外的所得,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税的方法。
13.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国外的所得不征税,但在确定应对本国居民来源国内的所得适用的税率时,是将其国内外的所得汇总起来,以此总所得为依据来确定税率征税的方法。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述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方法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国际重复征税的国际重叠征税概念及解决 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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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 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及其形成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依自 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 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叠征税的含义及其与重复征税的区别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一国对位于其境内的公司、另 一国对位于其境内的公司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 别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所包括的范围只限于公司 和该公司位于另一国境内的股东。 三、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消极影响 返回
(四)税收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又称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对其居 民因享受来源国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而未实际缴 纳的税额视同已纳税额给予抵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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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方法
一、股息收入国所采取的措施 (一)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二)准许国内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 (三)实行间接抵免 二、股息付出国所采取的措施 (一)双税率制 (二)折算制
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免税制 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 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 (二)抵免制 抵免制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所 得征税时,允许居民把已经向来源国缴纳的税额 从应向本国缴纳的总税额中扣除。 (三)扣除制 在扣除制中,本国居民的应税总所得包括其境内 和境外的全部所得。从其应税总所得中扣除国外 已纳税款。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国际税收---国际重复征税及减除方法
例:假设有一个设在甲国的A公司,其在乙 过有一个分公司。某年A公司获利70万元, 分公司获利30万元,乙国所得税率为30%, 甲国所得税率为40%。试采用扣除法计算 该公司应纳税额。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3.抵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 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从应向本 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直接抵免法 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 税收饶让抵免法
二、国际重复征税对经济的影响
• 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投资
者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 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 阻碍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 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减除的概念
1.因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不同而引起的法律性国 际性重复征税:有关国家可通过双边协定或相互 协商解决。 2.因居民身份确认标准不同而造成一个跨国纳税 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一如为跨国自然人, 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合发组织范本》确定 的规则处理;二如为跨国法人,认为是其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 减除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1.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 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所得的财产免予征税 。 全部免税法 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1)全部免税: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取得的并 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全部所得,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其 严格实行属地原则。其特点是免税是彻底的,不会发生重 复征税。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A.全额免税法:只对本国居民的国内所得或财产 课税时,完全不考虑其在国外是所得,仅按国 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住国的国内所得×本 国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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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5点: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 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 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 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 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 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1.法律性重复征税的表现形式
形成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 的交叉。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权的相互重叠主要是由有关国 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 一旦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来自本国,或者 同一纳税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那么两个 国家的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或者居民管辖权与居民 管辖权就会发生交叉重叠。另外,如果一个纳税人具有 双重国籍,而这两个国家又都行使公民管辖权,则两国 的公民管辖权也会发生交叉重叠。
1.税制性重复征税.税制性重复征税是由复合 税制所造成的对同一税源进行的两次或两次 以上的征税情形。税制性重复征税是世界各 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例如: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 10万美元的总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 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储蓄,而用于消费的 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二分之一 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 先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 课税。
利息税
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收 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 例税率,税率为20%,则对于这些财产, 汉斯先生又要缴纳0.12万美元的一般财产税。
消费税
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1.5 万美元)将用于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 品在增值税之外还要征收一道消费税,由 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基本上是由消 费者承担的,设消费税税率为50%,则 汉斯先生又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
案例3:甲国某公司派一技术人员到乙国从 事技术咨询,时间长达200天,该技术人员 在乙国工作所得的工资是由在甲国境内的雇 主支付的。甲国税务当局可能会因为这笔工 资的支付地在甲国,根据支付地标准而判定 其来源地在甲国而对其征税;乙国政府则认 为这笔工资是此人在乙国工作取得的,并且 此人在乙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而根据停 留时间标准判定其来源地在乙国,也要对这 笔工资征税,由此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
③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 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征
① 行使征税权利的非同一性。 ② 纳税主体的同一性。同一纳税主体或纳税
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认定负有纳税义 务,才有可能产生国际双重征税。 ③ 纳税客体的同一性。(就同一所得征税)
3.2 国际重复法的规定缴纳所 得税,若所得税率为20%,则他将缴纳所得 税2万美元,税后所得为8万美元。
增值税
汉斯先生将花费4万美元用于购买消费品, 但消费品的价格中往往包含了销售者转嫁 给他的税收,假定A国对消费品普遍征收增 值税,其基本税率为50%,税负有一半转 嫁给消费者,则汉斯先生还要负担1万美元 的增值税。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含义 3.2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类型 3.3 国际重复征税的具体表现形式 3.4 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3.1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所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 收入所得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 国家征税,或者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征税(不同纳税主体在 经济上的同一税源课税而产生的重复征税 )。 后者多出现于母子公司的跨国企业。
案例2: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 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准,但有差异。 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人 为甲国居民,甲国居民离开甲国满180天的为 甲国非居民。乙国税法则规定,凡在乙国居 住满90天的个人为乙国居民,否则为乙国非 居民。甲国某个人先因为工作关系在甲国居 住超过180天,后离开甲国去乙国从事经营活 动,在乙国居住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
案例1:一家跨国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实际管理机 构设在英国。美国以公司注册所在地为标准判定该公 司为美国居民公司,英国则以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所在 地为标准判定该公司为英国居民公司。这样,由于两 国政府行使居民管辖权所采用的居民公司标准不同, 就会出现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从而产生国际重复 征税问题。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 司字样即可。
母子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3点:
①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②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 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 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 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 的生产经营决策。
2.法律性重复征税——不同的课税权主体由 于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或即使行使相同 的税收管辖权,但因对“居民身份” 或“收 入来源地”界定不同,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 征税对象进行的多次征税。
3.经济性重复征税——由于母子公司这种经 济形式的存在引起的对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
3.3 国际重复征税的具体表现形式
案例2:某美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家 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利润100万 美元。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A公司须 将此100万美元并入其来自世界其他地区的所得 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由于中 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A公司还要就来源于中 国的这10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从 而由于两个国家行使基于不同原则确立的税收 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 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课税。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
和居民管辖权,因此这两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重叠最为普遍。
案例1:中国的A居民在美国获得100万美元的 收入,美国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所得税率 为30%,中国实行居民管辖权,所得税率 25%,那么A应该向中国交纳25万美元的税款, 向美国缴纳30万美元。这样,A在美国的收入 被两次计征,共55万美元,实际负税率达到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