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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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委《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51号)、《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根据《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225号)、《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工信部2017年第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7〕250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要求,推动我省绿色工业转变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壮大我省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设备)推广应用,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位,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开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是对在广东省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评价,并颁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的工作。

第三条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评价和管理工作,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评价,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正、统筹协调、科学规范的原则。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申报评价。

第五条鼓励支持符合国家工业绿色制造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以及获得相关行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专家推荐认可的产品、技术装备(设备)的研发生产企业申报评价。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六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范围以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企业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利用的产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的产品;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产品。

2、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包括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和工业废气处理的劳务。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已建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项目;农林剩余物、生活养殖废弃物等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和工业废气处理项目等。

(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尾矿及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冶金渣、含铁尘泥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橡胶及轮胎、废旧金属、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旧机动车、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废纸、废油、废玻璃及建筑废弃物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农林废弃物、生活养殖废弃物等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等研发、应用企业。

(四)资源综合利用装备(设备)。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装备(设备)和废弃物处理处置先进适用装备(设备)的生产制造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装备(设备)是指在尾矿、赤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等大宗工业固废领域研发

推广高值化、规模化、集约化利用先进适用装备(设备);在废旧电子电器、报废汽车、废金属、废轮胎等再生资源领域研发智能化拆解、精细分选及综合利用先进适用装备(设备),推广应用大型成套利用先进适用的环保装备(设备);加快研发废塑料、废橡胶的改性改质先进适用装备(设备),以及废旧纺织品、废脱硝催化剂、废动力电池、废太阳能板的无害化、资源化、成套化处理利用技术装备(设备);在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领域推广应用饲料化、基料化、肥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的“五料化”利用先进适用装备(设备)。

废物处理处置先进适用装备(设备)主要包括建筑垃圾湿法分选、污染底泥治理修复、垃圾高效厌氧消化、垃圾焚烧烟气高效脱酸、焚烧烟气二噁英与重金属高效吸附、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处理等先进适用装备(设备);有机固废绝氧热解先进适用装备(设备)、先进高效垃圾焚烧先进适用装备(设备)、焚烧炉渣及飞灰安全处置先进适用装备(设备),燃煤电厂脱硫副产品、脱硝催化剂、废旧滤袋无害化处理先进适用装备(设备)、低能耗污泥脱水、深度干化技术先进适用装备(设备)、垃圾渗滤液浓缩液处理、沼气制天然气、失活催化剂再生技术先进适用装备(设备)等;针对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处理先进适用装备(设备),以及工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先进适用装备(设备)。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第七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纳税;

(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四)现有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范围;

(五)通过环评并获得排污许可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申报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3、原材料来源正规、合法;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应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应满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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