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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标准及评估指南》释解

王隽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主任

2008年8月,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牵头,会同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共同起草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标准及评估指南》(以下简称《评估指南》)经过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评估指南》一经公布,在北京市律师行业内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同时,关于《评估指南》的制定初衷、贯彻方式、实施目的等等问题,也成为业内人士讨论的焦点。

笔者作为《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标准及评估指南》的项目负责人,参与了《评估指南》制定的全过程,现将《评估指南》制定及实施中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说明,希望帮助业内人士更好地理解与应用。

一、《评估指南》制定初衷

众所周知,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年来,律师行业呈现出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高速发展的背后,行业的内在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同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相比,国内律师所的管理方面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律师事务所乃至律师行业整体向前发展。

笔者在律协工作过程中,曾多次同北京市乃至全国各地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探讨律师所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现了一种现象,即不论规模大小,绝大多数律师所的负责人都希望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提升所的综合水平,把律师所真正办好,但是却往往找不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正确方法,不知从何入手。北京市律师协会在2005、2007年两次大规模问卷调研活动中也反映出类似的问题。尽管大家都能够意识到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但所谓的规范化管理是个什么样的标准,要达到什么程度,很多人对此存在疑问。

而近年来,全国以及各地区开展的各种类型的评优、评先等活动,均采用了选拔型标准而非评价型标准,这就使得没有参加选拔的绝大部分律师所无法发现自身的问题,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同律协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经反复磋商,决定总结以往律师所管理的经验与教训、借鉴国外律师所的先进管理方式、结合我国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标准及评估指南》,帮助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现代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务所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律师行业健康、稳步向前发展。

《评估指南》出台的整个过程,均得到了北京市律师协会领导的大力支持,《评估指南》将成为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进行评价的基础,也是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律师事务所根据《评估指南》上的各项内容,对照律师所自身的管理状况,能够清楚地发现管理方面的优点和不足,对于不规范的地方可以自我完善,也可以在律协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的帮助下进行调整,从而促进律师所向规范化管理方面发展,这是制定《评估指南》最大的现实意义。

二、《评估指南》出台过程

为了制定全面、有效、切实可行的《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标准及评估指南》,北京律协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会同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共同成立课题组,进行《评估指南》的具体起草工作。

课题组大量翻译了国外相关文献,认真研究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律师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在总结国外优秀律师所先进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之与我国具体国情充分结合起来。事实上,单纯研究国外经验是不够的,对于诸如党建问题、发票管理问题等,国外律师行业通常不会涉及,但在国内律师所经营管理中却可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课题组经反复研究论证,历时一年多,设计出了《评估指南》的基本框架。基本框架完成后,管

理指导委员会内部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讨论、修正,最终形成《评估指南》初稿,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征求意见。

北京市律师协会各位理事仔细研究《评估指南》初稿,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管理指导委员会综合相关意见,对初稿多次修改、调整,又召开专门座谈会反复讨论,最终形成文件,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三、《评估指南》实施定位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标准及评估指南》的定位,是强制律师所实施,还是由律师所自愿采纳,管理指导委员会曾多次讨论,后来达成了一致意见:区别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行政许可文件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行业规范性文件,《评估指南》是一种指导性的文件,不具备强制性,不作为律师事务所考核、验收的标准。

制定《评估指南》的初衷是基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性,律师所要想更好地获得收益、避免风险,往往需要规范化管理作为支撑。笔者认为:对于《评估指南》,律师事务所应该完全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主动采用,属于自发自愿的行为,而并非强制。这样处理可以防止业内人士对此产生抵触心理,使此项活动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当然,当《评估指南》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中间得到普及,绝大部分律师所能够较好地贯彻实施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几年之后将其作为强制性规范的可能。

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除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管理外,为会员提供服务也是律师协会的一项基本职能。基于特殊的性质和地位,律师协会通常要通过惩戒、约束等方式来管理会员,产生的效果也比较有限。事实上,会员们更希望律师协会能够给其提供多样化的帮助,满足其多方面的需求。此文件的指导性定位,恰恰表现出协会给会员帮忙、为会员服务的一种方式,也成为促进协会与会员紧密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更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理念,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四、《评估指南》贯彻方式

虽然《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标准及评估指南》已经制定并公布,但出于对它的内容和其他管理问题的不同认识,各律所在自行贯彻实施中,可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从而限制《评估指南》所能产生的作用。为此,北京市律协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经过多次研究,现已初步形成实施方案,用于指导律师所对评估指南的进一步贯彻。方案主要采用下列方式。

(1)专项培训——律协关于管理方面的培训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律师所行政主管的培训,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展开。市律协此前曾多次组织律所行政主管联谊会,此项活动已经进行了两年多,现在,为贯彻实施《评估指南》,借助联谊会的平台对各律所的行政主管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和指导。2008年11月3日,在友谊宾馆举办的培训活动吸引了北京市700余名行政主管参加,这样的规模在以前的联谊会中是没有的,这也充分说明了规范律师所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业内人士对此的关注。其次,将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包括主任、管委会主任、执行合伙人等举办专题讲座,将规范化管理问题上升到律师所核心管理层面。活动将采用分期分批,自愿报名的方式,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覆盖到全市律师所范围。此外,在完成律师所管理者培训之后,要重点针对新成立律师事务所提供入门指南等方面的培训,使律师所成立伊始就能沿着良性的轨道健康发展。

(2)辅导小组——北京市律协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拟成立五个辅导小组,针对律师所管理方面的需求,根据评价体系标准,随时到律师所进行分析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从而使每一家律师所都能够真正掌握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方式方法,及时准确做出调整,解决问题,同时更好的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五、后续工作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制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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