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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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中止

篇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也即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底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况。”

(二)合同解除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解决,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约定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3)

(4)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1)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经

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

(2)“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只作为备案合同的解除仍然生效,但当事人可能要承担某种行

4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篇二:合同终止案例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

案例1、合同的解除及后果兴达公司与山川厂于某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兴达公司租用山川厂5台翻斗车拉运土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次年二月1日兴达公司接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书面通知兴达公司按约付租金,

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但兴达公司仍未付。同年6月10日,山川厂单方通知解除与兴达公司的合同,并向兴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1XX元。问:1.山川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山川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答:1、山川厂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租金必须按月付清,

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兴达公司1992年2月1日起接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通知其给付租金,并言明逾期依约解除合同,兴达公司仍未付,至1992年6月10日长达四个月时间,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山川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

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山川厂通知兴达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也是合同的。

2、山川厂的损失应由兴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山川厂有权要求兴达公司赔偿损失。兴达公司应承担山川厂损失

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

1993年2月,重庆建兴房地产公司与重庆九龙坡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危房改造开发建设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九龙坡公司负责整个危房改造工程施工的一切手续,实施危房拆迁,”建兴公司负责危房改造工程的资金筹措。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对方损失费5万元。协议签订后,1993年2月15日,建兴公司即向九龙坡公司支付费用5万元,后又分5次支付费用42万元。九龙坡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即开始办理拆迁手续,至6月7日方办完拆迁许可证。建兴公司对九龙坡公司的工作进展缓慢不满,双方于12月6日又约定,九龙坡公司须于1994年春节前完成拆迁工作。1994年3月,九龙坡公司通知建兴公司其拆迁工作即将展开。要求保证资金到位,建兴公司口头承诺再支付20万元拆迁费并要求在6月底完成拆迁工作。事实上,建兴公司未再付款,九龙坡公司自筹资金65万元于1994年5月底完成拆迁工作。之后,建兴公司要求双方再签一份补充合同,。但后又因故未签。1994年6月,九龙坡公司一向建兴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建兴公可对此明确表示反对。但九龙坡公司仍然另与四川涪陵建设工程公司签然了工程联建合同。建兴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九龙坡公司答辩称,建兴公司未按时支付拆迁费用,建兴公司违约在先。问:1、解

除合同需要怎样的程序要求? 2、法院支不支持建兴公司的主张?【法律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合同法上解除合同的通知问题。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我国法律并没有采取合同的当然解除主义。也就是说,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自动、当然地解除。而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非经一定的程序,合同不能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关于约定解除的规定。在约定解除的情形下,当事人须就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其法律性质为一种合同,因此,该协议的达成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它的内容是消灭原合同关系,它必须向原合同当事人发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合同当事人完全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与普通的合同一样,解除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否则,合同不能解除。这就要求,解除合同的要约必须由原合同当事人发出,它在到达另一方当事人时生效。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那么,就应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或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时。解除合同的协议成立,原合同被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不能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那么,原合同则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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