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合法的贷款合同为什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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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信贷合同案例启示
表面合法的贷款合同为什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案例一:2009年10月1日,个体工商户王某与某银行A 县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50万元,期限1年,合同中写明的贷款用途为技术改造。后双方因还款问题发生纠纷,该支行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贷款合同无效。这份合同表面上没有违法,法院认定贷款合同无效。其依据究竟何在?
法院在进行事实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个体工商户长期生产一种国家禁止生产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其申请贷款的真实用途是购置生产该产品的设备和原料。同时,法院还发现该县支行在进行贷前审查的过程中已经知道了该笔贷款的真实用途,但为了避免合同被认定无效,故在合同中写明贷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法院之所以认定贷款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形成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在于:法律所保护的不仅仅只是表面上合法的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必须合法。换句话说,如果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合法,合同也将归于无效。道理很简单,如果法律对目的不合法的合同也提供保护,就与制定法律本身的目的产生矛盾,这样做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二:A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依照贷款审查的有关规定,该银行对A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和项目报告进行了
审查。在认定A企业财务状况良好、项目有市场前景的基础上,银行同意向该企业发放贷款。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00万元,分3次贷给A企业,贷款期限为2年。银行在发放第一笔贷款之后,发现A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属于虚假报表,于是停止向其继续发放贷款,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贷款合同无效,并要求A企业立即归还已获得的贷款并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借款人伪造会计报表,隐瞒自己的真实财务状况,骗取银行的信任,而从银行获得贷款,这种由于银行受到欺诈而签订的贷款合同也应属于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只能收回本金而无权索要利息呢?这样判决显然不合适,因为这样不仅使得没有过错的当事人银行的利益因合同的无效而受到损害,还使得有过错的当事人借款人变相地获得了好处,这显然违反了民事活动基本的公平原则。法律应该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害,同时要强制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正确的判决是让借款人退还所欠银行的贷款本金,同时赔偿银行因为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一般情况下,银行受到的损失就相当于贷款应收的利息。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造成贷款合同无效的原因有时是双方的,即银行和借款人都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单单让借款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就不合理,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责任,具体地讲,就是按照双方过错责任的主次、轻重、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